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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外商投资法》概览
2019-03-19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外商投资法》概览

《外商投资法》概览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取代现行“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是今年两会表决通过的唯一法律,成为今年两会期间全球瞩目的最大看点之一,其出台体现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也反映了中国探索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外资实现自主发展的雄心。

 

1. 取代“外资三法”

相比早在2015年进行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外国投资法(草案)》,今年两会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与其不仅是名称上的不同,篇幅上也由《外国投资法(草案)》的170条缩减至42条,其中体现了立法者对其不同的立法思路和定位。

《外国投资法(草案)》从立法思路上而言意在区别现行“外资三法”,同时包含丰富的内容,例如:境内企业认定、国家安全审查、投资形式、协议控制(VIE架构)等问题。而《外商投资法》从立法思路则更加注重合理统筹、归纳“外资三法”,定位更加倾向于基础性法律,只是提出指引性原则规定,对于具体的支付、安排及操作涉及较少。

 

2. 完善外商投资范围

《外商投资法》中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相比“外资三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将并购、投资新建项目等外商投资形式纳入其管理范围,并将外商投资分为“直接”、“间接”两种情形,但是并未对“间接投资”进行具体规定。

 

3. 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取代“逐案审批”体制

在现行“外资三法”规制下,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采用“逐案审批”的工作方式,每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商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设立。相较之,《外商投资法》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取代“逐案审批”,具体而言: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将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负面清单的制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负面清单将区分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和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其中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信息报告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安全审查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4. 完善及明确对外国投资者(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与“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则是为外国投资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外商政策支持”---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强制性标准制定”---第十五条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平等政采资格”---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商业秘密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合法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结语

鉴于立法者对于《外商投资法》的基础法、上位法这一立法定位,对于诸多问题及事项仅进行指引性原则规定,并未具体阐述。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届时“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施行日期的临近,新旧法律的更迭,由此产生的新问题也亟待解决,例如协议控制(VIE架构)合法性问题、条文中“间接”投资及“投资新建项目”有待澄清与解释、信息报告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待明确、现行外资法规及特殊政策的清理和调整,从而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营商环境。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洪宇昊律师是观韬中茂国际投资与贸易业务线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委员。洪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涵盖公司证券业务、重组与并购、国际投融资、基金设立和募集等法律事务。洪律师多次在公司与并购领域获得《亚太法律500强(Legal 500 Asia Pacific)》推荐。


作者简介:杜若菲律师是观韬中茂国际投资与贸易业务线律师,专注于国际投融资、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仲裁、资本市场等领域。为多家国企、上市公司提供投融资、企业并购及常年顾问法律服务。


洪宇昊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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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若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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