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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10月7日临时最终规则中文译文(上)​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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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10月7日临时最终规则中文译文(上)

译者:观韬中茂国际贸易与WTO研究中心 赵雨晴 王乔俐 冯慧婵

责编:尹颖

 

前言:当地时间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宣布修订《出口管制条例》中的相关规则(简称“新规”)本文是对新规[1]中“摘要”、“日期”(即各项修订的生效日期)、“补充信息”(即背景信息和修订概览)等的翻译,旨在便利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深入了解。本文分为上、下两部分,以下为上部。

 

译文(上)

 

商务部

工业和安全局

15CFR第734、736、740、742、744、762、772和774部分

[Docket No. 220930–0204]

RIN 0694–AI94

实施额外的出口管制:某些先进的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的最终用途;实体清单的修改

机构: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行动:临时最终规则;征求意见。


摘要:在本规则中,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正在修订《出口管制条例》(EAR),以便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IC)、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计算机商品以及某些半导体制造物项实施必要的管控。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正在扩大对涉及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物项的交易管控,例如,该规则扩大了位于中国的实体清单上的28个现有实体的受许可管制的外国生产物项的范围。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还通知公众,“美国人”“支持”在中国“开发”或“生产”某些集成电路的特定活动需要获得许可。最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该规则对半导体供应链的短期影响,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正在建立一个临时通用许可,以允许在中国进行特定的、有限的制造活动,这些活动与预定在中国境外使用的物项有关,并且正在确定可用于合规计划的一个示范证书,与其他措施一起协助进行尽职调查。

日期

a. 以下指令于2022年10月7日生效:7(第740.2条)、9(第740.10条)、11(第742.6条)、17(第744.23条)和25(第774部分的第1号补编)。

b. 以下指令于2022年10月12日生效:15(第744.6条)。

c. 以下指令于2022年10月21日生效:2(第734.9条)、3(第734部第1号补编)、5(第736部第1号补编)、8(第740.2条)、12(第742.6条)、14(第744.1条)、16(第744.11条)、18(第744.23条)、19(第744部第4号补编)、21(第762.2条)、23(第772.1条)、和26(第774部第1号补编)。

d.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必须在2022年12月12日之前收到相关意见。

地址

(译者略)


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

(译者略)

 

补充信息

I. 背景介绍

通过这项临时最终规则,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在两个领域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以解决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首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对某些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芯片、先进计算芯片、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交易以及涉及实体清单上某些实体的交易实施了额外的出口管制。第二,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对某些半导体制造物项和某些集成电路最终用途的交易采取了额外的管控。关于这两个领域的变化的更多信息在“新管控措施概述”部分规定。本临时最终规则中针对这两个领域的一些变化涉及相同的《出口管制条例》条款;在那些情况下,序言部分提供了规则中其他领域的交叉参考,以提供相关的额外信息。本规则还征求公众对本规则中所包含的变化的意见。

该规则中实施的限制遵循了美国政府对先进的计算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设备对促成军事现代化,包括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和侵犯人权的影响的广泛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动了大量资源来支持其国防现代化,包括实施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其方式与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相悖。

A. 额外的出口管制:某些先进的计算机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的最终用途;实体清单的修改

通过该规则,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对某些先进的计算半导体芯片和包含此类芯片的计算机商品实施了新的出口管制。不仅如此,该规则对某些用于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的物项实施了最终用途管控。

先进的计算物项和“超级计算机”可用于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包括通过人工智能(AI)应用。中国正在迅速发展超大规模的超级计算能力,并宣布打算在2030年前成为人工智能的世界领导者。这些先进的系统能够进行复杂的数据处理以及具有多种用途的分析,并由先进的集成电路支持。这些系统正被中国用于其军事现代化,以提高其军事决策、规划和后勤,以及其自主军事系统的速度和准确性,比如,用于认知电子战、雷达、信号情报和干扰的系统。不仅如此,,这些先进的计算物项和“超级计算机”正被中国用来改善武器设计和测试的计算,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例如核武器、高超音速和其他先进的导弹系统,以及分析战场效果。此外,通过有效地处理大量的数据,先进的人工智能监控工具正被中国不顾基本人权地用于监测、跟踪和监视公民,以及其他目的。通过这项规则,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寻求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限制中国为其军事现代化,包括核武器开发,促进先进的情报收集和分析,以及监视而获得先进的计算。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打算对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物项和美国人的活动进行管控,以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的能力或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和“超级计算机”的能力,防止将这些受限物项用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用途。

