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新矿产资源法下的矿业权抵押问题探究
作者:连航
矿业权抵押是矿山企业获取融资或为担保其他债务履行所能提供的主要增信措施,也是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为矿山企业提供融资而要求的关键风控手段。矿业权抵押权的设立及实现的手续完备性和操作合规性,关乎矿产资源领域相关交易的交易安全及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矿业权抵押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按照新矿产资源法,我国矿业权从“一证两权”转变为“权证分离”“一簿两证”,矿业权抵押的办理要求及操作风险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加以分析和探究。
一、矿业权抵押的现行法律制度
矿业权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矿业权优先受偿。
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填补了对矿业权抵押的明文缺失。自此,新矿产资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及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矿业权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体系。
二、矿业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设立矿业权抵押权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若作为抵押财产的矿业权的出让合同以及当事人签署的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中未对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另行约定,则矿业权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告生效。同时,我们需注意区分矿业权抵押权的效力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或矿业权抵押权生效与否,均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三、矿业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
(一)矿业权抵押权的设立
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分别规定:
“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矿业权设立抵押,当事人请求确认抵押权自抵押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基于矿业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我国矿业权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物权登记主义,即自当事人于自然资源部门(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之时设立矿业权抵押权,实践中登记主管部门亦会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作为矿业权抵押权的设立凭证。
(二)矿业权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以矿业权设立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以标的矿业权优先受偿,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作为抵押财产的矿业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抵债。此外,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矿业权抵押后,如因矿产资源被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被收回等非出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矿业权消灭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款项优先受偿或将该款项予以提存。
四、矿业权抵押相关风险及建议
(一)矿业权抵押当事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实践中,有的登记主管部门要求矿业权抵押权人须为持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作为债权人可能因无法提供金融许可证而不能取得矿业权抵押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考虑采取办理矿山企业股权质押等方式变通设立担保权益。
对于抵押人而言,在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仅取得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新法实施后申请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的,可能需按照权证分离的原则首先申领相应的矿业权证书,方能办理后续抵押手续。此外,登记主管部门还要求抵押人在办理矿业权抵押前不存在拖欠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故建议当事人在办理矿业权抵押前及时落实上述前置要求,以保障抵押手续的顺利办理。
(二)矿业权逾期及矿业权人违法违规风险
矿业权抵押中,若矿业权因逾期等原因被收回,则矿业权抵押随之灭失。所以,抵押权人需关注作为抵押财产的矿业权期限与抵押期限是否匹配,并要求抵押人及时办理矿业权续期手续。此外,矿业权人作为抵押人若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勘查或开采、越界勘查或开采等,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矿业许可证。因此,抵押权人有必要在办理矿业权抵押前对矿业权人的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在办理抵押后进行实时监控,以防范因矿业权被收回或许可证被吊销而导致抵押权归于灭失的风险。
(三)矿业权抵押权的实现风险
如上所述,若发生矿业权抵押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债,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且应当具备规定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主管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可见,对抵押的矿业权实施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抵债,登记主管部门会参照矿业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要求及上述通知等,要求竞买人或受让人及矿产资源项目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因此,建议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核实抵押项目及意向竞买人或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以确保其抵押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