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视点 | 美国《大而美法》对45X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所作调整涉及的PFE“定义包”
2025-07-21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美国《大而美法》对45X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所作调整涉及的PFE“定义包”

观韬视点 | 美国《大而美法》对45X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所作调整涉及的PFE“定义包”

 

观韬金融保险及衍生业务委员会、观韬国际贸易与WTO业务委员会联合供稿

 

作者:尹颖

 


当地时间2025年7月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简称“OBBBA”或“《大而美法》”),使之成为法律,OBBBA正式成为第119-21号公法(Public Law)。

 

OBBBA共10编(Title)。涉及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简称“IRC”)第45X条(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Section,或称“节”)的内容集中在OBBBA第70512条、第70514条,位于该法第7编(财政)第5章(Chapter)(终止绿色新政支出,推动美国优先能源政策及其他改革措施)第A分章(Subchapter)。IRC第45X条包括(a)、(b)、(c)、(d)四个分条(Subsection)。

 

I.  OBBBA对IRC第45X条的调整概述

 

OBBBA第70512条、第70514条对IRC第45X条的调整归纳如下:

 

IRC条款

OBBBA对本条款的调整

第45X(a)条

(总论)

(无调整意见)

第45X(b)条

(抵免(credit)数额)

·           修订第45X(b)(1)(M)条。

·           变更第45X(b)(3)条的标题。

·           删除第45X(b)(3)(C)条。

·           增加第45X(b)(3)(C)、-- (D)、--(E)条。

第45X(c)条

(定义)

·           增加第45X(c)(1)(C)条。

·           增加第45X(c)(5)(B)(iii)(III)条。

·           增加第45X(c)(6)(R)条,并相应顺延位于其后的其他条款的编号。

第45X(d)条

(特殊规则)

·           删除第45X(d)(4)条。

·           增加新的第45X(d)(4)条。

·           增加新的第45X(d)(5)条[1]。

 

II.  OBBBA对IRC第45X条的调整所涉及的PFE定义包

 

1. PFE

 

PFE(被禁止的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包括两类主体:(1) specified foreign entity(特定外国实体,SFE), (2) foreign influenced entity(受外国影响实体,FIE)。

 

一般而言,对于任何课税年度,确定某一实体是否为SFE或FIE,应以该课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准。但是,对于本款生效日期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课税年度(the first taxable year beginning after the date of enactment of this paragraph),确定某一实体是否属于SFE,应以该课税年度的第一天为准。

 

2. SFE

 

SFE是指以下主体之一:

(1)《2021财年威廉·M·(麦克)索恩伯里国防授权法》第9901(8)条(A)、(B)、(D)或(E)项所述的受关注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FEOC);

(2)根据《2021财年威廉·M.(麦克)索恩伯里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被认定为在美国运营的中国军事公司;

(3)根据公法第117–78号第2(d)(2)(B)款第(i)、(ii)、(iv)或(v)项规定列入清单的实体;

(4)根据《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54(b)条规定的实体,或

(5)外国控制的实体(foreign-controlled entity,FCE)。

 

3.  《2021财年威廉·M·(麦克)索恩伯里国防授权法》第9901(8)条(A)、(B)、(D)或(E)项所述的FEOC

 

《2021财年威廉·M·(麦克)索恩伯里国防授权法》第9901(8)条(A)、(B)、(D)或(E)项所述的FEOC是指以下四类主体之一:

第9901(8)条

内容

(A)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9条(8 U.S.C. 1189),由国务卿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

(B)

列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维护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

注:即OFAC SDN List

(D)

据总检察长指控,其涉嫌参与以下活动,且已根据以下法律条款获得有罪判决:

· 《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章(即《间谍法》)(18 U.S.C. 792 及以下条款);

·  (ii)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51条或第1030条;

·  (iii)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0章(通常称为《1996年经济间谍法》);

·  (iv) 《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51 及以下条款);

·  (v) 《1954年原子能法》第224、225、226、227或236条(42 U.S.C. 2274-2278; 2284);

○ 42 U.S. Code § 2274 - Communication of Restricted   Data

○ 42 U.S. Code § 2275 - Receipt of Restricted Data

○ 42 U.S. Code § 2276 - Tampering with Restricted   Data

○ 42 U.S. Code § 2277 - Disclosure of Restricted   Data

○ 42 U.S. Code § 2284 - Sabotage of nuclear facilities   or fuel

·   (vi)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50 U.S.C. 4801 及以下条款);或

