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绿氢产业新机遇:电解水制氢项目 CCER 路径与实务操作
作者:王梓
引言:我国《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明确将可再生能源制氢列为多元制氢体系的重点发展方向,为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确立了顶层设计。2025年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CCER—01—004—V01)》(以下简称“方法学”),这是我国氢能领域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 “CCER”)项目方法学,标志着绿氢项目正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该方法学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减排量核算规则与项目审定核查标准,明确了绿氢减排量的认定路径与价值实现机制,有效打通绿氢环境价值市场化变现的关键环节,为企业在氢气销售收入之外开辟额外碳收益渠道,显著提升项目经济性与市场竞争力。
本文以该方法学为核心依据,结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从合规准入、项目设计、审定核查、减排量核算、登记与交易等环节,为可再生能源制氢企业参与 CCER 项目开发运营提供系统性实操指引,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合理实现项目减排价值与市场化收益。
一、适用条件
1.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限定
从技术路径来看,可再生能源制氢涵盖多种实现形式:既可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碱性电解、质子交换膜电解、固体氧化物电解、阴离子交换膜电解等电解水技术制备氢气;也可通过光催化分解水直接将太阳能转化为氢能,或利用生物质经生物、化学转化制取氢气[[1]]。
方法学的适用范围限定为电力来源为项目自有可再生能源电厂的电解水制氢项目,其中电源类型仅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及风光互补发电。换言之,当前可纳入 CCER 体系的仅为此类特定场景下的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考虑到上游可再生能源的减排效益,使用水电、生物质能、光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项目不在本方法学覆盖范围内[[2]]。
2.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
方法学适用于新建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明确排除对现有电解水制氢项目实施改造、修复、翻新、设备更换或产能扩容等情形。
3. 电源与制氢设施归属同一法人主体
方法学要求项目消耗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源自项目自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厂,且进一步明确项目自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厂指的是自发自用且与制氢装置属于同一法人的发电设施。
实践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解水制氢既可统一备案为单一投资项目,也可按发电、制氢环节分别备案。基于减排量唯一性与额外性的制度初衷,对“同一法人”宜采用严格、限缩的解释标准,即发电项目与制氢项目须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的法人主体,不包括母子公司以及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属的其他关联企业。
4. 项目合规要求
除项目类型、建设时序与主体归属要求外,方法学对项目全流程合规性作出明确约束,主要包括:
- 环境效益唯一性:项目自有可再生能源电厂及终端氢产品,不得再参与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亦不得用于满足可再生能源制氢产品强制使用、配额消纳、考核履约等法定或政策性强制义务。该要求系确保同一发电、制氢环节对应的环境效益仅在本方法学下核算一次,杜绝重复计算与重复获益。
- 水资源利用合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不会影响当地的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 数据监测与联网:项目相关监测数据须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减排量核算与计入周期自监测数据完成联网及试运行后起算。
- 通用合规底线: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政策,满足产业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监管要求。
二、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参与CCER流程
(一)项目审定与登记
1. 项目设计
拟申请CCER的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业主,可自行编制项目设计文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编制能力的专业机构,严格按照方法学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编制完成后,需委托有资质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需明确的是,CCER 项目设计文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分属不同性质文件,须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公布的标准模板编制,确保内容符合 CCER审定核心要求。根据方法学指引,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建设成本大、运维成本高,存在技术和投资风险障碍。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此外,从审定与核查的独立性原则出发,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与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应为同一主体,避免利益关联影响审定公正性。
2. 开户与公示
项目业主需先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平台”)完成注册开户,再于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该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3. 设计文件审定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后,项目业主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正式开展项目审定工作,最终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具备 CCER 审定与核查资质的机构,可通过注册登记平台查询核实。
4. 项目登记
若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肯定性意见的审定报告,项目业主可向注册登记平台提交 CCER项目登记申请。申请时,项目业主需提交项目申请表;审定与核查机构需同步上传项目设计文件、审定报告等相关材料,并附具承诺书,明确对项目减排量唯一性、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注册登记平台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该项目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信息及全部提交材料。
(二)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项目业主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减排量核查机构与项目审定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结合方法学相关要求,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的减排量核算逻辑可简化为:核算期间内,项目减排量 = 售出纯氢气质量 × 项目基准线制氢工艺排放因子;其中,排放因子根据项目消耗的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项目总耗电量(自有可再生能源电量 + 下网电量)的比例计算得出[[3]],减排量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₂)。
减排量核算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需通过注册登记平台对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提出异议或相关意见。公示期届满后,受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完成减排量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报告,同步上传至注册登记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减排量出具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向注册登记平台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减排量需与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注册登记平台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数据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项目减排量予以登记。经登记的减排量即为 “核证自愿减排量”,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该核证自愿减排量可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依法开展交易。
(三)减排量交易
1. 交易市场
核证自愿减排量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交易,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由北京绿色交易所负责。
项目业主应在交易系统完成注册登记,也可在注册登记平台开户时一并申请联合开户,便利后续减排量划转与交易操作。
2. 交易方式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减排量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为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活跃度、促进价格信号形成,目前交易系统仅采用挂牌协议交易。
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0.01 元人民币。
挂牌协议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
3. 交易结算
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机构依据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单一交易主体为单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产品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
清算完成并经交易机构与注册登记机构核对确认后,由注册登记平台办理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收,交易机构办理资金交收。
项目业主对同一交易品种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卖出产品所得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
三、实务建议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 CCER 方法学的发布,为绿氢项目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减排量核算与市场化实现路径,体现了政策层面支持绿氢产业化发展的导向,也为项目业主开辟了额外的碳收益渠道,有助于提升绿氢项目经济性、激励更多市场主体投向风光耦合制氢领域,对推动绿氢规模化应用、助力能源领域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结合绿色环境效益不得重复计算的原则,项目业主可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予以注销,但项目一经注销,不得再次申请登记。项目业主在实际运营中,应结合当期绿证与 CCER 市场价格、项目收益结构及长期使用规划综合研判、审慎选择,避免因盲目处置或提前注销而错失后续市场机会。
截至目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尚无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完成登记。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该类项目的登记公示、减排量签发及市场交易动态,及时跟进规则执行与实务操作要点,为项目合规开发与交易提供参考。
[1]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氢能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蒋利军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24:13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专家解读 | 我国氢能领域首个CCER方法学,撬动绿氢的巨大减排潜力 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512/t20251229_1139264.shtml
[3]上述计算公式系基于方法学核算原理作出的简化表述,仅用于直观理解核心逻辑,并非方法学规定的完整、精确计算公式,项目实际减排量核算应以方法学载明的正式核算公式及参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