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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58期:“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理解与适用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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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理解与适用


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在其中第10条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措施中提出“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何理解及适用?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法律依据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即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可以先安排职工休息之后再安排补班。对此,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之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则不受上述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此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周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而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周一至周日中的任何一天安排职工休息。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需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安排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因此,职工休息日加班,企业有权优先安排补休。

劳动法律法规等仅规定了先安排劳动者加班之后补休,并无先安排休息之后再补班的规定,亦无关于在加班后多长时间必须安排劳动者补休的规定。因此,在无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采用先安排职工休息,之后再补班的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方式。


二、对“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理解

疫情防控期间导致很多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虽然企业可以通过远程办公、安排年休假、错时上下班等方式进行工作安排,但实行效果可能没有预想的好。允许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短期内资金紧张的企业可以在2月3日至2月29日期间的工作日安排职工休息,在复工之后每周安排职工工作不超过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根据《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补班的,不得超过月36个小时的最高加班时限,故每周休息日补班不能超过4天。措施中提出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故休息日应在2020年度内调剂使用而不能跨年使用。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及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故笔者认为,允许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措施仅适用于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并不适用于实行特殊工时的职工。


三、“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适用

(一)“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适用前提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因此,安排职工先休假后补班的,企业亦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方能安排。

(二)“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工资发放方式

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由于休息日为无薪假日,如企业2月3日至2月29日期间安排职工休息的,可以在复工后的其他月份中安排补班,对于2月份工资及以后月份的工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发放:

1.2月份休息日均不计算工资,仅发放工作日的工资;之后安排职工补班的,根据月补班天数,计算当月正常工资和补班的日工资。补班的日工资,为正常日工资的100%。但若职工2月份工作日的工资不足以支付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将无法足额扣缴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于安排年休假、居家远程办公、错时上下班等,均需按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因此,建议企业合理安排职工2月份的工作,综合运用年休假、居家远程办公、错时上下班与调剂休息日等多种方式,以满足职工工作日的工资足以支付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2.2月份工资正常发放,在之后安排补班的,补班当月仅支付正常月工资,不再额外计算补班日工资。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职工补班日少于2月份安排的休息日,企业可以将未补班的工资从职工离职当月工资中扣除。

由于先休息后补班的工资发放较为特殊,且法律并无上述情形的扣减工资规定,建议企业在与职工协商调剂使用休息日的同时,一并协商工资发放方式。

面对疫情,企业与职工更需互相体谅、唇齿相依,一起共度难关。


李晓敏

律师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电子邮箱:lixm@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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