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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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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作者 | 闫笑男 郭佳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快速演进,AI生成内容在文学、艺术、音乐、新闻、设计等领域的质量已趋近甚至部分超越人类创作水准。这一技术跃迁对以“人类智力创作”为基石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围绕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展开,先指出随着生成式AI技术普及,其著作权问题对传统法律框架构成挑战,进而立足司法实践与实务操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作品 著作权 独创性 权利归属

 

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普及,AI在文本、图像、音乐等领域的创作成果日益丰富,但其著作权问题却对传统法律框架提出挑战:AI作品是否受保护、权利归属于用户还是工具方、如何避免侵权风险……这些问题成为创作者与企业的核心困惑。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规则梳理,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与风险防范提供清晰指引。

 

一、AI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什么样的AI作品受法律保护?

在实务中,判断AI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过,这一标准并非抽象存在,而是与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当人类的智力投入足以对作品的最终表达产生影响时,AI生成的内容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受保护的“作品”。

1. 独创性的核心:人类智力投入的 “实质性”

“实质性智力投入”并非模糊的主观判断,而是可以通过具体行为来量化的标准。以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 文生图”著作权案为例[①],原告李某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在创作过程中,他通过设计提示词,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调整各种画面参数,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并对生成结果进行选定,在多轮操作后才生成最终图片。这些行为充分展现了人类对作品表达的深度干预,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性智力投入”。具体来说,这种投入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提示词的精细化设计,输入的提示词不仅包含主题,更细化了风格、构图、细节、氛围等要素,像“古风女子+工笔画风格+三分法构图+发髻上有五颗珍珠+清晨薄雾感”这样的提示词,使AI生成方向具有明确的个性化导向;二是多轮参数调整,通过不断修改色彩饱和度、线条粗细、背景虚化程度等参数,逐步优化作品表达,让最终结果与初始生成内容产生显著差异;三是选择性筛选与修改,对AI生成的多版草稿进行对比、删除、合并,或利用绘图软件手动修正局部细节,例如修改AI生成的人物手部比例等,以此体现人类对作品表达的最终控制。

相反,如果在AI生成过程中人类投入不足,那么相关内容就可能被认定为 “缺乏独创性”。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一起案件中[②],设计师丰某某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创作“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庭审中,因丰某某缺失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难以体现其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由于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丰某某无法再现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的图片。法院最终认定,丰某某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2. 误区澄清:AI“创作”≠人类创作

在实际操作中,常有用户认为“只要AI生成的内容足够新颖,就一定受保护”,但这一观点存在明显偏差。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本质上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个性化表达,而不是单纯的“结果新颖性”。例如,AI通过随机算法生成的抽象图案可能在视觉上独一无二,但如果在生成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类干预,那么它就如同“自然界形成的奇石”,即便形态独特,也会因为缺乏人类智力投入而无法成为受保护的作品。就像在一些简单输入提示词便生成内容的情况中,若生成结果与现有作品相似且无法体现人类独特的智力投入,即便看似新颖,也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AI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用户与工具方如何划分边界?

AI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实务中颇具争议的核心问题。判断这一问题的核心原则是:谁对作品的最终表达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作品的权利就倾向于归属于谁。不过,具体判定时,还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综合分析。

当用户在创作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时,比如通过设计复杂的提示词、进行多轮细致的参数调整,甚至亲自动手修改,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对作品的表达形成了实质性的控制,那么作品的权利通常归属于用户。就像在一些AI生成图像的案例中,用户为了得到满意的作品,会反复琢磨提示词的内容,将自己的想法和创意融入其中,同时不断调整AI工具的各项参数,对生成的多版结果进行筛选和优化,最终形成的作品凝聚了用户大量的智力投入,这种情况下,用户作为主导创作者,自然享有作品的权利。

而当AI工具凭借预设的模板、固定的算法自动生成而用户仅提供一些基础数据,比如关键词、参数范围等,没有参与到作品核心表达的设计中时,作品的权利一般归属于工具的开发方。以“腾讯诉盈讯案”为例[③],腾讯的Dreamwriter系统有着预设的模板,用户只需输入股票代码、公司名称等数据,系统就能自动生成具有固定结构的财经新闻。在这个过程中,作品的表达形式主要依赖于系统的算法和模板设计,体现的是工具开发方的智力投入,所以版权归属于腾讯公司。还有某平台的AI简历生成工具,它依靠固定的格式和推荐用语模板,用户输入“工作经历”后就能生成标准化简历,用户仅能修改个人信息而不在创作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样的作品权利则不归属于用户。

此外,大多数AI工具会在用户协议中对版权归属做出明确规定,这些约定有时会和前面提到的情况不同。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判定中,法院通常会优先按照协议内容来确定权利归属。比如,Midjourney的协议就规定,免费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平台所有,付费用户虽可获得商业使用权,但平台保留技术优化的权利;国内AI艺术和创意辅助平台“文心一格”则约定用户享有生成内容的版权,平台可在合规范围内将内容用于模型训练或案例展示等。

