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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最严”短视频审查新规:六方面解读网络短视频新规
2019-01-25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最严”短视频审查新规:六方面解读网络短视频新规

“最严”短视频审查新规:六方面解读网络短视频新规


一、 出台背景

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细则》”),迅速引起各方热议。实际上,2018年可谓是短视频平台的爆发年。抖音、快手、秒拍、火山小视频等各类短视频平台迅速成为网友视听化自我表达、群圈化分享的新途径。据恒大研究院研报显示,截至2018年6月,短视频行业活跃用户数突破5亿,较之2017年同比增长104%;短视频应用渗透率达46%,即近半数网民成为短视频用户。

短视频成为互联网流量新的增长点,一时间风头无两。为夺人眼球,各平台“播客”越来越多地以猎奇低俗的内容来取悦观众,而短视频运营者则为了获得更多平台流量,对此些低俗违法违规内容并不明确禁止或开展内容审查。

为了规制短视频平台的乱象,自2018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开始,监管部门对有关平台运营商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如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突出的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此次《管理规范》及《标准细则》更是被认为是“最严短视频规范”,体现了监管层面对短视频平台内容管理整治的严格要求。以下,本文将从新规的效力和6个方面对“最严内容审查新规”进行解读。


二、 新规效力

这两则文件均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发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规模最大的行业协会之一。从制定机关的名称上看,此次发布的《管理规范》和《标准细则》都属于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旨在对行业协会成员进行管理。从组织性质上看,行业协会并不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管理机构,而是对特定行业内市场主体承担一定监督管理责任的自律性、非营业性民间组织,其监管权力来源为协会成员间的共同协议。因此,《管理规范》《标准细则》性质上属于是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是,企业违反此规范仍会基于共同协议面临行业管理式的处罚,比如通报批评、向全行业及社会公开、取消会员资格等;涉嫌违法违规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依据《国家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一定程度上,行业标准为各短视频网络运营者实现《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内容审查义务的合规要点提供了可参照标准,同时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参考。由此,短视频平台依照《管理规范》与《标准细则》的规范内容对自身进行合规自查自纠具有现实必要性。


三、 新规要点

1、 先审后播制度

《管理规范》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这并不是首次就网络视听化内容要求提供者建立先审后发制度。2016年公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明确提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管理规范》将先审后发的要求延伸到所有网络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扩大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主体范围,不仅再局限于对新闻信息类内容的提供者。这就要求网络短视频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网络运营者,完善平台内容审核实施流程,对平台上发布的文字、符号、图片、音视频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各类信息,采取“AI审核+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先经过人工智能的敏感词库和敏感图像识别技术筛选、屏蔽,对未触及红线的内容直接发布,对涉嫌触及红线的内容应当转由人工,进行二次审核再决定发布或不发布。

2、 21类具体红线

《标准细则》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10条标准的细化。《标准细则》将2017-2018年间受舆论争议较多的具体案例抽象提升成为标准化细则,以列举的形式从21类,100项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内容审核的红线。这21个审查大类包括:禁止出现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歪曲遍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等。其中,还将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同样列为遏制传播的对象,意图整治近年来网络盛行的“丧文化”。

3、 加强平台管理

《管理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对上传(合作)账户进行管理,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有实名认证管理、资质审查管理、“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三个方面。

实名认证管理方面,《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对组织机构也要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方式为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对机构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PGC)核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资质审查方面,为呼应配套“总体规范”第1条,“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开展和实施,账户管理方面要求网络短视频经营者审查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超出许可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平台还需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内容审核,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管理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对UGC账户进行管理。要求将一周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或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的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并提出各平台之间共享“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对“名单库”中的人员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和“禁播期”等惩处措施。

4、 人工审查介入比例量化

随着AI技术的发展,算法被广泛地应用于短视频内容推荐上。因推荐内容违反社会核心价值观或违法违规被当地网信办约谈、要求整改、下架的短视频服务提供者,常常以“算法没有价值观”为自己开脱。2018年4月,央视点名批评今日头条、快手等平台上出现未成年妈妈怀孕内容,由此引发的快手和今日头条间关于“算法应当有怎样的价值观”的讨论,也备受舆论关注。

以往关于网络内容审查制度的要求,也一直提出“有关平台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但系列相关文件对“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界限和标准并未明确。《管理规范》首次将其明确为对企业来说颇为严格的“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而且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这样具体将“人工审核”及其标准纳入审核流程的要求,加大人工审核的比例,使得试图再以“算法没有价值观”的技术中立论为自己未尽到内容审核责任而开脱平台失去了合理基础。

由此,短视频平台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的审核人员,采AI技术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平台内容审核。并定期对人工审核常碰到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汇总,以此为依据更新敏感词库或敏感图像库,加强机器学习。此外还应当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强化人机结合的内容审查制度。

5、 重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

未成年群体是当前网络视听产业的主要受众群体,但短视频平台上关于“14岁早恋生子”“最小二胎妈妈”“00后直播私奔”等话题一度成为热门推荐视频。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这些平台上充斥大量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的内容,严重影响了青少年正确三观的形成和培养。由此,《管理规范》将对未成年节目管理工作也纳入本次管理规范之中,提出“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短视频平台应当要求在实名认证程序中认证为未成年的账户提供监护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账户登录时,限定使用、浏览短视频时间,并将未成年登录时间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给监护人。

6、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此次《管理规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度在网络上成为热议话题。最受关注的即是《管理规范》提出,“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这不仅是对短视频平台遏制传播的要求,也是对各平台“剪刀手”、“UP主”的限制。但正如前文所述,《管理规范》并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法律法规,此类“剪刀手”、“UP主”并不是行业协会成员,且司法实践中,此类拼接剪辑的短视频是著作权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尚存争议,即这类剪辑改编作品并不绝对侵权。在缺乏明确法律后果承担规定的情况下,本规范对上传用户而言只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这也就为短视频平台对此类上传作品是否具有授权、授权范围等方面的审查,需要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


四、 小结

网络短视频平台具有信息分发的能力,是如今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之一。《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短视频平台自我审查,业内监督,从信息发布制度、内容审核、平台管理、人员配置、未成年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确切落实短视频平台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吴丹君律师,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吴律师专注于互联网、数据信息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网络安全、数据信息管理保护、隐私保护体系建设、数据公开等,为多家国有企业、跨国企业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合规法律服务。吴律师的执业领域为互联网|数据信息、兼并收购、外商直接投资、酒店等,曾多次就互联网法院、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热点事件接受《中国青年报》《中国企业报》等媒体采访报道,其撰写的四十余篇数据合规专业法律文章被知名互联网媒体广泛转载。 

 

吴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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