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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欧盟“碳关税”和RCEP对陕西省内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影响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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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欧盟“碳关税”和RCEP对陕西省内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影响

常虹

 

序言:

2021年新冠疫情的阴霾仍在全球蔓延,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冲突使得全球贸易急剧萎缩。西边欧盟出台“碳关税”,东边RCEP落地生效。国内企业,特别是陕西省内进出口贸易企业面对此形势,应该何去何从。

 

一、2021年1-10月陕西省对外贸易数据[1]

1.  国别及区域

进出口贸易值增长

(较去年同期)

韩国

东盟

日本

美国

欧盟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增长率(%)

11.4

13.4

41.8

42.7

48.2

29.1

占比(%)

21.3

9.5

6.8

8.2

12.4

16.7

 

 

2.  出口

增长率

出口(%)

占出口总值比率(%)

机电产品(集成电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太阳能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汽车(含底盘)、液晶显示板)

37.2

90.8

农产品

-18.6


纺织纱线及制品

-13.3


基本有机化学品

10.7

医药材及药品

19.6


 

3.  进口

增长率

进口(%)

占进口总值比率(%)

机电产品(集成电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太阳能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汽车(含底盘)、液晶显示板)

14.7

72.3

煤及褐煤

33.4


铁矿砂

5


大豆

-22


未锻轧铜及铜材

10.5


食用油

93.8


 

二、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CBAM)

 

1.  CBAM背景及趋势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欧洲绿色协议》,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被称为Fit-for-55的一揽子立法建议,通过立法调整关于气候、能源、交通和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期实现其在2030年降低55%的排放,并于2050年率先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这一揽子立法建议中包含了“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CBAM)”,其将要求欧盟进口商在进口特定种类产品时,参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碳排放价格,缴费购买相应的碳含量交易许可。因欧盟体制原因,立法过程会涉及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之间的博弈谈判,最终的实施方案及时间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变数。但从欧盟委员会第一副主席8月份的表态看,落实这一立法方案的大方向并不会改变。最快预计2021年年末生效。

 

2.  主要内容

欧盟《建立碳边境调节制度的规定》共11章36条,以及5个附件。这一机制将分阶段实施,法规规定了从2023年至2025年这三年作为过渡期,最初将用于水泥、钢铁、化肥、铝业、电力五个领域。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将评估考虑是否纳入新的产品。碳边境调节机制计划自2026年起全面实施。如果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经缴纳过碳排放相关税费,进口商则可以据以申请抵扣和减免进口这些产品可能需要购买的碳进口许可证,从而达到降低碳关税的效果。就中国而言,CBAM目前最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为钢铁和铝, 但是该期间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否会扩大行业和产品覆盖范围、是否包含产品生产过程中用电产生的间接排放都不明朗。

 

3.  对陕西省对欧出口企业影响   

就陕西省而言,2021年前三季度陕西省太阳能电池出口180.1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88.4%,位居全国第3位。主要出口市场中,对欧盟出口68亿元,同比增长106.6%。[2] 从2018年开始,中欧班列长安号取得跨越式发展,至今已稳定开行西安至欧洲、中亚、西亚等15条干线,其中包括德国穆克兰快线。2022年中欧班列(西安—圣彼得堡—穆克兰—曼海姆)新年首发,从满洲里口岸出境,穿过俄罗斯,抵达圣彼得堡,换乘轮渡到德国穆克兰港,再换乘铁路,最终抵达德国曼海姆,总行程约12808公里,全程运输时效约16-18天。鉴于运输时效性以及成本可控性考量,中欧班列未来也必将成为中国与欧盟之间对外贸易的有力推手。从2021年进出口大数据可以看出,陕西省出口欧盟产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长远来看,CBAM是否会影响机电产品等复合终端产品也是需要持续关注,建议开展对欧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

 

(1)  及时了解法规的详细规定,有针对性地做好合规准备

未来欧盟委员会作为CBAM的执行机关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从现有情况看,对欧出口企业应了解欧盟碳关税相关规定,平时做好出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记录工作,尽早开始准备工作,争取更加有利的出口地位。

 

(2)  加快低碳技术发展与产品开发

鉴于CBAM规定了碳税抵扣机制,故在中国建立完善的碳市场交易机制对欧盟出口企业来说将至关重要。目前中国仅在电力行业启动全国碳市场交易,今后将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做好积极应对准备。届时,对于开展对欧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完成国内市场的碳交易可以有效降低进入欧盟地区碳关税,低碳产品开发将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目前加快发展低碳技术是对欧出口企业未雨绸缪的最佳窗口机会。