本临时最终规则实施这些管控是为了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表明的将这些物项用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活动的意图和能力的直接关切。因此,本规则所确定的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和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计算机商品已被管控用于区域稳定的目的。本规则还扩大了《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第4号补编中实体清单上的28个现有实体的许可要求范围(这些实体位于中国并在2015年至2021年间被列入实体清单),以进一步解决上述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希望收到关于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集成电路进行更广泛或不同范围的管控的意见。

B.   额外的出口管制:某些半导体制造物项;集成电路最终用途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还对某些半导体制造物项和涉及在中国“开发”或“生产”符合特定标准的先进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的活动实施新的出口管制。

半导体制造设备可用于生产商业应用的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这有助于改变世界,并在广泛的行业和应用中拥有巨大的商业前景,包括通信、医疗保健和运输。然而,半导体制造设备也可用于生产各种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其他军事应用,以及使侵犯或践踏人权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先进系统和“超级计算机”。与它们在商业产品中的使用类似,半导体的使用在军事系统的“生产”中已经变得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先进的军事系统,可能被用于违背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目的。中国政府花费了大量资源来消除中国民用研究和商业部门与军事和国防工业部门之间的障碍。同时,它还在开发和生产用于武器系统的先进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

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美国应管控与核爆炸装置、导弹化学或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前体整厂、外国海上核项目和外国军事情报服务有关的美国人活动;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已经在《出口管制条例》的第744.6条中实施了其中的一些管控。但这些管控措施通常只适用于当“美国人”知道他们的活动有助于被禁止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情况。中国的军民融合使人们难以分辨哪些物项是为受限制的最终用途而制造的,从而削弱了这些现有管控的效果。因此,通过这项规则,美国正在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告知公众,“美国人”与提供用于生产所重视的军事物项(如导弹物项或与核爆炸装置有关的物项)所需的最先进的半导体的物项有关的“支持”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行,即使“美国人”无法确定这些物项的具体的最终用途。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已经在实体清单上确定了28个中国实体,这些实体因本规则中规定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原因而受到关注。例如,这些实体中有四个被确定为与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有关,而这些超级计算机主要用于核爆炸活动,见80 FR 8527,2015年2月18日。其他五个实体被添加到实体清单中,因为它们参与了超大规模高性能计算,并与军事终端用途和最终用户有联系,见84 FR 29373,2019年6月24日。最后,其余七个实体因参与支持中国军事行动者的活动、破坏稳定的军事现代化努力和/或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而被列入实体清单,见86 FR 18438,2021年4月9日。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指出,根据2021年4月9日的《美国情报年度威胁评估》,中国“将继续保持其历史上最迅速的核武库扩张和推进平台多样化的进程,并打算在未来十年内将其核武库规模扩大一倍并部署一个核三位一体系统”,并且“正在建设一支规模更大、能力更强的核导弹部队,与过去相比,该部队的生存能力更强,更加多样化,戒备状态更高,包括旨在管理区域升级和确保洲际二次打击能力的核导弹系统。”在新的基于物项和基于最终用途的管控下,本规则所管控的半导体制造物项类型,生产的先进集成电路可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这种具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用途的军事物项。特别是,在中国国内生产这些类型的先进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将违背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

正如下文第IV.C节充分地讨论的那样,该规则将更全面地管控“美国人”对“开发”或“生产”可能有助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应用的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的“支持”。先进逻辑(Advanced Logic)、某些NOT AND(NAND)和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芯片具有更重要的军事、情报和安全应用,包括导弹、核武器和常规武器应用。物理尺寸更小(例如,在更先进的技术节点上生产)的先进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引起了国家安全的关注,因为这些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拥有更快和更有效的微电子操作,更大的数据存储能力,以及更高的计算效率。

