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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科技观察 | 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三):高校教师兼职、对外持股及职务发明问题的合规性分析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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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科技观察 | 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三):高校教师兼职、对外持股及职务发明问题的合规性分析

作者:陈晓窗 赵雯煜

近年来,高校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与对外持股的现象愈发常见。然而,在企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下称“IPO”)的过程中,高校教师兼职、对外持股情况及其在兼职企业的职务发明问题往往成为证监会审核的关键要点。本文梳理了高校教师兼职、对外持股以及相关职务发明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实操中的审核案例,并作出简要分析。

一、高校教师兼职问题

(一)关于高校教师兼职行为合规性的主要依据

关于高校教师兼职行为的合规性,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有关内容

1、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3、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

第15条 推动高校成立技术转让机构。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专利申请工作。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各种方式推进高校所开发技术的扩散应用。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五)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7、

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9、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10、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二)关于高校教师兼职的IPO案例

我们摘录了近年来申请IPO的企业中涉及高校教师兼职的案例,以下为证监会的问询及企业的回复要点:

序号

公司

问询

回复要点

1、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288,2033年4月22日上市)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员工在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任职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人数、任职岗位、对发行人业务开拓及技术运用方面的贡献、目前任职/离职情况、离职原因、同时或先后在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及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事业单位管理、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2)结合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说明刘淑杰等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双重任职及领薪情况报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备案,在职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期间从事的商业活动是否均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1)发行人历史上员工不属于研究院的领导干部,在研究院没有行政级别,他们同时或先后在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及发行人任职不违反事业单位管理、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曾在研究院任职的员工在研究院没有行政级别,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亦不是“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

(2)国家政策法规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并领取薪酬,研究院支持并同意刘淑杰和陈福明创业兼职并领取薪酬。

2、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65,2021年12月28日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费俭2007年3月至今在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兼职担任特聘教授,此前其亦曾供职中科院下属多家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费俭在同济大学及中科院等科研院所的任职情况和职务发明情况、其与之前任职机构之间存在的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情形,说明费俭在发行人处的持股和任职情况是否违反其与所在单位的协议、是否违反其所在单位的相关内部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费俭在中科院下属单位任职期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作为南模有限发起股东,推荐费俭参与公司管理,历任南模有限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职务,未违反中科院及下属单位的内部规定。自费俭2007年从中科院下属单位离任至今,未发生发行人与中科院下属单位的纠纷。

(2)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关于费俭教授兼职事项的确认函》,确认费俭教授在发行人及南模有限的兼职,已按照《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同济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费俭教授不属于同济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兼职亦未违反同济大学其他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3、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58,2020年7月27日上市)

发行人聘任孙天松、张和平夫妇为公司首席科学家,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根据披露,孙天松自1990年9月起历任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孙天松、张和平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现任职务情况,对发行人出资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经查询内蒙古农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内蒙古农业大学目前尚未制定关于教师校外兼职的专项规定,而是根据前述教育部关于“校外兼职的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来管理教师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评价工作由所在院系具体管理。报告期内,孙天松、张和平二人作为内蒙古农业大学在职教研人员,每年的教学及科研任务考评均合格达标并通过了所在院系的考核。该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高校教师、实验员在不影响教学、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兼职的有关要求。

(2)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的规定,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孙天松、张和平不属于校级党员领导、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或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因此,二人不存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障碍。

(三)关于高校教师兼职合规性的总结

关于证监会对高校教师兼职问题的审核,一般来说,对于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发行人主要以高校教师已取得所在高校的书面批准,并且说明高校教师并未和所在高校产生相关法律纠纷,是可以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的。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不鼓励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兼职。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的公开解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项下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了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换言之,高校教师如在高校担任副处级以上的职务,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领导职务。发行人回复问询时,也会着重说明兼职的高校教师不在所在高校担任领导职务。

综上所述,对于非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政府主管部门鼓励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的;而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不鼓励兼职。

二、高校教师对外持股问题

(一)关于高校教师对外持股合规性的主要依据

关于高校教师对外持股的合规性,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有关内容

1、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2、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

第15条 推动高校成立技术转让机构。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专利申请工作。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各种方式推进高校所开发技术的扩散应用。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3、

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师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4、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关于高校教师对外持股的IPO案例

我们摘录了近年来申请IPO的企业中涉及高校教师对外持股的案例,以下为证监会的问询及企业的回复要点:

序号

公司

问询问题

回复要点

1、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008,2024年8月29日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邱昆于1990年9月至今,在电子科技大学任教。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邱昆于电子科技大学是否担任行政职务,是否存在不能担任非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并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根据电子科技大学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邱昆系电子科技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在职教师,未担任学校及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领导干部职务。邱昆不属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规定,可以担任非上市公司股东。

2、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61,2022年2月10日上市)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复旦大学等单位对职工兼职及投资等规定,说明王鹏飞的兼职及投资等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完备程序以及取得相关方确认。

王鹏飞于200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任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教授,未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其对外投资及兼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复旦大学对职工兼职及投资等规定,已履行完备程序并取得相应确认。

3、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32,2021年12月20日上市)

