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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35期:员工严重违纪,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019-06-28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35期:员工严重违纪,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员工严重违纪,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摘要:

如果因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位是否还要支付该笔费用呢?我们通过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和判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因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位是否还要支付该笔费用呢?

观点一:工伤员工要想领取上述补助金的条件是,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因违纪被解除则不符合领取条件,且系员工本人的过错所致,故不应该享受这一工伤待遇;

观点二:“违纪解除”和“工伤待遇”分别属于“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工伤员工在离职时获得相关工伤待遇。

目前的司法实践支持哪种观点呢?

 地方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依法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会后。仍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因工伤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务判例

案号:(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42号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3日,姚某进入新轻物业工作,担任电工维修一职。

期间姚某发生工伤,伤情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2014年11月28日,姚某在工作场所与菲律宾籍女歌手SARAH发生肢体接触,SARAH认为遭到了性骚扰并进行投诉。

2014年12月8日,新轻物业出具相应处理意见,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了姚某。

2015年3月27日,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轻物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干。

结果:

本案中,无论是劳动仲裁机关,还是一审法院均认可了新轻物业违纪解除决定的合法性,但同时也作出裁判,要求新轻物业向姚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的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了相应释明:

“本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应得的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并不存在上述情况,故原告虽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被告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丧失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条件,因此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

从以上地方规定和实务判例来看,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即便工伤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责任。

 

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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