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氢能基础设施视角下加氢站审批管理探析
作者:王梓
引言:随着《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发布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修订完善,氢能已在法律层面确立为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燃料电池汽车作为氢能产业现阶段最成熟的应用场景,正成为氢能向交通、工业等多元领域规模化拓展的核心载体。在燃料电池汽车从示范应用迈向规模化推广的进程中,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支撑。
当前我国氢能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尽管氢能的能源属性已纳入法律框架,但配套监管政策与实施细则仍有待健全。加氢站建设除需遵守建设项目通用管理要求外,因行业定性尚不统一、上位法依据有待完善,当前加氢站审批管理仍以地方政策与实操规定为主。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加氢站在建设与运营环节所需取得的行政批准、许可及相关审批要求,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聚焦于加氢站行业特有的审批要求,不包括一般建设项目均需履行的通用管理要求(如“三同时”中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通用程序),亦不涵盖具体工程技术标准或施工管理细节。
一、加氢站投资管理
加氢站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管理应遵循《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加氢站项目未纳入核准管理范围,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
加氢站项目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但在部分地方实践中,为强化加氢站规划布局与建设条件管控,地方主管部门会在备案环节增设前置沟通与意见征询要求。以《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办法》为例,加氢站项目在办理备案前,需先就拟选址位置、场地条件、服务对象等事项,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可行性意见。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加氢站为集成汽油、柴油、天然气加注等功能的综合能源服务设施,除加氢部分外,其他业态仍按原有管理要求执行。例如,依据北京市现行政府核准目录,加油站、加气站项目仍实行核准制。因此,加氢站与加油站、加气站联合建设时,其中加油、加气部分仍需依法办理相应核准手续。
二、加氢站建设和验收管理
1. 选址、规划和用地
相较于同类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加氢站的选址布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与关键性。当前,各地出台的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对加氢站选址提出了明确的指导与管控要求。加氢站的选址必须严格符合所在地区的加氢站专项布局规划,原则上不支持独立、零散的选址建设。以广州市为例,其加氢站布局规划不仅对各区加氢站建设数量作出限定,还明确了市域主要干线及对外交通走廊的站点布设要求,同时兼顾物流园区、市政环卫等场景的加氢需求。多地政策均鼓励加氢站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设施等一体化建设,或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进行改扩建[1]。
加氢站项目须使用建设用地,用地用途分类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管理。新建经营性加氢站,一般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各地加氢站整体布局及地方政策差异,实践中也存在更为灵活的用地供给方式。例如北京市规定,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新建加氢站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在既有的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且不新增建(构)筑物,同时原加油(气)站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2. 安全、消防、防雷专项
氢气易燃易爆,且易对金属材料产生氢脆影响,目前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加氢站建设项目应依法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在地方执行层面,相关要求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差异。其中较为明确的是,《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办法》在新建加氢站审批流程中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及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加氢站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部分地区要求对加氢站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2],通常会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此外,鉴于加氢站属于易燃易爆类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还需依法向当地气象部门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3. 环境保护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单独列明加氢站项目,实践中多数地区参照天然气加气站模式对加氢站实施管理,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亦相应比照加气站相关要求执行。例如《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明确,按照国家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在广东省范围内可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北京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实施细化规定中,明确将加氢站整体排除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范围之外(该范围包含 “城市建成区新建 / 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两类情形);在《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办法》中亦未设置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节。
也有部分地区在加氢站建设专项管理规定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明确审批要求。如海南省规定,加氢站项目需向具备相应环评审批权限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4. 专项验收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首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对用地范围、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安全间距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查。
规划核实合格后,再依次组织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法定专项验收。
为提升验收效率,项目单位可依据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在完成规划核实及各项专项验收的基础上,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联合竣工验收,统一办理验收及备案手续。
三、加氢站经营管理
1. 经营资质
目前加氢站经营许可管理以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纳入燃气管理体系为主流模式,但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经营性加氢站普遍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非经营性自用加氢站、部分地区制氢加氢一体站可豁免;另有少数地区暂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3];也有部分地区规定在国家层面法律尚未出台前,暂时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4]。
加氢站项目投入运营前,应按属地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北京市明确,单独运营的加氢站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综合能源站中涉及加气部分储供气装置及管线新建、改(扩)建的,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站)。上海市规定,加氢站经营企业除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外,还需同步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
2. 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加氢站的储氢容器、压缩机、加氢机及相关压力管道等均属于特种设备范畴,需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在建成投运前,应依法完成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监督检验及使用登记手续;同时,加氢站经营单位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开展氢气充装作业。
3. 其他要求
除需按规定取得相应运营资质、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许可手续外,部分地区结合属地管理实际,对加氢站运营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范。
例如广东省明确规定,加氢站仅限通过加氢机为车载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充装氢气(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的情形除外),同时严禁在站区外开展加氢作业。
内蒙古自治区则要求,加氢站不得为未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氢气瓶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气瓶的车辆提供加氢服务。
四、结语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加氢站超过 500 座[5],氢能基础设施初具规模。但整体来看,加氢站的建设与运营仍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如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此类基础设施成熟统一的审批流程、监管体系与运营规范。
受介质特性、管理模式及区域政策差异等因素影响,加氢站在项目审批、建设验收、设备管理、运营许可及日常运营等全流程环节,均呈现出与传统能源补给站不同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合规管理要求更高、风险点更为突出。
为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落地、安全稳定运营,相关企业应密切跟踪属地监管要求,全面梳理并落实项目从前期、建设到运营各阶段的合规要点,做好全流程风险防控。我们将持续关注行业政策与监管动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务实的实操建议。
[1]例如江苏省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中明确“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等低成本建设加氢基础设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和郑汴洛濮氢走廊规划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现有加油(气)站、充电站增加加氢功能”。
[2]例如《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气象局 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中在施工许可审批要求中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独列为一个许可事项。
[3]例如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62号提案的办理意见》中回复“目前,我市对三座经营性加氢站(嘉化氢能、东华港城氢能源、中石化朝阳加油站)暂由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日常监管。”
[4]例如《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气象局 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在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加氢站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5]数据来源:《中国氢能报告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