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视点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聘任协议设计
2024-08-30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聘任协议设计

 观韬视点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聘任协议设计


作者:项晨 罗雪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新《公司法》实施前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多年来围绕法定代表人引发的实践难题层出不穷,例如法定代表人独任制的限制、权责不明等,尤其是前文《以案说法:破产程序中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手记及实务要点》聚焦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涤除)登记困境。但是,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通过第10、11条及第35、46、55条,系统性地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外部效力,简要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变更流程等,同时,为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自主约定留有了空间。在此背景下,一项新功课摆在了公司眼前: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如何通过签订一份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的聘任协议来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权责及辞任变更的差异化设计?

 

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何要专门签署协议?

1.权责界定的基石:协议清晰界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边界、权限范围及应承担的义务,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提供明确指导,有效消除因角色认知差异可能导致的内部摩擦与外部纠纷。

2.守护公司安全阀:通过协议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准则,能有效制约潜在的不当决策与操作,为公司筑起一道防护网,减轻因个人行为失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确保公司资产与声誉不受损害。

3.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协议预设了争议解决途径,能够在争议初现时迅速响应并有效控制,维护公司内部秩序与外部合作关系的稳定。

 

二、如何结合新《公司法》设计协议条款?

1.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部分的修改

(1)公司章程须记载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变更的办法

Ø  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新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有新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示相关办法是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改选提供明确指引,避免后续纠纷。

(2)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与变更

Ø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Ø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一,新法显著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都可担任,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同时强调法定代表人需要“执行公司事务”,旨在避免“挂名”情形。

第二,对于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离职困境,新法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一是赋予法定代表人主动、单方辞任的权利,避免实践中公司不同意其辞任,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辞职的难题。二是规定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将两项职务绑定起来,法定代表人职务视为董事或经理职务的附属,辞任董事或经理之后,不需要再单独就辞任法定代表人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是设置了三十日过渡期,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最长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四是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公司变更登记的“扯皮”问题。

第三,新法并不能全然解决法定代表人工商涤除登记困难的问题。

例如,尚未卸任董事或经理,能否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进行工商涤除登记?过渡期内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履行职责?若三十日内公司仍未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能否涤除登记,即立法是否允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空挂?新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能否持辞任相关文件自行要求工商进行涤除登记?前述问题立法未予以明确答案,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3)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责任的承担

Ø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法第11条对法定代表人行为责任的规定与《民法典》第62条及第1191条保持一致。

(4)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责任

Ø  第五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纵观整部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子无处不在,同样渗透在法定代表人相关条款中。新法突出了法定代表人要签名确认的责任,结合法定代表人可能兼具的董事身份,担任董事的法定代表人还应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承担出资核查的义务。

2.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设计

(1)聘任条款: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条件(如具备行业从业资格等)、任期(约定“任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等。

(2)解聘、辞任与变更条款:

一是约定公司解聘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具体流程、交接程序,包括:

①解聘条件:鉴于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公司可以单方解聘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提出解聘的理由不同,解聘的后果不同。公司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解聘法定代表人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他重大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法定代表人的,参考新《公司法》第71条对提前解聘董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②解聘程序:在决定解聘法定代表人(包括单独解聘及解聘依附的董事或经理职务)时,应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③交接程序:如进行离职审计、移交公司资料、印章、职责交接等。

④过渡期职责:完成正在进行的公司事务、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和文件、协助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的交接工作等。

二是明确法定代表人辞职的具体流程、交接程序及过渡期(即原法定代表人辞任至新法定代表人就任期间)安排,包括:

①通知义务:如约定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包括单独辞任及辞去依附的董事或经理职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

②交接程序:如进行离职审计、移交公司资料、印章、职责交接等。

③过渡期职责:完成正在进行的公司事务、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和文件、协助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的交接工作等。

④过渡期时间: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起30日内公司应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防止公司滥用过渡期,无限制地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职,怠于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协议可约定过渡期不晚于法定代表人辞任起30日,超出30日的,不论公司是否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不再履行职责;同时可约定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最晚时间,确保原法定代表人能顺利进行工商涤除登记。

(4)职责与权限条款:列举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明确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事务中的决策权限,如财务审批权限、对外签署合同限制等,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约定法定代表人在签发出资证明书时的责任和程序。

(5)违约责任条款:协议既确定双方的权责义务,就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和督促双方履约。

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变更,可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l  公司的主要违约情形:

①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书面通知辞任后,公司怠于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

②公司晚于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变更登记。

l  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向原法定代表人支付违约金,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②赔偿原法定代表人因延迟变更登记而遭受的损失;

③在特定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加快选任新法定代表人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l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违约情形:

①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协议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其辞任决定;

②法定代表人在辞任时未能完成必要的交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交接、财务审计、文件和印章移交等;

③法定代表人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约定期限内,参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④法定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履职或超出授权范围行事,导致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损失;

⑤法定代表人在过渡期间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l  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支付违约金:对于上述违约情形,法定代表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应在协议中预先约定或根据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②赔偿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③限制或取消权益:公司有权根据违约严重程度,限制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的某些权益,如奖金、股权激励等。

(6)保密与竞业禁止: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应约定法定代表人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

(7)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仲裁或诉讼。若选择仲裁,应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框架,其中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尤为关键。本文通过细致探讨,强调了在新法指导下设计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的重要性。一份精心制定的协议,不仅明晰了权责界限,更构筑了预防争议的防线,确保公司稳健前行。

(后附我们原创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模板)供大家参考、讨论、批评、指正)


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

 

甲方(公司):[公司全称]

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乙方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聘任条款

1.1 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

1.2 乙方应具备[具体行业从业资格等聘任条件]。

1.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薪酬待遇为[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若有)。

 

第二条 职责与权限

2.1 乙方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列举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2.2 乙方在公司事务中的决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批权限、对外签署合同限制等]。

2.3 乙方在签发出资证明书时,应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程序。

 

第三条 解聘条款

3.1 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聘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

(1)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乙方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3)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4)乙方因其他重大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3.2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法定代表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3.3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聘乙方并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3.4 乙方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完成交接程序。

 

第四条 辞任条款

4.1 乙方提前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4.2 乙方辞任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完成交接程序。

4.3 甲方应在乙方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交接程序

5.1 甲方解聘或者乙方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双方应完成法定代表人交接程序:[离职审计、移交公司资料、印章、职责交接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甲方怠于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晚于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变更登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勤勉、尽责履职或超出授权范围行事,导致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损失,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3 若乙方未按约定提前通知辞任决定或未能完成交接程序,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4 若乙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或在约定期限内,参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5 若乙方在过渡期间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与竞业禁止

7.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约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文章作者
项晨
合伙人 | 上海
相关文章
2025·04·16
观韬视点 | 董事涤除登记之诉:实操经验与观察
了解详情
2025·03·24
观韬视点 | 新《公司法》下企业决议效力法律风险及防范
了解详情
2025·02·08
观韬视点 | 中国企业出海越南相关热点法律问题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