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笑男是观韬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的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擅长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尤其专注于商标、著作权、娱乐法、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曾就职于国内一线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
闫笑男律师自执业以来,曾为钓鱼台酒业、中国气象局、中国国检、中国航发、中国智力、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航空、中国机场建设集团、中交集团、中建集团、中石油、国民养老保险、国药集团、苏黎世大学、金融街控股、北京国美电器、美的、光明日报、文化部、深圳平安、华为、腾讯、联储证券、吉野家、DQ、京东方、亚马逊、IApparael、世界互联网大会、杭州亚运会、台湾全联、寻宝天行、头部电竞主播、艺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组织/个人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
闫笑男律师曾获得“2022年十佳商标律师”、“CASSA大讲堂优秀讲师”等荣誉。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娱乐法、争议解决
主要业绩
民事维权案件:
• 代理掌中云与某互联网公司的“番茄小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代理“钓鱼台”系列商标维权打假事宜、行政投诉、相关商标行政诉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事宜;
• 代理科大讯飞与某互联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代理“古北水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代表某地方知名医药企业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和商标行政诉讼;
• 代表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针对非经授权使用其核心商标做为字号和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 代理太阳纸业竞业限制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
• 代理中交集团系列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之诉;
• 为金融街控股集团提供线上侵权线索检索及维权投诉服务。
• 代理“乐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
行政维权诉讼案件
• 代表某科技企业提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 代表某国内民营企业以美国亚马逊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 代表国内某知名医疗器械公司以3M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 为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公司处理其与国药集团关于同名商标“中联大药房”的商标争议(宣告无效)、异议及复审、撤销三年不使用、驳回复审,及前述程序的行政诉讼及侵权诉讼;
• 为平安好学公司提供核心商标案件的侵权、授权确权、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
• 代理某游戏公司核心品牌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在客户核心商标行政阶段被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商业谈判和和解共存协议请求法院撤销无效裁定,维持客户核心商标有效;
• 代理今麦郎“1袋半”商标行政诉讼纠纷案;;
• 代理美国Crown公司“blue lizard”商标行政纠纷案;
• 代理“乐播”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 代理钓鱼台“钓台贡”等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非诉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
• 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核心商标海外注册服务;
• 为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提供海外商标注册服务;
• 为国内一家商业地产集团提供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策略分析;
• 为美国iApparel公司提供海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及风险防控服务;
• 为同城必应(闪送)公司提供有关其核心品牌与另外一家互联网头部企业的纠纷中的使用和维权、核心案件的策划和建议;
• 为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品牌监控、法律分析及后续具体行动的法律服务;
• 为某证券公司提供对竞争对手品牌注册和使用的法律分析、争议解决中核心商标的转让和行政诉讼;
• 为吉野家提供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为杭州亚运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为台湾全联实业提供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国美电器集团、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提供商标内对外注册申请及后续确权程序。
文章撰写
《商标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的管辖权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欺骗性”条款的解读与适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浅析》
《探析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适用条件》
工作经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2年至今)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2019-2022)
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2018-2019年)
工作语言
英语 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