·    (vii) 《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50 U.S.C. 1701 及以下条款);或

(E)

由国务卿在与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协商后,根据本法认定其从事的未经授权的行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造成损害。

 

4.  FCE

 

FCE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  (i) 被涵盖的国家的政府(包括国家级别以下的任何政府级别)

· (ii) 根据第(i)款所述政府设立的机构或下属单位

· (iii) 被涵盖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但该人员不得是美国公民、国民或合法永久居民

· (iv) 根据某一被涵盖的国家的法律设立或组织,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该被涵盖的国家的实体或合格业务单位(a qualified business unit )(如第989(a)节所定义),或

· (v) 由第(i)、(ii)、(iii)或 (iv) 条款所述实体控制的实体(包括子公司)

 

“被涵盖的国家”是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以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如何判断“控制”

IRC第7701(a)(51)(G)条

 控制的确定。——为本款(C)(v)项的目的,“控制”一词是指——

 (i) 对于公司而言,指通过投票权或价值(by   vote or value)持有该公司超过50%的股份,

(ii)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指持有该合伙企业超过50%的利润权益或资本权益(the   profits interests or capital interests),或

(iii) 在其他情况下,指持有该实体超过50%的受益权益(the beneficial interests )。

 

5. FIE

 

FIE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任何实体:

 

FIE的确定

纳税年度内

·  管理。某一SFE对该实体的受限高管(covered   officer)具有直接任命权(the direct authority to appoint ),

· 所有权/股权

○ 某一SFE单独(single)持有该实体至少25%的股权,

○ 一个或多个SFE合计持有该实体至少40%的股权,或

Ø  债权。该实体至少15%的债务已累计发行给1个或多个SFE。

前一纳税年度

根据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SFE支付款项,SFE(或与该SFE相关的实体)有权对以下事项行使有效控制权:

· 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相关的任何人)拥有的任何合格设施或能源存储技术,或

· 就纳税人(或与纳税人有关联的任何人)生产的任何EC而言——

○ 任何适用关键矿物的开采、加工或回收,或

○ 生产不符合适用关键矿物条件的EC。

 

a. 受限高管

 

就实体而言,受限高管是指:

·  (i) 董事会、监事会或相当的治理机构的成员,

·  (ii)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或高级副总裁,或

·  (iii) 拥有与第(i)或(ii)款所述官员或成员相似的权力或职责的个人。

 

b.  实体的所有权

 

根据IRC第318(a)(2)条(股票的推定所有权)确定公司的所有权。根据类似规则确定其他实体的所有权。

 


(a) 一般规则

…

(2) 来自合伙企业、遗产、信托和公司的归属

(A) 来自合伙企业和遗产

·  直接或间接由合伙企业或遗产拥有或为其拥有的股票,应视为由其合伙人或受益人按比例拥有。

(B) 来自信托

·   (i) 由信托(不包括根据第401(a)条免税的员工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应视为由其受益人按该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精算权益比例持有。

·   (ii) 由任何信托的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拥有或为其拥有的股票(该信托的任何人根据J章第一部分E子部分(关于赠与人和被视为实质性所有者的其他人)被视为所有者),应视为由该人拥有。

(C) 来自公司

·   如果某公司股票价值的50%或以上由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为其持有,则该人应被视为持有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其比例为该人持有股票的价值与该公司全部股票价值之比。

 

c.  有效控制权(effective control)

 

第(I)款

·   原则:指一项或多项与子条款(II)和(III)中描述的协议或安排类似的协议或安排,该等协议或安排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或多项合同对方对符合条件零部件生产(production of eligible components)、合格设施中的能源生成(energy generation in a qualified facility)或能源存储(energy storage)的关键方面具有特定控制权,且该等控制权不包括条款(i) (I)

·  例外:子条款(II)另有规定

·  实施细则:由部长发布必要指导意见,包括制定规则以防止实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规避、绕过或滥用本条款第(C)项(即foreign-controlled entity的定义)及第(II)和(III)款所述限制措施的适用。

 

第(II)款所述限制措施:前述指导意见发布前的规则适用

·   在部长发布前述指导意见之前,“有效控制”一词指合同对方根据合同享有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即:

