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资准入全国版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快速解读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第18号令,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或“18号令”),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相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全国版负面清单”,被18号令废止),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不仅在内容上有前所未有的突破,在形式上也有耳目一新的变化,采用了表格形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了分类。
两天后即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第19号令,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适用于全部自贸区(当前全国有12个,即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自贸区)。相比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更大,一些敏感行业、重点领域在自贸区进行开放试点,实施更优惠的开放措施。
一、 出台背景及概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面对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中美贸易战的升级,新一轮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
此次发布的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针对我国经济中当前存在的供需结构性矛盾,推动重点领域开放,全面放宽了第一、二、三产业的市场准入,在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领域推进了共22项开放措施;大幅精简了2017全国版负面清单,由63条减少为48条,相应地外商投资审批范围也就进一步缩小了;列出了汽车、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路线图时间表,增强了开放的可预期性。
紧随其后的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更是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田”的作用,在对外开放方面继续先行先试。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仍沿用“说明+列表”的模式,条目由2017年版95条缩减至45条,在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在种业、油气、矿产资源、增值电信、文化等重要领域提出了新的举措,试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二、 主要变化
(一) 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较之2017全国版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
我们以表格方式说明主要变化,前22项体现本次放开准入的开放措施;后6项新增或明确了少许外资准入限制。
序号 | 2017全国版负面清单 | 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 | 变化情况 |
1 |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外资限制。 |
2 |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的外资限制。 |
3 | 石墨勘查、开采(限制类) | 删除 | 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限制。 |
4 |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限制类) | 删除 | 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的外资限制。 |
5 |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对汽车行业的开放出台分类分步放开的政策: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5年后,汽车行业全部对外开放。 |
6 |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船舶行业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与修理各环节。 |
7 |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飞机行业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
8 |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 删除 |
9 | 武器弹药制造(禁止类) | 删除 | 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由于该行业属于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行业,故不单列入本清单)。 |
10 |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外资限制。 |
11 |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外资限制。 |
12 |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外资限制。 |
13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外资限制。 |
14 |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 |
15 |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限制类) | 删除 | 取消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收购、批发的外资限制。 |
16 |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 删除 | 取消加油站建设、经营的外资限制。 |
17 |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 删除 | 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 |
18 |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 |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 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不超过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 |
19 |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
20 |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
21 |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 删除 | 取消测绘公司外资限制。 |
22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禁止类) |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
23 | 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禁止类)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新增禁止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24 | 义务教育机构(禁止类) |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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