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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105期: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加入外籍后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2016-11-26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05期: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加入外籍后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申达劳动105: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加入外籍后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加入外籍的,其劳动合同应当自然终止。但是其劳动合同终止后,原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是否继续有效?如该员工继续在公司内工作,产生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构成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创造?我们分别论述如下:

一、保密协议

我们认为,保密协议不以双方为劳动法上的主体为有效要件,该协议也并非劳动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即便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终止,上述协议也可以单独存在并继续有效,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应继续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处理。退一步来讲,即便上述保密协议随劳动合同终止而终止,员工依然要依据法定的保密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权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不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凡是符合上述规定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就能依法取得专利权。

三、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是职务作品不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该条款中所涉及的“公民”定义是需要值得研究的。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但《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根据该条款规定,中国著作权法对中国公民实行的是绝对适用,而对非中国籍的自然人实行的是有条件适用。因此,我们认为,虽然《民法通则》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著作权法》就中国公民和非中国籍自然人规定的区别适用规则,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应当认为《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公民”仅指向中国公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并非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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