请发行人说明:杨波、赵一在浙江大学任职期间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取得浙江大学同意或履行其内部审批备案程序,是否符合高校教师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取得相关单位的确认,杨波与赵一持股的合法合规性。

(1)杨波、赵一与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签署的《聘用合同》及其附件《浙江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合同补充协议》,杨波、赵一属于专职科研人员而非教师,其聘用关系适用于《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1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63号文后于2019年1月4日,因新发布的《浙江大学专职研究员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浙大发人〔2019〕1号)实施而废止。上述两部浙江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均未对专职科研人员任职期间的对外投资作出限制。

(2)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亦对高校科研人员在外兼职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创新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3)根据浙江大学人事处、浙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20年11月出具的《关于确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函》,杨波、赵一在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浙江大学与其签署的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行为,截至说明函出具之日,杨波、赵一与浙江大学不存在劳动人事纠纷。

(三)关于高校教师对外持股合规性的总结

关于证监会对高校教师对外持股问题的审核,一般来说,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对外持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2)说明高校教师是否拥有领导职务,是否存在不能担任非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3)对外持股是否符合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在处理此问题时,关键在于该高校教师是否归属于“领导职务”的范畴,如果并非拥有领导职务,那么原则上该教师可以对外持股,政府主管部门也鼓励高校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若该高校教师属于“领导职务”范畴,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不鼓励对外持股。

三、高校教师职务发明问题

(一)关于高校教师职务发明合规性的主要依据

关于高校教师职务发明的合规性,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有关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二)关于高校教师职务发明问题的IPO案例

我们摘录了近年来申请IPO的企业中涉及高校教师兼职所导致的职务发明问题的案例,以下为证监会的问询及企业的回复要点:

序号

公司

问询问题

回复要点

1、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008,2024年8月29日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邱昆于1990年9月至今,在电子科技大学任教。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是否存在邱昆利用学校资源、资金,侵占学校的研发成果的情形。

根据电子科技大学2014年2月21日向教育部作出《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情况说明的报告》,学校同意邱昆在完成教学工作之余对公司进行投资,公司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未投入无形资产。公司组织并在公司科研生产平台实施的各项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无论邱昆是否参与研发,成果均与电子科技大学无关。

 

除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之外,公司的全部知识产权系邱昆、胡钢等人为完成公司的本职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利用公司的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等进行的研发创造。学校同意邱昆在工作之余对公司进行资金和科研投入,也肯定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系公司所有,与电子科技大学无关,因此不存在邱昆利用学校的资源、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侵占学校研发成果的情形。

2、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61,2022年2月10日上市)

请发行人说明:王鹏飞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和入职发行人后相关成果是否属于在复旦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

(1)王鹏飞在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的研究工作与其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半导体功率器件相关研发及商业应用存在实质性差异;(2)王鹏飞在发行人处取得的所有专利在研发过程均为利用公司自身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其在复旦大学的职务发明;(3)根据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出具的《关于王鹏飞兼职及其职务发明归属等事项的确认函》,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确认王鹏飞在发行人任职及/或利用发行人的场所、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均为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该等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行人,发行人为专利权人,由此产生的专利成果转化、开发收益等权利均属于发行人,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不会对王鹏飞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权属提出任何异议。

3、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32,2021年12月20日上市)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涉及公司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违反原单位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与各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公司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1)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中有9项发明专利属于公司相关员工在浙江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前述9项发明专利已于2017年11月由浙江大学转让给发行人,转让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完成专利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该等专利的权属清晰。

(2)根据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函》,相关公司员工作为浙江大学在职研究人员期间无与浙江大学签署有关竞业限制、保密的书面文件。因此,相关员工不存在违反原单位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形。

(3)根据浙江大学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关于确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函》,截至说明函出具之日,相关员工与浙江大学不存在劳动人事纠纷;相关专利与公司相关员工、禾迈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法律纠纷。

4、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57,2020年12月2日上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吴耀华的兼职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的技术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具有独立自主的研发团队及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独立于山东大学。

(2)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山东大学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吴耀华教授在发行人兼职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系在其完成山东大学要求的教育、科研本职工作之外完成的,不存在执行山东大学的任务或利用山东大学学校经费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协议(包括职务发明协议、委托研发协议或共同研发协议等)约定该等成果与山东大学有任何关系,不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成果归发行人所有;吴耀华教授、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山东大学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山东大学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关于高校教师职务发明问题合规性的总结

高校教师主要利用高校的相关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场地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其在高校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相关知识产权属于高校,一旦高校教师对外兼职,可能存在兼职企业的工作和高校科研工作相近的情况,在此期间,产生的科研成果的相关知识产权等权利属于高校还是兼职企业存在疑问。

所以,根据梳理的相关IPO案例,证监会主要关注以下要点问题:(1)相关教师是否存在利用学校资源、资金进行职务发明的情形;(2)相关教师在学校及高校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属于高校还是兼职企业;(3)公司是否具有技术独立性和自主创新能力;(3)相关教师是否存在违反与高校签署的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与高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针对上述审核要点,发行人需取得相关高校的书面证明文件,说明发行人、相关教师与该高校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高校对相关教师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权属不会提出任何异议,以及相关教师不存在违反与高校签署的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的情形。

 


文章作者
陈晓窗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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