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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6-08-30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对于网络出版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了定义,对于网络出版服务的行政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对比2016年3月10日将要实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共61条)与2002年8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共30条),前者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后者为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并示涉及到网络出版。

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上位法: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三、网络出版的概念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四、主管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备案流程

1、初审:先向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规定时限)

2、终审: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时限60日)

3、注册登记: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30日内办理)

4、省级电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对外资的限制

(一)《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外资限制具体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二)对外资限制规定的立法渊源

1、《出版管理条例》对于外商投资网络相关的电子出版物仅限于在发行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对比2011年、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可以看出,网络出版服务正式进入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禁止之列:

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出版方面的条目如下: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出版方面的条目如下: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七、网络游戏的审批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未成年人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九、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十、侵权责任承担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杜恩

合伙人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电子邮箱:duen@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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