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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研究(二)——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的比较分析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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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碳排放权交易研究(二)——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的比较分析

本文作者:王安曈     责编:王凡

摘要:

       自2014年至今,我国已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排污权交易、用能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多项环境权益交易制度 ,但尚未对环境权益交易制度编纂法典。环境权益交易处于机制创新、模式探索阶段。其中,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均属于利用市场化机制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 。

故本文将三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关注绿色低碳发展的读者提供参考。

一、碳排放权交易

(一)定义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指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就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

(二)历史发展

       我国自2011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 ,并自2015年1月开始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分为总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与登记、排放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罚则7个部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被废止。

(三)近况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截止2021年9月30日,全国碳市场共运行53个交易日,配额累计成交量1764.9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8.01亿元。

上述内容详见《碳排放权交易研究(一):碳排放权交易介绍》。

二、用能权交易

(一)定义

       依据2016年7月28日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发改环资〔2016〕1659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函》”)规定,用能权交易,指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用能单位等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

(二)历史发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6年,国家发改委在《试点工作函》中提出,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018年12月,福建、浙江正式启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2019年,四川省、河南省陆续启动用能权交易市场。

(三)近况

       目前,我国未针对用能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制定法律,福建省等试点地区的交易运行均以地方法规为依据。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地方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响应该要求。例如:2021年11月15日,榆林市发改委公开征求《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意见 。

三、节能量交易

(一)定义

       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提出,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该通知已于2016年6月25日失效)。但是,相关文件均未对节能量、节能量交易进行定义。

参考北京交易所发布的定义:

       1.节能量,指各类用能单位(或政府部门)在其具体节能目标下,根据相关节能方法学审定的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量,单位以“吨标煤”计。

       2.节能量交易是指各类用能单位(或政府部门)在其具体节能目标下,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而采取的买入或卖出节能量(或能源消费权)的市场交易行为 。

(二)历史发展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提出,“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节能机制”。同年,国家发改委同意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广东碳排放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自愿减排交易机构。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提出,“加快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交易平台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

       北京绿色交易所在2013年至2015年开展了26项节能量交易,交易产品为节能项目经产生的节能量以及节能产品的节能量指标;其他交易所均未披露节能量交易的任何信息。福建、广西、江苏等地在2015年、2016年推进当地企业进行节能量交易,均未能形成示范效应。

(三)近况

       目前,我国未针对节能量交易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亦未设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场所。

四、比较分析  

(一)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均属于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市场化节能方式。为实现环境权益的高效配置,三者应协调发展。但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在制度建设与交易实践方面,未能与碳排放权交易同步发展。

原因可能如下:

       1.用能权制度在国外尚无先例, 国内对用能权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且主要关注国家政策层面的理论研究。试点地区仍在积累交易经验,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2.节能量交易缺乏统一的理论基础支持,导致个别地区将用能权与节能量交易混为一谈。例如:2020年,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并发布《合肥市用能权(节能量)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二)发展方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已对三者的统筹衔接作出指示,具体如下:

       1.“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3.“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

       即继续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发展;未再提及节能量交易,反而再次强调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回归到了2011年提出建立节能量交易的初衷。故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势必紧密结合、共同发展,而节能量交易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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