结合上述情况,在实务中判断AI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三个核心要素。一是智力投入的直接性,即看用户的干预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作品的表达层面,比如精心设计提示词、修改作品细节等。比如在AI绘画时,输入详细描述画面元素和风格的提示词比简单说“画个风景”更能直接影响作品表达。二是创作控制的主导性,关键在于作品的风格、结构、核心元素等是由用户决定,还是完全依赖AI的默认设置。如果用户能自主确定小说的风格、构建故事结构等,就占据了创作控制的主导地位,反之则倾向于工具方。三是工具的自主性,要明确AI工具是辅助创作,能根据用户指令调整细节,还是自动生成系统,输入主题后无需过多干预就能输出完整内容。辅助创作工具下,如果用户深度参与,权利更可能归用户;自动生成系统下,权利归属则可能倾向于工具方。通过这些要素的综合评估,就能更清晰地划分AI生成作品的权利边界。

 

三、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争议:是结果还是过程? 

在实务中,用户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到底是看生成的结果是否独特,还是看我发出的指令是否具体?答案是两者缺一不可——独创性既要求作品结果具有“表达上的独特性”,也要求创作过程体现“人类的智力控制”。 

1. 指令与结果的关联性 

指令与结果之间是“因”与“果”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才能构成独创性。 

如果只有具体的指令,但生成的结果与现有作品高度相似,就不具备独创性。比如,有用户输入“模仿徐悲鸿《奔马图》的笔触和构图,画一幅骏马图”,AI生成的内容在马匹姿态、背景布局、笔墨风格上都与《奔马图》几乎一致。这种情况下,即便指令再详细,也因为缺乏“表达上的创新”,无法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反过来,要是结果很独特,但生成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类干预,同样不构成独创性。就像某AI工具在无用户提示的情况下,通过随机算法生成了一幅抽象画,画面元素组合确实少见,但由于整个过程没有人类的智力投入——既没有提示词引导,也没有参数调整,这幅画就如同“自然界形成的奇石”,即便形态独特,也因缺乏创作主体的智力控制,无法成为受保护的作品。 

 2. 典型案例中的“过程+结果”双重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独创性的判断始终坚持“过程中的人类智力投入”与“结果的独特性”双重标准。 

前文所述的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案案”就鲜明体现了这一点。该案中,原告为生成一幅符合需求的插画,不仅输入了“唐代仕女+团花锦缎+敦煌壁画配色”的详细提示词,还先后调整了12组参数——比如将“线条风格”从“写意”改为“工笔”,“背景复杂度”从“高”降至“中”,并对生成的6版草稿进行了筛选和局部修改。最终生成的插画在人物姿态、色彩搭配、细节呈现上,与其他用户用同款工具生成的内容有显著差异。法院认为,原告在过程中的“提示词设计+参数优化+结果筛选”,体现了对表达的实质性控制,而结果的独特性也由此产生,因此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相反,如果使用某AI工具仅根据用户输入的行业关键词,就自动生成了一份市场分析报告,用户未对报告的框架、数据解读、结论表述进行任何干预。生成的报告虽然结构完整,但内容与同类型公开报告高度相似,且缺乏用户的智力投入痕迹。因此,该报告因既无过程中的人类控制,也无结果的独特性,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实务中的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判断逻辑,在实际使用AI工具创作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确保作品的独创性: 

首先,指令要体现“个性化选择”。避免使用模糊的指令,比如“画一幅风景画”,而应细化到风格、元素、构图等具体维度,例如“新中式风格的江南水乡,前景有乌篷船,背景是白墙黑瓦,色调以青灰为主,加入细雨朦胧的氛围”。这类指令能清晰传递用户的创意,为结果的独特性奠定基础。 

其次,保留完整的过程记录。截图保存每一轮的提示词、参数调整记录(如色彩饱和度、分辨率的修改)、多版草稿的对比,这些记录能直观证明用户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是主张独创性的重要证据。 

最后,确保结果与现有作品形成“可识别差异”。生成作品后,可通过反向图片搜索(如百度识图)、版权数据库查询等方式,排查是否与已有作品在表达上高度相似。若发现相似度过高,可通过调整指令或修改细节,增强作品的独特性。 

总之,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判断,而是“人类智力控制的过程”与“独特的表达结果”共同作用的产物。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AI应用中的版权风险:从商业宣传到内容改编 

在实务中,企业和个人运用AI生成或修改内容时,常常因为对版权边界把握不准而引发纠纷。结合具体场景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风险,同时也有相应的应对思路。 

 1. 用AI修改电影片段进行商业宣传

比如,某科技公司为了宣传自家的AI技术,在推广视频里截取了电影《复仇者联盟》中“钢铁侠飞行”的5秒片段,用来演示“通过我们的AI技术能把钢铁侠换成虚拟偶像”,并将这段视频放在官网和社交媒体上传播。这种行为背后隐藏着多重风险: 

