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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
2017-02-04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破产重整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你知道多少?或许仅限于《合同法》286条?破产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工程款优先权纠纷。最近,最高院指导案例第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明确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一、关于行使工程款优先偿权起算点

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最高院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有不同的起算点。

第一种意见: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意见: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

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江苏高院认为,“如果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最早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之日往往也是工程款应当结清之时,因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般应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此时出现工程竣工之日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竞合”,用两个日期作起算日含义相同。但是,如果工程竣工日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日不同,如有的施工合同约定最后一笔工程款于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如果工程款优先偿权起算点为竣工日,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就会出现工程款未到清偿期而优先权已丧失的情形,显然是不合适的。还有,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合同被解除,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此时仍以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作为优先权起算点也不合适。故,以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作为优先权起算日仅限于工程竣工日应当结清工程款这种情形。

2、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经常会遇到提前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情形,而且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人,故通常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即可主张已完工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此时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日作为优先权起算点是合理的。严格来讲,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与工程是否竣工没有必然联系,如仍以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作为优先权起算点并不合适。但是,实践中也有工程款纠纷在先、合同解除在后的情形。如在某一案例,工程虽然已停工但双方均未解除合同,仅就已完工工程款产生纠纷,承包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但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破产重整,此时距承包人起诉已超过一年时间。得知发包人破产重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管理人发出解除工程合同通知,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在被管理人拒绝后,承包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此案与指导案例第73号有类似之处,但有两点不同:一是第一次诉讼时承包人未主张优先权;二是合同解除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距第一次诉讼已超过六个月。故本案法院判决未按照合同解除日作为优先权起算日,而将第一次诉讼主张工程款日作为优先权起算日,从而驳回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指导案例第73号案以合同解除日作为优先权起算日是有条件的,即承包人已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且未过诉讼时效、主张工程款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3、总之,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理应与主债权同时主张,或至迟在主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主张,不可能出现主债权尚未满足主张条件、优先权开始起算的情形,主债权开始主张后六个月以内可以主张优先权,超过六个月不受法律保护。故以工程款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作为优先权起算日是合理的,也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这一优先权主张条件。至于将竣工日或合同解除日作为起算点,都是附带条件的,而且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工程款优先权起算日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日。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其他实务

1、工程款优先权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不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

2、工程款优先权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行使。

3、工程款优先权不可以通过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民诉法司法解释357条)。

4、认可承包人通过发函方式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

5、因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故应贷款银行要求,承包人事先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为有效。

6、承包人应优先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不能受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8、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9、工程款优先权可以同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10、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应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金玉成

合伙人

北京观韬(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86-411)8282 9601

传真:(86-411)8282 9901

电子邮箱:jyc@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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