○ 确定纳税人生产的符合条件零部件的产量或生产时间

○ 确定纳税人在符合条件设施中进行的与电力生产相关的活动量或时间,或纳税人在能源存储技术中存储电能的活动量或时间

○ 确定哪些实体可以购买或使用纳税人生产符合条件零部件的生产单元的产出,

○ 确定哪些实体可以购买或使用纳税人合格设施的产出

○ 限制对纳税人在合格设施中进行的能源生产或储存活动所涉及的关键数据的访问权限,或对生产现场或纳税人合格设施或能源存储技术的任何部分的访问权限,仅限于该合同方的员工或代理人,或

○ 以独家方式维护、修理或操作任何对纳税人生产符合条件的组件或电力所必需的工厂或设备。

 

第(III)款所述限制措施(与前述第(II)款所述限制措施构成互补)

·   原则:除子条款(II)外,“有效控制”指与合格设施(qualified facility)、能源存储技术(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或符合条件零部件生产(the production of an eligible component)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与该许可协议相关的与合同对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以下任一情形:

○  合同对方保留的合同权利,用于指定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合格设施、能源存储技术或符合条件零部件生产中所使用的组件、子组件或适用关键矿物的1个或多个来源。

○  合同对方保留的合同权利,用于指导任何合格设施、任何能源存储技术或任何生产符合条件零部件的生产单元的运营。

○  合同对方保留的合同权利,即限制纳税人使用与合格设施或能源存储技术运营相关,或在符合条件零部件生产中使用的知识产权。

○  合同对方保留的合同权利,即在协议第10年后(包括任何修改或延期)根据许可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下的付款)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  合同对方保留的合同权利,即要求纳税人签订为期超过2年的服务提供协议(包括任何修改或延期)。

○  该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未向被许可方提供生产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所涉及的符合条件零部件或零部件所需的所有技术数据、信息和专有技术,以使被许可方能够在无需合同另一方或指定外国实体进一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  该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是在本款生效之日或之后签订(或修改)的。

·   例外:上述限制不适用于真实的知识产权买卖交易。

○  真实购买或销售。任何知识产权的购买或销售,如果协议规定在一定时间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返还给合同对方,则不应被视为真实的购买或销售。

 

6. 对公开交易实体(publicly traded entities)的特别规定

 

在上述定义包基础上,OBBBA对公开交易实体(publicly traded entities,例如,上市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两类不适用、一类排除适用、两项额外规定。

 

针对FCE的规则不适用于如下实体:其证券在以下市场定期交易的实体:

·   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1A条建立的全国性市场体系,或

·   任何其他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只要财政部长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96(e)(1)(A)(ii)条发布的指导意见确定其规则足以实现

 

针对FIE的规则不适用于如下实体:

·   其证券以子条款(I)所述方式定期交易的实体,或

·   其股权证券中至少80%由符合子条款(aa)所述条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体

 

排除适用:“任何其他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只要财政部长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96(e)(1)(A)(ii)条发布的指导意见确定其规则足以实现”不适用于如下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或市场:

·  根据被涵盖的国家的法律设立或组织,或

·  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被涵盖的国家。

 

对公开交易公司中的FIE的额外要求:

·  若该实体符合子条款(G)所述的控制条件,则应被视为FIE,具体包括:

○  满足特定条件的1个或多个SFE,且每个实体均需根据相关规则报告其受益所有权,或

○  满足特定条件的1家或多家FIE,且每家实体均需根据相关规则报告其受益所有权。

·   对公开交易公司的额外的FIE要求:若满足以下条件,则该实体应被视为FIE:

○  在课税年度内:(1)SFE有权任命该实体的受限高管(covered officer),(2)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或在符合条款(i)(I)(cc)所述交易所或市场的情况下,根据等效规则)要求报告其受益所有权的单一SFE,持有该实体不少于25%的股权,或(3)1家或多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规定需报告其受益所有权的SFE,合计持有该实体不少于40%的股权,或

○  该实体在首次发行时,向1个或多个SFE发行的债务超过其公开交易债务的15%。

 

特别鸣谢杨全先生对本文所涉内容研究及写作的支持。

 

 

 



[1] OBBBA第70514(c)条中“‘(4) RESTRICTIONS RELATING TO PROHIBITED FOREIGN ENTITIES.—”很可能出现了笔误,即将“(5)”误写成了“(4)”。


文章作者
尹颖
执行合伙人 | 深圳
相关文章
2025·07·10
观韬视点 | 稳定币:数字时代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