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知产观察 | WTO专家组/仲裁庭关于欧盟诉中国SEP禁诉令争端裁决结果解读
2025-07-30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观韬知产观察 | WTO专家组/仲裁庭关于欧盟诉中国SEP禁诉令争端裁决结果解读

观韬知产观察 | WTO专家组/仲裁庭关于欧盟诉中国SEP禁诉令争端裁决结果解读

 

作者:李洪江 叶明园

 

引言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作为实施5G、Wi-Fi等关键技术标准不可或缺的专利,其许可纠纷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核心战场。在这一背景下,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被各国法院用于争夺SEP全球纠纷的主导权,逐渐进入各国司法管辖工具箱。

2022年2月,欧盟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申诉,指控中国法院在SEP诉讼中系统性地签发禁诉令,涉嫌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多项条款,并违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相关承诺。这一争端将原本属于国内的司法程序提升至国际法层面,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与司法主权边界的深刻讨论。

2025年4月24日,WTO专家组正式发布裁决报告,其核心结论形成“三驳一立”的基本立场:驳回欧盟关于中国禁诉令违反TRIPs协定有关专利实体权利(第28.1条、第28.2条)、执法程序(第41.1条)及禁令救济(第44.1条)的指控;支持欧盟关于中国违反透明度义务(第63条)的主张。这一裁决不仅澄清了TRIPs协定的义务边界,更确认了成员方在国内法律体系内运用程序工具的合法性,为全球SEP治理提供了关键法理指引。2025年7月21日,WTO就欧盟诉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世贸争端案(DS611)公布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项下的重大裁决结果。

本文以专家组裁决报告为基点,深入剖析禁诉令争端的法律本质,解构专家组对TRIPs条款的创新解释,预判裁决对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格局的深远影响,并立足中国立场提出禁诉令规则体系的完善路径,旨在为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智识支持与策略参酌。

 

一、中国SEP禁诉令实践与欧盟指控的法律解构

(一)中国禁诉令规则的司法实践演进

需要明确的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颁布的禁令,旨在阻止当事方在另一国就类似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启动或继续法律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明确禁诉令制度,但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司法解释》)构建了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基础,使之成为禁诉令的国内法载体。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作出首例禁诉令裁定,标志着中国实质性加入全球SEP管辖权竞争。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禁止康文森公司在判决生效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一审禁令判决,并首创“按日计罚”制度(每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以强制执行禁令效力。

此后四年间,中国法院形成了一套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禁诉令裁判规则,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条件精细化。以“OPPO诉夏普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细化审查标准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标准必要专利的授予国及各国分布比例、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专利许可磋商地或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

二是全球效力扩张化。武汉中院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签发全球禁诉令,不仅禁止InterDigital在中国境外申请禁令,更禁止其“向任何法院请求对本案相关SEP许可费率作出裁定”。此举被视为中国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宣示,引发欧盟强烈反应。

三是强制执行刚性化。“华为诉康文森案”,“小米诉InterDigital案”“OPPO诉夏普案”“中兴诉康文森案”和“三星诉爱立信案”,这五起案件中均采用按日累计罚款制度,罚金标准统一为每日100万元人民币(约合13万欧元),且未设上限。

 

(二)欧盟指控的核心法律命题

欧盟的WTO磋商请求建立于三重法律命题之上,其核心在于否定中国禁诉令政策的国际合法性:

第一,TRIPs实体权利侵害论。欧盟主张中国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第28.1条与第28.2条。其逻辑链条为:禁诉令限制专利权人在域外寻求救济,阻碍专利排他性权利(第28.1条)与许可自由(第28.2条)的实现,因此中国未履行TRIPs要求的专利保护义务。此主张的创新性在于将TRIPs义务从“国内保护”延伸至“不妨碍域外保护”,实质上要求成员国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第二,执法程序滥用论。援引TRIPs协定第41.1条(执法程序不得成为贸易障碍)及第44.1条(禁令救济规则),欧盟认为中国禁诉令具有“系统性偏袒”实施者的倾向:一方面,五起案件均由中国企业(实施者)申请,且法院均支持;另一方面,高额罚金构成“程序武器化”,阻碍欧洲企业正当行使诉权。为此,欧盟提交了2019-2021年欧洲企业在华SEP许可费收入下降23%的数据作为“贸易阻碍”证据。

第三,透明度义务违反论。基于TRIPs第63条,欧盟指控中国未公布“小米诉InterDigital案”等三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裁决,且未回应欧盟2021年6月的信息提供请求。此主张直指中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缺陷”,试图证明中国禁诉令实践存在“暗箱操作”。