从版权角度来说,未经许可截取并使用电影片段,属于“擅自复制作品”,侵犯了版权方的复制权;而用AI修改片段中的角色或场景,本质上是“擅自改编作品”,又侵犯了改编权。如果修改让原作品的主题或表达被歪曲,比如把严肃的片段改成搞笑风格,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是片段里有演员的面部特写,AI替换或修改的行为,还可能触及肖像权问题。此外,若涉及对经典作品的“魔改”,比如把红色经典电影片段进行娱乐化改编,还可能违反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面临内容下架、罚款等行政后果。 

 2. AI生成内容可能侵犯训练数据的版权 

有这样一个场景:某设计师用AI工具生成了一张“复古海报”,用于商业活动宣传,后来却被起诉侵权。经查证,AI生成的海报中某个图案和一幅已受保护的插画高度相似,原因是AI的训练数据里包含了这幅插画。 

这种情况下的风险在于,如果AI工具的训练数据包含未经授权的作品,生成的内容就可能因为与受保护作品“实质性相似”而构成侵权;而用户如果无法证明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也可能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应对这类风险,建议选择明确承诺“训练数据合规”的AI工具,比如Adobe Firefly就声称其训练数据都来自授权素材,同时在生成内容后进行相似度排查,降低侵权可能。 

3. 用AI对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风险 

某自媒体用AI把一部网络小说改编成漫画,标注“AI改编”后发布并获利,这种行为也存在风险。因为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改编,无论是否使用AI,都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即便注明了“AI改编”,也不能规避侵权责任。  

 

五、从创作到使用的全流程建议 

结合前面提到的AI生成作品在版权方面的各种问题,针对这类作品的创作、使用以及权利保护,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实操建议: 

1. 创作阶段:确保权利归属清晰 

在创作AI生成作品时,首先要做的是保留完整的创作记录。具体来说,就是要截图保存提示词,尤其是经过多轮修改的提示词;记录下参数调整的过程,比如风格、分辨率、色彩等设置的变化;保存至少3版以上生成的草稿版本,以及手动修改的痕迹,像用PS调整AI生成图的记录等。这些记录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权属纠纷中,能作为“人类智力投入”的直接证据,帮助明确权利归属。 

其次,要明确所使用AI工具的版权约定。注册AI工具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用户协议,重点关注其中关于“版权归属”“商业使用限制”“免责条款”的内容。比如,若工具协议中约定“免费用户生成的内容归平台所有”,而你需要拥有作品版权,那么就需要升级到付费版;如果协议中规定“生成内容不得用于医疗、教育等领域”,使用时就要严格遵守,避免违规。 

另外,若对版权归属有严格要求,建议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工具。可以尝试多工具协作,比如用A工具生成初稿,再用B工具调整细节,同时保留跨工具操作的记录,这样能增强“用户主导创作”的证明力,更有利于主张权利。 

 2. 使用阶段:规避侵权风险 

在使用AI生成作品,尤其是用于商业宣传时,要谨慎使用他人素材。如果需要演示AI的修改功能,优先选择以下几类素材:一是自行拍摄的原创视频或图片,这类素材版权清晰,能从源头上避免侵权;二是AI生成的全新内容,比如让AI生成“虚拟电影片段”来展示修改效果,而不是直接修改真实电影片段;三是已过保护期的经典作品,像1927年的《大都会》、1931年的《弗兰肯斯坦》等,但使用前需确认这些作品没有受版权保护的修复版。 

如果确实必须使用现有片段,比如为了说明AI技术的对比效果,可对片段进行“降维处理”,通过虚化、模糊、裁剪等方式降低其可识别性,例如仅保留片段的色彩基调,避免清晰呈现人物面部、标志性场景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只能降低侵权风险,并不能完全规避侵权可能。 

同时,使用他人素材时,即便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比如用于评论、介绍,也一定要标注来源;若用于商业目的,必须提前获得版权方的书面许可,可通过版权交易平台或代理公司来获取许可,确保使用的合法性。 

3. 维权阶段:证据固定与行动策略 

当发现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AI生成作品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固定证据,比如截图侵权页面、保存作品发布时间,还可以通过公证处对侵权内容进行存证,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中至关重要。如果侵权方是企业,可先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下架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若协商无果,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当自己被指控AI生成作品侵权时,需要提供创作记录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比如提示词、参数调整记录等,同时要证明自己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使用了特定的AI工具,还可以提供工具的用户协议作为权属方面的抗辩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质是在技术创新与法律原则间寻找平衡。判定可版权性需聚焦“人类智力投入的实质性”,权利归属则取决于创作主导性、工具特性及用户协议的约定,而独创性需同时满足“过程中的人类控制”与“结果的独特性”。 

在实务中,创作者与企业需通过完整记录创作过程、明确工具版权约定、审慎使用他人素材等方式防范风险。未来,随着技术演进,AI作品的法律规则将持续细化,但当前核心原则已明确:法律保护的是“人类借助AI实现的个性化表达”,而非AI的自主输出,唯有遵循这一逻辑,才能在技术红利与法律合规间实现共赢。

 

 

 



[①]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②] 一审案号:(2024)苏0582民初9015号

[③]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文章作者
闫笑男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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