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备忘录
关于: “营改增”后常规销售和经营租赁不动产增值税纳税规则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不动产作为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资产,其转让和经营都将产生重大的经济利益,所涉税负也为交易各方所关注。由于不动产是单位和个人长期持有的资产,针对新老不动产的不同纳税规则也将长期存在,而“营改增”所制定的增值税纳税规则又比较繁杂。因此,有必要加以梳理以方便适用相关规则。
在参考使用本备忘录后附表——《常规不动产销售和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纳税规则简表》时,可根据以下步骤对号入座,查明最基本的纳税规则:
(1) 经济行为,分为“销售”和“经营租赁”;
(2) 物业类型,分为“取得的老不动产”、“取得的新不动产”、“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新项目”、“住房”;
(3) 出售方或出租人的属性,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本备忘录仅作为本所律师为了使用方便而对相关法规进行的梳理,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果有特定的问题,可以与本所律师联系咨询。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常规不动产销售和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纳税规则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