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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保险资金运用系列专题:与非保险子公司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2020-03-18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保险资金运用系列专题:与非保险子公司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与非保险子公司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摘要: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线拟就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问题撰写专题系列文章,内容涵盖保险资金运用的各个板块和角度,集中分析实务中遇到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常见合规问题。本节将主要讨论非保险子公司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非保险子公司的涵义和类型

非保险子公司是个法律概念,全称为“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其涵义来自银保监会于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号文)(以下简称《78号文》),该规范于2014年颁布,有效期3年,但此后虽然银保监会先后内部发送了新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初稿,也请相关律所和保险公司协助参与论证,但至今未正式出台官方版本,实践中依然还在适用。由于该规定本身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因此,即使仍然适用,其适用性本身并不高。但是,非保险子公司在保险公司的境内和境外投资中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境外的融资或投资中,出于税务优化的原因,几乎都是以新设特殊目的公司(SPV)这种非保险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操作。

《78号文》第二条明确界定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简单来讲,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并不持有保险公司牌照、保险资管公司牌照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牌照的公司。由于前述定义最终落脚到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都是公司形式,不存在有限合伙形式,这也是实践中,保险公司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筹建保险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时,几乎不会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设立GP,无法像市场化的私募股权基金在GP的组织形式上进行税务优化的安排。

 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会设立不同类型的非保险子公司。《78号文》中列举了非保险公司的具体类型,包括:(一)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二)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三)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其中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实践中,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和共享服务类子公司比较容易识别,但投资类平台子公司不太好识别。以国寿投资控股为例,形式上属于中国人寿的投资平台公司,但实际上属于不持有保险资产管理牌照、但按参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类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另类资产投资。类似主体还有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设立的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属于《78号文》所规定的第三种类型的非保险子公司。

 

二、非保险子公司的准入监管

保险公司可通过新设和收购的方式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实践中更多是采用新设的方式投资(独资或合资)非保险子公司。但新设非保险子公司应适用的监管程序,《78号文》并未规定清楚。典型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保险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得出,对于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需要获得银保监会核准,但是对于直接投资非共享服务类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应适用核准程序还是报告程序并不清楚。此外,如果是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虽然从法规层面看仅需要事后报告即可,但实践中,仅履行事后报告程序可能会存在被监管机构质疑的风险。根据近年来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案例,在报批程序上已经不再适用《78号文》,而是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79号文》),按照重大股权投资的要求进行报批。典型案例如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巨灾科技子公司,爱心人寿设立医疗科技子公司等均是按照《79号文》进行报批,所需材料参照重大股权投资申请报批时的材料进行提交。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新设非保险子公司仅是某特定审批项目的一部分时,则不单独就非保险子公司的新设另行审批。典型如在《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89号文)规定的保险私募基金首次注册时,一般都会涉及新设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公司,该非保险子公司并不属于单独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机构仅审查保险私募基金的整体设立方案,其中包括了新设的GP公司。


三、非保险子公司的其他监管

虽然保险公司投资非保险子公司要求使用自有资金,但有些保险公司由于其有雄厚的自有资金,导致非保险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很高,再加上非保险子公司本身运营良好,又有很好的营收,因此,保险公司为规避监管而通过这些非保险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所开展的投资活动,监管机构很难实现对其有效地管控。此前提及的新版《78号文》草稿,就体现了监管机构试图将包括境外的非保险子公司都纳入其严密监管的意图。目前《78号文》中所规定的监管要求,除了市场准入外,主要集中在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方面。2019年9月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都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基于此,实践中,我们倾向于认为,保险公司通过非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需要穿透来看,建议最好与监管机构事先沟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谭卫红

合伙人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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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珍

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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