欧盟的深层诉求在于遏制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扩张。正如欧盟贸易专员Valdis Dombrovskis所言:“中国正通过禁诉令将本国法院塑造为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终极裁判者’,迫使欧洲企业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许可条件”。这一诉求获得美日加等国的第三方支持,形成针对中国的国际诉讼联盟。

 

二、2025年4月24日WTO专家组初裁报告的法理创新与关键条款解释

(一)禁诉令政策合法性的三重确认

专家组报告以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为核心,结合TRIPs协定的目的与宗旨,构建了支持中国禁诉令政策合法性的法理框架:

一是TRIPs第1.1条的“国内义务限定”解释。欧盟主张第1.1条蕴含“克制原则”(rule of restraint),要求成员国避免采取妨碍他国实施TRIPs的措施。专家组驳回此观点,指出:“第1.1条仅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履行TRIPs义务,不创设任何域外适用效力或消极义务”。这一解释维护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确认禁诉令作为中国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工具,其合法性仅需依据国内法判断。

二是专利权能的地域性切割。针对第28.1条(排他权)与第28.2条(许可权),专家组作出突破性解释:“TRIPs授予的专利权仅能在本国领土内有效,中国禁诉令约束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提起域外诉讼),而非他国专利权的行使”。在“三星诉爱立信案”中,中国法院禁止爱立信在美申请禁令,但未干预其在美专利权的许可或转让,恰符合此解释。由此,欧盟的“权利侵害论”被解构。

三是执法程序属性的目的性限缩。专家组创新区分“权利人发起的执法程序”与“实施者防御的程序工具”,认定TRIPs第41.1条(执法程序要求)仅规范前者。禁诉令作为SEP实施者对抗专利权人滥诉的手段,属于“防御性程序保障”,非第41.1条的规制对象。这一解释实质上认可了禁诉令在平衡SEP谈判地位中的政策正当性。

(二)透明度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

专家组在支持欧盟透明度指控时展现了精细化的法律技术,通过“普遍适用性”标准的严格适用,将中国违反义务的范围最小化:

首先,专家组确立了两项标准。其一,裁决是否创设或修改法律原则;其二,该原则是否实质上指导后续案件。据此,“中兴诉康文森案”及“OPPO诉夏普案”仅适用既有原则,无需公布;而“小米诉InterDigital案”因确立“禁诉令全球效力规则”,且被后续裁判援引,构成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决定。

其次,欧盟曾三次致函索要裁决文书,但仅2021年6月请求符合TRIPs第63.3条“书面说明目的与法律依据”的要求。中国未回应此请求构成程序违规,其余索求因形式瑕疵被专家组排除。这体现WTO对程序刚性的坚持。

最后,尽管中国在透明度义务上受挫,但专家组同时驳回了欧盟关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条(统一实施义务)的指控,认为“统一性”不等于裁判结果一致,中国法院驳回“联想诉诺基亚案”禁诉令申请,恰证明政策非机械适用。

三、2025年7月21日WTO仲裁庭作出决定部分推翻专家组初裁结果

总体而言,WTO仲裁庭作出决定,对专家组裁决报告“部分推翻”与“部分维持”。

其一,WTO仲裁庭维持专家组核心裁决,认定中方禁诉令未实质妨碍其他世贸成员保护专利权,也不属于TRIPs协定所管辖的知识产权实施措施。此举承认中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行为未违反TRIPs第28条(专利权排他性权利)、第44条(禁令救济权)等实体条款,驳回了欧盟关于“中国系统性剥夺专利权人救济权”的指控。

其二,WTO仲裁庭推翻了专家组对TRIPs义务的限缩解释。WTO仲裁庭创新性扩展了TRIPs第1.1条的义务内涵,认为虽然TRIPs协定未建立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世贸成员有义务避免采取破坏他国在其领土内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如禁诉令阻碍欧盟法院审理专利有效性争议)。此举在缺乏规则依据的情况下,认为世贸成员应避免影响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境内实施其权利,涉嫌不当扩大世贸成员义务。

 

四、观韬评析

(一)裁决核心结论:从“全面胜诉”到“部分逆转”

专家组报告肯定中国禁诉令的TRIPs合规性,驳回欧盟核心诉请,具体而言,包括领土性原则优先、执法程序定性以及透明度义务部分违反三项内容。同时专家组报告确认“不成文政策”存在但并未否定其合法性,即认定中国存在系统性禁诉令实践,但该政策本身不违反WTO规则。

