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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59期: 防疫期间,单位可以和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吗?
2020-02-10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59期: 防疫期间,单位可以和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吗?

防疫期间,单位可以和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吗?


摘要:

暂时不能复工员工较多且不能复工期限较长的单位,可以尝试查询当地规定;如存在类似上海、江苏等地区规定的,建议和当地劳动部门沟通,并和员工进行协商,采取“中止劳动合同”的办法,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员工因各种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复工。目前,依照时间顺序排列,大致分四阶段:

1、2020年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

2、2020年2月3日-2月9日,延迟复工(大部分地区);

3、2020年2月10日后,隔离(无论是强制隔离,还是居家隔离),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大致理解为一个月);

4、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

依照目前的规定,在阶段1-3内员工未复工,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原休息日除外)。在阶段4,员工仍未复工的,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支付生活费(一般不超过最低工资,人社部发〔2020〕8号)。

在停工期间,单位依旧要承担员工的生活费和社保公积金等。

不可讳言,本次疫情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如果因经营困难,企业连上述费用都无法承担的,在部分地区,可以依法采取“中止劳动合同”的方法,进一步减轻负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工资、生活费;也可以通过暂停结算手续,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意见。当然,该文件尚未通过实施。

故此,我们建议:

暂时不能复工员工较多且不能复工期限较长的单位,可以尝试查询当地规定;如存在类似上海、江苏等地区规定的,建议和当地劳动部门沟通,并和员工进行协商,采取“中止劳动合同”的办法,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特别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均不得滥用自身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友好协商处理,互相体谅,共克时艰。

本文中所提供的答复意见以2020年2月11日完稿时的相关文件为基础。由于目前属于防疫特殊时期,不排除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疫情防控情势的发展而出台新的规章、政策和解读。若国家和地方规定出现变化的,则以最新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准。同时,本文也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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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21)3135 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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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   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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