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7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否可以约定累计享用?
2016-11-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7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否可以约定累计享用?

申达劳动7: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否可以约定累计享用?

 

近日有客户咨询哺乳期内女职工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是否可以约定累计享用,即双方约定连续7个工作日不享用,累计至第8个工作日一起享用,及第8个工作日该女职工可以休息一天。

我们认为,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同于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带薪年休假、事假可以因任何事由而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也可按员工意愿,但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因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使用;婚假属于“专假专用”,但休假时间也可按员工意愿,但也应当获得用人单位批准,所以也属于可以约定使用时间的假期。然而,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属于“专假专用”,休假是为保障一周岁以内孩子的健康而依法设定的员工假期,因涉及小孩健康这一基本人权问题,因此不应通过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方式取消每日应当给于的哺乳时间,否则将产生侵害小孩权益的可能。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