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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知产观察 | 跨国公司申请PCT要求中国专利优先权操作实务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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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知产观察 | 跨国公司申请PCT要求中国专利优先权操作实务


作者:李洪江、李春伟

 

【引言】

跨国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和多样化的需求。不同主体的研发成果之间可能存在技术继承关系,因此要求专利优先权成为一项重要手段,以确保技术成果能够在符合各国专利法要求的前提下得到有效保护。然而,跨国公司在实务中需要应对诸如申请主体不一致、发明人不一致、申请权转让、优先权转让、技术出口以及保密审查等难题。

【基本案情】

跨国公司T集团的中国G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及某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A申请),美国I公司在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临时申请(下称B申请)。为了更好地保护该技术方案,美国I公司欲向USPTO提交PCT国际申请(下称C申请),并要求中国专利申请A和美国临时申请B的优先权。观韬李洪江、武森、李春伟等律师基于客户需求和中美两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交保密审查、技术出口、专利申请权转让等措施满足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典型意义】

(一)技术研发成果的传承与扩展

跨国公司内部不同主体间的技术研发往往相互关联、层层递进。一项核心技术可能首先由某一国家的主体进行初步研发并申请专利,后续其他国家的主体在该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或拓展应用后,需要通过要求优先权来延续对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这不仅有助于保持技术研发的连贯性,还能防止竞争对手在优先权期限内抢先申请相同主题的专利,从而维护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技术竞争优势。

(二)适应不同国家专利法的需求

各国专利法在优先权规定上的差异是跨国公司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例如,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外国首次提出后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中国专利法对申请人一致性提出要求,如不满足一致性要求,需要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转让专利(申请)权。而美国专利法不仅对申请人的一致性提出要求,还对发明人的一致性提出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准确理解并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其优先权主张得到认可。

【操作指引】

一、要求优先权的流程实务

(一)美国主体I向所在国申请PCT专利并要求中国专利A申请优先权

1、美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与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类似,但是另外增加了对发明人的要求

(1)对申请人的要求:在先中国A专利的申请人或者权利继承人需要和C申请保持一致;

(2)对发明人的要求:在先A申请与美国B申请有相同:发明人,或者至少一位共同发明人,或者在先A申请发明人的权利继承人。

如果申请主体和/或发明人不一致,为了实现跨国公司的国外主体I要求中国专利申请A优先权的主张,同样可以通过A优先权转让的方式来克服申请主体和/或发明人不一致的问题,即成为合法的权利继承人。

2、如果采用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方式,面临保密审查和技术出口相关问题

(1)对于保密审查:中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实务中,针对转让优先权的保密审查要求参照转让专利(申请)权的保密审查的法律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提出保密审查的时机和时限问题。如果向国家知识产局提交专利申请时一并提交了保密审查,则通常在一周内收到保密审查的审查结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专利申请在提交时没有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预期,在后期才有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外国主体有要求该中国专利申请的需求,此时可以单独递交保密审查请求。然而保密审查的官方处理期限是4个月(未收到进一步保密审查通知书)或者6个月(收到进一步保密审查通知书),如果期满没有收到保密审查不通过的通知书,则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外国主体要求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否则,未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授予中国专利权和专利无效的理由。基于此,中国专利申请尽量在提交后的6个月内提交保密审查,为通过保密审查后要求优先权(自申请日起12个月)留有充足的时间。

(2)对于技术出口: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在先A申请的申请人涉及中国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涉及外国人,且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需要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进而可以基于以上许可证或者证书向国家知识产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以上许可证或者证书颁发的标准是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具体办理方法可以参考商务部发布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程序》。

二、专利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策略选取

专利权转让,是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行为,需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优先权转让,其目的在于,当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通过合法的转让程序,使在后申请的申请人能够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人抢先于在后申请提出申请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1)从办理手续看:专利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均签字或盖章,并且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优先权转让仅需要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从转让效力看:专利权转让经登记公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优先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多次转让时受让人需协商。

(3)从公告内容看:专利申请权转让会公告转让前后的申请人信息;优先权转让不进行公告和公布,仅初审公布先申请号、申请日和受理机构,不涉及转让前后优先权人信息。

(4)从转让载体数量看:专利权转让是一件申请在双方间转让;优先权转让是两件申请间(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由在先申请人转让给在后申请人,可派生出多个在后申请,因其依赖于申请权存在,用于帮助在后申请对抗同期申请或公布文件。

(5)从受让主体数量看:专利权转让受让主体可为一个或多个共有权利人,一次转让受让方获得完整申请权;优先权转让受让主体可为多个权利人且并列,因申请权地域性和不同技术方案在先申请可转让给多个在后申请。

(6)从费用方面看:专利权转让需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优先权转让无需缴纳费用,仅在提出在后申请时缴纳申请费和优先权费。

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时,优先权问题是其专利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优先权相关的实务流程,便于跨国公司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确保在不同国家的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效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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