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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关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6-08-29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关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关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规定共十三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现对《规定》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定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监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信息。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对《规定》背景出台的介绍,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二、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定义。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使用本规定。何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给出了明确定义,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三、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管单位

《规定》第三条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四、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规定》第五至十二条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1、《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2、《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4、《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5、《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条行为规范有力的打击了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6、《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五、明确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法定义务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规定》实施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付费搜索服务时,除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外,还应当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并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区分。同时规定对付费搜索信息设置页面比例上限。

综上,该《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可以遏制某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虚假信息,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孙静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电子邮箱:sunji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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