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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3年11月刊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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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3年11月刊

作者:蒋则谢

责编: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中心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CCER项目登记及交易结算等配套规则发布

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同日,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以上三项文件覆盖了减排项目的开展、CCER的注册登记和交易结算,是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总体性文件后,构成CCER具体规则的重要规则性文件。

 

观韬点评:这三项文件对减排项目声明周期的各个过程、CCER的注册登记、交易机构和交易结算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CCER市场正式重启的前奏。详细内容可以见我们的解读文章:观韬解读:CCER项目登记及交易结算等配套规则要点速览。

2. 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10月20日,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了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改委印发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2021年,国务院就出台过《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全国省级单位都制定了本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但在城市和园区层面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探索的工作。在本次方案中进一步细化。

 

观韬点评:该方案的印发将促进各类资源区碳中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扩大应用规模。

3. 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11月17日上午,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美国旧金山莫斯科尼中心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坚守初心 团结合作 携手共促亚太高质量增长》的重要讲话。讲话稿第三部分强调,亚太的发展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厚植亚太增长的绿色底色。中国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我们提出亚太经合组织绿色农业、可持续城市、能源低碳转型、海洋污染防治等合作倡议,推动共建清洁美丽的亚太。

 

观韬点评:主席的讲话强调了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提供新机遇。

4. 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建设CCER交易中心

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逐步丰富交易产品种类。完善企业碳账户体系,优化与碳排放量挂钩的环境权益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完善统计、信用体系,支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观韬点评:工作方案提出培要育和丰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认证及评级机构在京发展。

5. 生态环境部发布通告:2025年起旧有CCER不能用于全国碳市场抵销

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明确在正式机构成立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代为履行CCER登记注册机构的职责,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代为履行CCER交易机构的职责。2025年1月1日起,2017年3月之前核证的CCER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观韬点评:生态环境部的这一通知明确了过渡期的CCER注册和交易代管机构及旧CCER的使用期限,对于旧项目所产生的CCER相关主体应对及早考虑应对措施。

6. 国家发改委等部提出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11月13日,发改委、工信部、市监总局等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明确建设这一管理体系的重点任务包括指定碳足迹核算标准、数据库建设和认证制度等,并将加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明确到2025年,应当出台50个左右的碳足迹核算规则,基本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实现国际互认;到2030年,应当出台200个左右的碳足迹核算规则,基本建成碳足迹认证数据库,得到国际广泛认可。

 

观韬点评:此前在11月2日,国家标准《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发改委联合各部门拟制定碳足迹管理体系进一步体现了我国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所要作出的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

7.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业信息化部等11部门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甲烷方案》首次明确了到2030年我国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目标,全面提出了加强甲烷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能源、农业和废物领域排放控制等八项重点任务,必将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在控制甲烷排放上取得显著成效。

 

观韬点评:《甲烷方案》是我国第一份全面、专门的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性文件,是对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顺泰公司瑜煌公司与鹏展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2015年4月10日,鹏展公司分别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盐酸,由鹏展公司承担运费。前述价格包含销售盐酸的价格和鹏展公司将废盐酸运回进行处置的费用。2015年7月开始,鹏展公司将废盐酸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运回后,将废盐酸直接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鹏展公司非法排放废盐酸累计至少达717.14吨,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评估,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454260元, 同时还产生事务性费用25100元及鉴定费5000元。本次污染事件发生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投入资金开展酸雾收集、助镀槽再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水平有所提升。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应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鹏展公司、瑜煌公司、顺泰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计648436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渝0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鹏展公司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79360元、技术咨询费5000元,合计64843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分期支付申请和对其技改费用予以抵扣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渝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对鹏展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809920元及技术咨询费25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80992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619840元。技术咨询费在执行到位后十日内支付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定的账户。四、如果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实施技术改造,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明显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或降低资源的消耗,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技术改造效果评估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扣。