而仲裁庭在专家组部分结论,即认定中方禁诉令未实质妨碍其他世贸成员保护专利权,也不属于TRIPs协定所管辖的知识产权实施措施的基础上,作出两项逆转,具体包括扩展TRIPs第1.1条义务内涵和构建“FRAND加速程序”替代机制两个方面。

(二)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范式重构

无论是专家组裁决报告还是WTO仲裁庭决定,均标志着TRIPs协定解释从“超领土保护”向“属地主义”的回归,其深层影响正在重塑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格局。

其一,强化司法主权壁垒。裁决报告和决定确认成员国可自主设计程序工具(如禁诉令政策)管理SEP诉讼,不受TRIPs实体条款约束。这直接激励更多国家发展本国SEP管辖权机制。

其二,争端解决“去WTO中心化”。欧盟转而向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上诉,但MPIA仲裁庭因无强制管辖权,难以推翻专家组的事实认定。这折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技术性知识产权争端中的功能弱化,区域组织与专业论坛将主导后续规则演进。

其三,FRAND规则碎片化加剧。中国法院将FRAND视为“第三方受益合同”,借助禁诉令确立全球费率管辖权,欧盟司法实践则通过华为中兴案中强调FRAND是“反垄断救济”,费率经双边协商。

(三)全球科技竞争的法律工具箱升级

禁诉令争端本质是5G标准主导权之争,专家组裁决和仲裁庭决定为科技竞争提供了新法律工具。一是实施者的防御性权力得到扩张,三星、小米等企业可依托中国禁诉令压制高通、诺基亚的“专利劫持”(hold-up)。但同时也可能诱发“反向劫持”(hold-out),实施者拖延谈判并寻求禁诉令庇护。二是专利池许可的司法替代方案,传统专利池(如Avanci)受反垄断审查压力,而法院裁决的全球费率成为合法性更高的替代选择。

(四)中国涉外法治的调适压力

尽管中国在WTO获胜,但裁决和决定结果亦显示部分问题,包括司法透明度缺陷以及报复性法律工具缺位等。

为此,针对涉及SEP案件的司法裁决,尤其那些具有可重复适用性的指令型裁决,我国可以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包括被动公开与案号登记机制,以防再陷透明度争议。对于法院而言,则应明确区分何类案件属普遍适用范畴,并制定裁判说明模板,规范是否须公开、如何公开、公开范围等。

另外,在此次争议中,我国虽胜诉,但欧盟走MPLA仲裁路径,对全球争端解决程序衔接提出警示。正如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所言“中方认可MPIA对于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处理贸易争端的价值,将与其他MPIA参加方一道,继续致力于推动MPIA良好有效实施,共同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即加强WTO多边谈判,推动协调机制完善,同时在国内司法层面对涉外专利裁决格式与公告机制规范化。

 

结论

WTO专家组和仲裁庭在欧盟诉中国禁诉令争端中的裁决和决定,标志着SEP国际治理从“欧美中心主义”向“多极平衡主义”的历史性转折。这一裁决不仅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大胜利,更为新兴技术国家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开辟了法律路径。

然而,中国禁诉令规则仍面临司法透明度不足、成文体系缺失及对称反制工具缺位的挑战。对我国而言,在国际知识产权博弈中,司法主权的维护需以规则完备性为前提,全球治理话语权的提升需以国内法治现代化为根基。唯有在TRIPs框架内发展兼具创新性与兼容性的SEP争端解决方案,方能在高科技竞争中实现法律赋能产业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TIFICATION OF AN APPEAL BY THE EUROPEAN UNION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THE SETTLEMENTOF DISPUTES ("DSU"), PARAGRAPH 5 OF THE AGREED PROCEDURES FOR 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DSU (THE "AGREED PROCEDURES") AND RULE 20 OF THE 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WT/DS611/11,24 April 2025

2. CHINA-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DSU AWARD OF THE ARBITRATORS.

3. 刘亚玲,吴大成,徐清云:《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视角下我国禁诉令制度的适用逻辑与规则构建》,载《法学前沿》集刊2024年第1卷,2023年,第200-209页。

4. (2020)粤03民初689号。

5.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6. (2020)鄂01知民初169号之一。

7. (2020)鄂01知民初743号。

 

 


文章作者
李洪江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相关文章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2025·04·24
观韬知产观察 | 美术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兼论“玫瑰小熊”永生花著作权纠纷案
了解详情
2025·03·21
观韬科技观察|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七):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法律与司法裁判逻辑探析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