 

(3)  争取欧盟登记

根据CBAM规定,外国生产商可以向进口国政府登记,并记录其产品相应的碳含量,以减轻进口商计算进口产品碳含量的负担,这有可能降低进口商的合规成本,从而使得已取得欧盟登记的对欧出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在对外提供登记材料时,还需遵守中国的合规管控要求。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  背景及趋势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该协定由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于2020年11月15正式签署。至此,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宣告诞生。RCEP成员国覆盖了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三分之一的全球经济及贸易体量,RCEP自贸区的建成将极大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针对RCEP关税减让模式和原产地规则全新、复杂的实施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2021年11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以及配套的4项规范性文件,全面升级了海关原产地管理信息化系统。

 

2.  主要内容

 

(1)  关税减免

根据RCEP协定附件中的关税承诺表,RCEP各成员之间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和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各成员根据承诺逐步实现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零关税,将有效对冲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提振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信心。

 

(2)  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协定约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是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①决定进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运用,包括是否应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特别关税;②作为执行配额、禁限或其他贸易管制措施的依据;③作为执行卫生检疫和公共安全措施的依据;④据以执行原产地标记的规定;⑤作为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认定标准;⑥作为编制进口贸易原产国别统计的依据。

RCEP对于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价值就在于其规定了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使成员国间出口商品更容易达到享受关税优惠的条件。

 

(3)  跨境电商

RCEP第十二章专门针对跨境电商做出规定,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主要举措包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造有利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跨境电商的合作与发展等。这些规定简化了海关程序,提高清关效率和跨境物流时效,同时也有利于推广我国跨境电商模式。

 

3.  对陕西省外贸企业的影响

就陕西省而言,针对RCEP成员国2021年进出口贸易值较去年同期增长率及占比如下图所示:

进出口贸易值增长

(较去年同期)

韩国

东盟

日本

增长率(%)

11.4

13.4

41.8

占比(%)

21.3

9.5

6.8

由此可见,2021年陕西省对RCEP成员国进出口贸易值占全省进出口贸易值的37.6%,较去年同期增长率也非常可观。随着RCEP的关税减免、原产地累积等规则的落地实施,未来陕西省对RCEP成员国进出口贸易额将会大幅度提高。对省内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来说应同时认识到RCEP是一把“双刃剑”,在我们产品“走出去”的同时也会有饱含东南亚人口红利和日本先进技术的产品“涌进来”,我们要学会利用规则,把挑战转变为机遇。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充分了解、研究并熟悉规则

首先,要认真研究原产地实体性规则,确保自身产品符合RCEP原产地标准,这是享受红利的前提。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其次,我们要熟练掌握原产地证书申领程序(RCEP原产地证明在传统政府审核签发模式基础上增加了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自主声明模式)、证明材料等程序性要求,完善业务流程,以便更高效地利用RCEP等自贸协定。再次,结合自身进出口产品深入研究关税减让安排。除了上述耳熟能详的协定红利外,RCEP签订后,区域内的各国国家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合作、服务资本合作、人才合作等都将更加便利,而海外仓的建设阻碍也将大大减少。在充分研究规则后,企业可以抓住机遇进行海外资本和人员投入,对海外市场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

 

(2)  多做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协定

在RCEP之前中国与部分成员国之间已有各种贸易安排,在RCEP落地实施之后,对外贸易企业应将相关地区已有的贸易协定与RCEP进行比较,选择使用有利的协定安排。例如,在RCEP之前,根据中国与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中国企业进口新西兰乳制品,可向海关申请“特殊保障措施”。但在RCEP框架下,中国企业自新西兰进口乳制品,仍需缴纳10%的进口关税。由于此前区域内既有的各类自贸协定仍同时存在,中国企业自新西兰进口乳制品,选择用老办法,其实更合算。

 

(3)  知识产权合规

RCEP第十一章专门针对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前,应当对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做充分的调查以安排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相关计划与措施。

 

结语:过去的2021年中美博弈,新冠肆虐,对进出口贸易企业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综合全面评估欧盟“碳关税”以及RCEP对企业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对企业生存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这要求企业通过深入理解和研究规则,做好合规管控工作,在发展道路上做出正确抉择。



[1] 数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http://xian.customs.gov.cn/xian_customs/527440/527441/4024429/index.html

[2] 数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http://xian.customs.gov.cn/xian_customs/527440/527441/399473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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