【案例评述】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法确立的重要诉讼制度,其诉讼目的不仅仅是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导环境侵权人实施环境修复,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在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后实施技术改造,并请求以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技术改造费用能否用以抵扣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应秉持前述环境司法理念,对企业实施的环保技术改造的项目和目的加以区分,分类对待。如果企业实施的环保技术改造的项目和目的仅满足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达到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对该部分技术改造费用应不予抵扣;如果企业在已完全履行法律对企业设定的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基础之上,通过使用清洁能源、采用更优技术、工艺或设备等方式,实现资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升等效果,则该部分技术改造费用就应考虑予以适当抵扣。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诉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月,湖北省环保厅会同浠水县环保局等对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瓷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篡改、伪造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后浠水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陶瓷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SO₂,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某陶瓷公司处以罚款。某陶瓷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由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发展公司)安装并提供运行维护的。因某陶瓷公司的监测数据经常超标,某科技发展公司技术人员现场示范篡改、伪造在线检测设备数据的方法,某陶瓷公司多次使用上述方法篡改、伪造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长期逃避监管。某科技发展公司技术人员定期到某陶瓷公司进行运行维护时,重新标定恢复正常设置,掩盖某陶瓷公司篡改数据的痕迹,仅将部分篡改情况记录在运行维护记录单上。某陶瓷公司、某科技发展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中华环保联合会、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陶瓷公司停止生产、消除危险,某陶瓷公司、某科技发展公司赔偿环境损失、公开道歉、支付合理费用等。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陶瓷公司应当就其实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某科技发展公司帮助某陶瓷公司逃避监管超标排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陶瓷公司在危害结果造成后,重新委托了在线检测设备的运维公司,并对有关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当地环保部门也证实近年来某陶瓷公司在线检测设备运行正常,未曾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故本案中已经没有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必要。被告某陶瓷公司、某科技发展公司的行为已经造成环境损害,应当赔偿环境污染损失,根据鉴定意见经计算两被告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合计为424915元。赔礼道歉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原告请求两被告就其违法行为在湖北省省级媒体公开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合计424915元,在湖北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一审判决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过低,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本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200000元,但又约定以法院判决支持的为准,故具体律师费数额以法院判决为准,综合考虑本案性质、办案难度、律师行业市场收费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律师费为4万元。此外专家费用为5000元,差旅费据实结算。一审判决酌情确定中华环保联合会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0000元,没有对各项费用进行分项认定,标准不明,应予纠正。但其支持的合理费用总额50000元并无不当。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改判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专家费、差旅费300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述】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两被告伪造、篡改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逃避监管超标排污,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两被告赔偿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的环境损害数额,并判令两被告在湖北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以弥补对社会公众享有的美好生态环境精神权益造成的损害。该案判决使大气污染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都得到了赔偿、弥补,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具有惩戒、教育意义。本案二审判决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审查明确了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对律师费用应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予以检视,考虑案件的性质、办理难度、律师行业的市场收费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律师费、专家费、差旅费等费用要分项认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部门/单位

新规/新闻

2023.10.27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按惯例编制《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3年度报告》,在2023年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介绍了2022年以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进展,反映了重点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碳市场建设、政策和支撑保障以及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进展,并阐述了我国对国际气候政策的基本主张和立场。

2023.11.01

上海环交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旨在规范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文件规定,回购交易的数量应当为1万吨及以上,且不得进行拆分处理。

2023.11.0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我国首个首个露天煤矿排土场碳汇造林项目通过审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碳汇研究所承担的科技服务项目“白音华露天矿排土场碳汇造林与生态修复一体化研究与示范”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审定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的设计与建设符合“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要求。

2023.11.0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2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沪环气候〔2023〕184号),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17:00前完成清缴义务,纳入此次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共46家。

2023.11.08

中国碳市场大会

 

“中国碳市场大会2023·上海”11月8日举行。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致辞,并与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共同启动大会。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通过视频致辞。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大会发言时表示,中国的全国碳市场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同组成。目前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2023.11.08

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

 

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为龙江森工集团所属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授信1000万元,专项用于CCER项目开发、审定及减排量核查,这也是CCER市场有望重启后全国首笔“CCER项目审定核查双挂钩银行贷款”。

2023.11.13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绿色经贸合作研究中心

在第十五届环境与发展论坛高峰对话环节,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绿色经贸合作研究中心主任许英明从涉及行业企业角度出发,回答了应对CBAM企业目前普遍关心的四个具体问题,包括绿证和CCER和CBAM的抵扣问题。

2023.11.13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文件提出:我局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

2023.11.13

英国《金融时报》

英国《金融时报》11月13日援引匿名官员的消息称,英国财政大臣亨特计划效仿欧盟推出的措施,从2026年起对从气候法规较弱的国家进口的碳密集型商品征税,以应对“碳泄漏”问题,。该计划可能在本月的秋季声明中宣布。

2023.11.17

明珠湾国际气候投融资大会

2023年明珠湾国际气候投融资大会在广州举行,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会上表示,要积极稳妥地将更多的高碳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加快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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