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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34期:不服仲裁裁决,单位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2019-06-19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34期:不服仲裁裁决,单位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不服仲裁裁决,单位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摘要:

大部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发起,单位几乎没有仲裁机构的选择权。但如果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受理法院。


由于劳动人事争议实务中各地裁审口径不一,不同地区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所以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究竟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审理,至关重要。

大部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发起,单位几乎没有仲裁机构的选择权。但如果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受理法院。

一、范围

1、仲裁阶段的管辖

上述选择一般限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上海的一家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行政总部和注册地都在上海市黄浦区,但公司在上海各区甚至全国各地都有专柜。如果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商场专柜工作的B小姐和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由哪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B小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应该就是南京市玄武区的某商场;基于就近原则,B小姐一般也会选择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一审阶段的管辖

情况一:如果仲裁裁决对A公司不利,A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南京玄武区和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本案,由于A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注册地都在上海,它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情况二:那么,假设B小姐也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且出于就近原则她也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面的关键词是“最先立案”。

鉴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于是确定管辖权变成了一个比拼立案速度的竞赛;结果是,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

情况三: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似乎稍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实践中,除非可以证明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否则,单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址系较为明确的所在地。

 

二、效力

上述案例中,我们再改变一下条件:

A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它将B小姐派往用工单位C公司。如果发生劳动争议,B小姐很可能将A公司和C公司列为共同当事人。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两公司在仲裁阶段败诉,但只有A公司起诉的,C公司是不是因为没有起诉而被认为接受了仲裁裁决,裁决对C公司就生效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规定,即便C公司没有起诉的,只要A公司或B小姐起诉的,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应当全面审理该案,并对做出实体判决。

综上,我们对用人单位的建议如下:

1、了解各地不同的裁审口径;

2、如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情形的,根据上述不同裁审口径,选择对单位相对有利的一审法院;

3、由于实行“先立案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建议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尽快向法院起诉。

4、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整个仲裁裁决均不发生效力。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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