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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科技观察 | 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一):职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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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科技观察 | 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一):职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作者:刘贝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探讨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强调创新、绿色、高效,这要求我们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政策引导。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技创新的关键时期,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管理对于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至关重要。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等改革,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加快构建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这意味着,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风险管理不仅要关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和创新模式,如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等。这些改革和创新模式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如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权属规定复杂性的风险等。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规定、判例分析,揭示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这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激励员工创新、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分析,本文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帮助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合理保护,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根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归属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分别对于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规范。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专利相关的财产权归属专利权人所有,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而言,这一权利主体通常是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相较之下,发明人或设计人个人仅保有署名权及索取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往往忽视了对发明人署名的规范性,有时甚至随意填报。这种情形下,为了职称评审、关系维护等考量,一些非实际发明人的名字被错误地列入发明人名单,甚至取代了真正的发明人,这无疑为未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市场中的价值日益凸显,因发明人署名问题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关于权属的争议,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因此,专利管理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完善程度甚至可能对企业的上市之路产生影响。

权属风险不仅存在于职务发明中,非职务发明同样面临这一问题。《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接下来,我们将分别探讨这两种情况下的权属风险问题。

(一)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往往伴随着技术人才的流动而产生,为企业在专利领域带来双重风险。一方面,员工离职后申请的专利可能导致技术流失,进而引发经营风险,包括技术秘密泄露、行业竞争加剧、利润减少,甚至面临专利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员工入职后短期内提交的专利申请可能引发权属争议,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以下是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90号案中,法院指出:“本案涉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关键在于发明创造是否与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相关,而非技术特征的一一对应或等同,也不因专利申请的创新性而否定其相关性”。

在(2017)沪民终258号案中,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结论,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部分内容与发明人在前单位任职期间完成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职务发明,判决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前单位和现单位共有。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557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研发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离职后发明创造的时间点(即1年)有明确规定,这一时间点关乎发明创造的时间而非专利申请日,对专利权属纠纷的判定结果至关重要,也常作为员工竞业禁止的期限。即使专利申请日在离职两年后,前单位也有可能收回部分权利。面对专利权属纠纷时,企业需要证明的关键问题包括:列示的发明人是否为真正的发明人、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以及如何要求发明人赔偿损失。企业内部对人员和研发的管理制度对权属纠纷的处理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在美国的一个著名案例“Calderone v. United States”中,一名政府雇员在工作期间发明了一种新的医疗设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尽管该雇员是实际发明人,但由于其是在执行政府任务时做出的发明,因此专利权归政府所有。这一案例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呼应,都强调了职务发明的单位归属原则。

为防范上述风险,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进行全流程管理,包括背景调查、工作记录和离职后的追踪。

2. 建立或完善研发项目的管理制度,包括立项、工作日志、实验记录、技术资料管理等。

3. 建立或完善企业技术秘密的管理制度,签订保密义务并约定损失赔偿条款。

4. 建立合法有效的发明人填报制度和奖励及报酬制度,并以合法程序告知员工。

5. 在计划进行专利海外布局时,尽量在发明人离职前完成必要的法律文件签署。

(二)非职务发明

在缺乏明确协议的情况下,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通常归属于发明人本人,这往往是引发专利权属纠纷的主要根源。常见的争议场景包括在技术咨询、合作或委托开发过程中未明确权利归属,或在发明人名单中错误地列入非职务发明人(例如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合作方人员等)。

在(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9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尽管原告声称每年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劳务费并组织产品试制,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技术咨询和服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在技术方案完成后提供的验证、测试或试制产品,并不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因此不认定为职务发明。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白某作为兰州大学的代表参与技术开发合作项目,同时与多维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未约定技术研发工作。法院认为,白某与多维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或临时工作关系,因此专利权权属不归多维公司所有。法院强调,判断职务发明的一般性原则是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合作关系,发明人未让渡劳动支配权,则发明成果不应归属于单位。

除了上述案例中实际发明人非本单位员工的情况外,实践中还出现了在合作过程中,为项目申报考虑,错误地将合作方工作人员列为发明人且未进行权属约定,导致合作关系结束后合作方工作人员诉至法院要求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企业在聘请技术顾问、离退休人员等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应明确约定工作性质为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并详细记录开发过程,确保工作属于职务发明范畴。

2. 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中,除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应详细约定技术成果归属、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维护专利有效性的义务等。

3. 申请专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报发明人,并与非本单位员工的发明人签订协议以防范风险。

4. 双方应约定合理的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支付义务和支付方式。

除了上述情况,发明人署名不实、奖励和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合理等问题也会为企业带来隐患。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和管理制度,确保“发明人”的填写和变更有据可依,实现发明人与企业的利益平衡,充分发挥专利价值。

二、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职务作品: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意味着,当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然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这些作品。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如果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单位作品: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被视为单位作品,即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被视为作者,并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合同约定:如果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这些规定确保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清晰,同时平衡了创作者和单位之间的权益。对于企业而言,明确这些规定有助于合理管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避免未来的纠纷,并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

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属争议,以下是两个典型的判例:

在(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39号案中,《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的一部分。吴艳兰依托武汉大学承担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后因著作权归属问题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发生纠纷。法院最终认定,作为职务作品的项目成果,著作权权属应属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即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此案例明确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即在特定条件下,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于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

在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考虑到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的特定历史背景,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通过这些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作品性质、当事人行为等多种因素。

为了避免权属争议,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与职工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

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商标的来源标识属性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生产属性使得这几类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属争议较少。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权归属于申请注册的个人或企业。一旦商标被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四、小结

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员工教育、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的知识产权登记和积极的法律追诉等策略,来应对这些风险。同时,参考国内外的判例,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作者
刘贝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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