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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4年12月刊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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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4年12月刊


作者:蒋则谢

责编: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中心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生态环境部发布钢铁行业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和核查技术指南

12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两份文件旨在提升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的科学性,提高核查数据质量。继水泥、电解铝行业之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钢铁行业核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至此,钢铁、水泥、电解铝三个行业均已做好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准备。

 

观韬点评:就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及核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要点提示,观韬公众号也发布了解读文章:观韬解读 | 生态环境部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及核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要点提示。


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

12月1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年度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本年度分配方案存在以下值得注意的内容:

与上年度分配方案相比,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危险废物治理企业年能耗量达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2万吨以上的将纳入纳管企业名单;建筑领域配额分配方法调整,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领域配额分配方法从历史排放法调整为历史强度法,根据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情况确定配额;数据中心碳排放基准值降低,数据中心碳排放基准值从5.88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调整为5.72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碳配额分配激励机制中的绩效评级下增加了“引领性”级别,在本年度分配方案中体现为“B级”与“引领性”并列,低于“A级”,“引领性”的认定标准及与“B级”的具体差异有待阐明。

 

观韬点评:《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如期公布,总体与上承接上年度分配方案,依据本年度碳减排履约情况对下年度配额分配进行相应调整,危险废物治理企业及相关纳管企业应保持关注。

3. 欧盟批准首个碳去除认证框架

近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了一项法规,建立了首个欧盟层面的永久性碳移除、碳农业和产品碳储存认证框架,该自愿性框架将促进和鼓励欧盟高质量的碳移除和土壤减排活动,作为持续减排的补充。为了获得认证,碳去除活动必须满足可量化性、额外性、长期性、共益性四个标准。此外,符合认证条件的活动需要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独立验证。认证计划将为运营商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的合规性,并将受到严格和透明的监控、验证和报告规则的约束,以促进对系统的信任并确保环境完整性。同时,还将为运营商建立责任机制,以解决捕获的碳重新释放到大气中的问题。

 

观韬点评:欧盟近期批准的首个碳去除认证机制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里程碑。这一机制为碳去除项目提供了统一的认证标准和透明的评估体系,能够激励企业和组织投资于碳捕获与储存、植树造林等技术。然而,认证机制的实施也面临挑战,如如何确保标准的科学性与公正性、避免“漂绿”行为等。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华碳未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管辖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绿交所”)、深圳华碳未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盐湖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624号、(2023)青2801民初6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裁定认为案涉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据此认定原审法院作为买受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两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买卖合同纠纷”与“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为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并列、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同时,不得认定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为买卖合同,故原审裁定认定买受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因此,两上诉人主张案涉合同管辖问题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原则性规定,适用“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绿交所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所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被告二深圳华碳公司亦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绿交所所在地北京通州区为合同履行地,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评述】

二审法院虽支持了两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但未就认定北交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的具体规定作详细解释。我们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即时结清的合同”,碳排放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及其他现货交易方式,不属于一般意义上即时结清的合同,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部门/单位

新规/新闻

2024.11.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了国家标准《城乡建设领域碳计量核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12.13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共有403家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其中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工业企业、交通1(航空运输企业)和危险废物治理企业为年能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2(水上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上;数据中心企业为单体数据中心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3(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000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万吨以上;建筑和交通4(港口机场企业)为年能耗量5000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万吨以上。

2024.12.15

国家能源局

 

202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4年工作情况,谋划2025年重点工作。

2024.12.17

财政部等九部委

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正式发布的《基本准则》揭开了建立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序幕。

2024.12.17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方案》。《方案》提出,考虑大湾区产业发展特点和产品特色,并结合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电池、光伏、纺织品、电子信息、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电机、变压器、压缩机、家具家装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足迹标识,引导绿色消费和企业节能降碳。

2024.12.18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截至目前,今年浙江绿电交易累计成交电量109.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7%;累计成交绿证5336万张,折合电量533.6亿千瓦时,浙江绿证绿电市场交易增长迅速,进一步满足全社会对绿色用能的需求。

2024.12.18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内首个电力行业碳计量审查地方标准《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DB3211/T1082-2024)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该规范由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镇江市计量协会、镇江市计量中心、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是江苏省内首个电力行业碳计量审查地方标准,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审查及相关电力企业碳排放计量管理工作。

2024.12.23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布关于广东电力市场2025年度交易及年度绿电交易结果的通报,2025年度交易总成交电量3410.94亿千瓦时,成交均价391.86厘/千瓦时。

2024.12.24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发出通知,经公开征集和会员单位推荐,CCAA成立《碳管理体系 发电企业要求》 等16项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组,对16项碳管理体系相关团体标准进行制修订。

2024.12.27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2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上述因子与《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2号)中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一致。

 


文章作者
蒋则谢
合伙人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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