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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律师工作备忘录
2016-08-30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律师工作备忘录

律师工作备忘录

观备字(2015)第271号

 

鉴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不动产登记现有如下三个重大变革:

(1)市国土局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北京市国土局;

(2)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由北京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3)自2015年11月9日起,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通告》的发布意味着北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代的来临,房屋、土地使用权、林权等不动产都登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林权证等都被取代。

 受不动产登记制度变更的影响,不动产的产权证书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做如下新旧房屋产权证书的对比:

1、封面

新旧房屋产权证书封面的区别表现为“证书名称”的变化,由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不动产权证书”,如下图所示(左新右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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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所有权证不再单独立证,而与其他种类的不动产如土地、林地共同登记于一种可通用名称的证书上,遂变更为“不动产权证书”。

2、扉页

新旧房屋产权证书扉页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登记机构”的变更、“登记时间”位置的移动、 “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的新增三方面,如下图所示(左新右旧):

 

变更原因:

(1)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北京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变更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新增“证书编号”和“二维码”是为便于登记机关在下次受理登记业务时,可快速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3、信息页

不动产权证书的信息页较原房屋所有权证信息页的内容相差较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并如图所示(左新右旧):

(1)“产权号格式”变更,由“京房权证 区县简称 字 第**号”变更为“京(登记年)区县全称 不动产权 第**号”;

(2)“项目名称”变更,如“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权利人”、“房屋坐落”变更为“坐落”、“房屋性质”变更为“权利性质”等;

(3)新增项目,如“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

(4)整合信息内容,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信息页左下角“权利其他状况”栏将原产权证分布于他处的专有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总层数及房屋所在层数、共有人持证人的信息整合,并新增了房屋竣工时间、公摊面积等信息;

(5)若产权为共同共有,新证“权利人”处登记所有共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证人登记在“权利其他状况”栏,附记页列共有信息。这对于旧产权证在“房屋所有权人”栏只列持证人、在附记页列共有信息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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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1)“产权号格式”和“项目名称”的变更,是因为不动产登记证需要适用于各类不动产登记,遂做变更;

(2)新增“权利类型”是区分各种不动产产权的标志;

(3)“权利其他状况”栏整合信息,并新增了公摊面积、房屋竣工时间等内容,较原来分布的信息更简洁、明了、实用。

 

4、附记页

新旧房屋产权证书附记页并无太大变化,此页供记载“共有”和“抵押”情况。唯一的变化是新证删除了旧证的“填发单位盖章”。如下图所示(左新右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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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图页

附图页的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没有变化。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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