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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104期:产假期间工作的,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2016-11-26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04期:产假期间工作的,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申达劳动104:产假期间工作的,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如果劳动者处于产假期间,但提供劳动的,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因为产假期间劳动者处于休息状态,因公司原因安排员工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规定给员工提供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须支付。原因在于,产假并不包括在休息日的概念之中,劳动者在产假期间提供劳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加班费的支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不能当然认为产假期间系休息日,并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8538号一案中,劳动者主张其在产假期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但法院即认为上述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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