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10月刊
作者:蒋则谢
责编: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业务委员会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生态环境部公开就第5批共6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征求意见
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就第五批共6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涉及的方法学涵盖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农业废弃物处理、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新领域,标志着我国CCER方法学体系正从传统风电、光伏等领域向更广泛的减排场景扩展。
本次征求意见的6项方法学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与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效提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工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淤地坝碳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电气设备六氟化硫回收和净化》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中深层地热能井下换热供暖》。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均免予论证,这降低了项目开发门槛。据估算,这6项方法学具有可观的减排潜力,如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领域,到2030年年减排量预计可达约6000万吨二氧化碳;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工程和电气设备六氟化硫回收和净化到2030年各自的年减排量预计均可达到约600万吨二氧化碳。
观韬点评:与以往CCER项目多由大型央国企主导不同,本批方法学以“民生化、低门槛”为导向,着力破解“新参与者入门难、项目开发门槛高”等痛点,全面向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社、地方生态企业开放。随着CCER方法学发布日趋密集、覆盖领域持续扩大,未来预计将有更多行业与技术被纳入支持范围,为企业参与碳减排提供更丰富的工具选择。
2.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相关重点问题及解答》
9月25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发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相关重点问题及解答》,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注册登记相关重点问题予以释明。根据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仅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暂代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相关注册、登记、注销等工作。
五类主体可于“新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账户:一是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二是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三是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四是审定与核查机构;五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项目业主于系统中完成项目申请、登记后,可根据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的减排量核查报告申请等额项目减排量登记,将减排量汇入其一般持有账户中,后可供转移至交易系统或交易账户。
观韬点评:《重点问题解答》对各环节材料要求、主体要求、审定与核查要求、项目减排量统计期限要求等予以明确和重申,系为处于早期的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系统重点问题回应而制备的详实的操作指引。
3. 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5)》
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在中国碳市场大会上正式发布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5)》。《报告》披露,自202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大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1334家,管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增加约30亿吨。
《报告》回顾了2024年度及截至2025年8月底的碳配额成交数据:2024年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金额达到181.14亿元,创下2021年市场启动以来的年度新高;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6.96亿吨,累计成交额478.26亿元;市场活力显著提升,2024年日均成交量较上一履约周期上涨约44%;价格方面,2024年成交均价96元/吨,同比上涨41%。
《通知》指出,2024年配额分配和清缴工作圆满完成。截至2024年底,2023年度配额清缴完成率达到99.98%,创历史新高。全国共有28个省级地区100%完成履约工作,较前两个履约周期明显增加。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依规处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在稳步发展。截至2025年8月底,已公示106个项目,其中29个项目完成登记,登记减排量近1300万吨。市场累计成交量270万吨,成交额约2.3亿元。生态环境部已发布多项方法学,包括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
观韬点评:《报告》展现了中国碳市场在扩围、活跃度提升和数据质量监管方面的显著进展,市场首次覆盖电力外行业并实现平稳运行,表明中国碳市场建设已从单行业试点成功过渡到多行业协同管控的新阶段。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西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为西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西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存储设备采购及托管服务协议》,约定购买存储设备并委托其提供托管服务,设备款总额为2,692,800元。该协议项下的设备实际由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且货款由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者亦开具了相应发票。案涉设备实为用于计算生产FIL虚拟货币的“矿机”,设备并未实际交付给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是置于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专业机房中进行“挖矿”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
后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服务停止,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案涉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设备款及赔偿损失。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支付托管及运维服务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无效,判决西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设备款2692800元,并驳回了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两被告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案涉《存储设备采购及托管服务协议》无效的认定,以及驳回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的判决。但对于返还设备款的金额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考虑到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挖矿”活动中实际获取并占有了部分收益,其自身对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存在过错,且案涉矿机存在折损以及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相应税费等情况,酌情判定西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70%的设备款,即1,884,960元。同时,变更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根据责任比例进行了相应的分担。
【案例评述】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效力认定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均明确认定,以“挖矿”为目的的设备买卖及托管服务协议,因其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的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国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在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上,二审法院并未简单适用“全部返还”原则,而是综合考虑了投资者实际参与了风险活动并已获取部分收益、其自身存在过错、设备损耗以及对方已发生成本等因素,酌情判令返还部分款项。这种处理方式更侧重于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了投资者将全部投资风险转嫁给交易对手,体现了司法裁判在适用法律时的精细化和公允性。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 部门/单位 | 新规/新闻 |
2025.10.23
| 二十届四中全会 | 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
2025.09.30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9月30日,北京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滴滴北京低碳出行合乘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公示。该报告显示,滴滴合乘项目拼车、顺风车场景碳减排量核证结论为18081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监测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
2025.09.30
| 生态环境部
| 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25年10月13日。 |
2025.09.23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9月23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2025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崇礼)论坛上发布了首批区域级“零碳园区”证书。中电联首批评价认定的“零碳园区”有两个:陕西榆林科创新城零碳园区和北京金风智慧园区,成为我国产业园区绿色转型的典型范例。中电联充分考虑零碳园区建设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业务场景分散、技术路径多元、资源禀赋多样等问题,梳理涵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碳排放核算与评价认证等全流程的零碳园区标准体系,目前已经完成了《零碳园区碳核算技术规范》T/CEC1254-2025和《零碳园区评价规范》T/CEC1255-2025标准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