例如,2022年8月15日的一项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规则(87 FR 49981),指出全环绕栅极(Gate-All-Around)晶体管技术是下一代集成电路的关键的原因。这种结构允许更高的电流能力和更低的寄生电容,与散装技术相比,可使芯片运行速度提高50%。它还具有固有的辐射加固功能。具有这些特性的芯片将推动许多商业以及军事应用,包括国防和通信卫星。由于更快和更有效的芯片操作能够实现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应用(例如,模拟核爆炸和导弹模拟所需的数据量和计算负荷)至关重要的卓越处理和聚合,因此有必要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对“美国人”的活动进行管控,以获得“支持”,包括提供服务和外国生产的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物项,但能够生产这种集成电路(例如,先进逻辑,NAND和DRAM集成电路)。

通过这项规则,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打算通过限制中国获得半导体制造能力,以防止其生产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

II. 基于物项的半导体制造设备管控

自本规则2022年10月7日生效之日起,特定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因区域稳定原因被列入《出口管制条例》的管控范围,以立即解决美国基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考虑对中国利用特定物项的明显意图和能力的顾虑。由于迫切需要这项规则来对付中国的行动,它将不会作为第1758条技术规则公布,因为该规则将包括一个通知和评论期(50U.S.C.4817(a)(2)(C))。然而,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有兴趣听取公众对该规则中的物项和新管控范围的意见。

III. 对某些先进计算集成电路新管控措施概述;超级计算机的最终用途;实体清单的修改

本规则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1)将某些先进的计算芯片和包含这些芯片的计算机、“电子组件”和“部件”加入商业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条例》第774部分的第1号补编);(2)为某些用于“超级计算机”商业管制清单物项建立新的最终用途管控;以及(3)建立两个与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有关的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并为实体清单上的某些实体扩大现有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A. 将先进计算芯片、包含这些芯片的计算机商品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列入商业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条例》第774部分的第1号补编)

在商业管制清单中,本规则为特定的高性能集成电路增加了新的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3A090和4A090(如未在其他地方说明,包含ECCN3A090中的集成电路的计算机、“电子组件”和“组件”)。通过在《出口管制条例》第742.6(a)(6)条中增加新的区域稳定管控,这两个新的出口管制分类号在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时都受到区域稳定管控。这两个出口管制分类号在运往有AT:1许可要求的国家(伊朗第742.8条,叙利亚第742.9条,或朝鲜第742.19条)时,也因反恐(AT)原因受到管控;另见《出口管制条例》第744和746部分,对因反恐原因受到管控的物项进行补充管控。ECCN 3A090和4A090管控的物项在商业管制清单中上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管控分别在ECCN 3D001、3E001、4D090和4E001中找到,除了这些出口管制分类号条目中描述的其他原因外,本规则对运往中国的“软件”和“技术”以区域稳定理由进行管控。

本规则对第3类A产品组注3进行了修订,因为晶圆(成品或未成品)的管控现在属于第3类中的多个ECCN。

如上所述,为了使ECCNs 3A090和4A090在相关的“技术”和“软件”ECCNs中的新区域稳定许可要求保持一致,在ECCNs 3D001、3E001和4E001内的许可要求表中增加了这些物项的新区域稳定许可要求。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正在ECCNs 5A992和5D992内的许可要求表中增加区域稳定许可要求,以解决这些ECCNs达到或超过ECCN 3A090或4A090性能参数的情况。

新的ECCN 4D090也被创建,以容纳与ECCN 4A090中管控的物项相关的软件,因为这种管控不能轻易地添加到ECCN 4D001。

B. 新的先进计算物项的许可要求

本规则确立了新的单边区域稳定管控,并将新确定的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和相关计算机置于管控之下。如果相关的多边出口管制制度对所确定的技术采取了管控措施,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采取多边管控措施,以取代单边管控。本规则还在《出口管制条例》第742.6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区域稳定管控依据。这一新增加的区域稳定管控对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已确定的物项提出了许可要求。新的第742.6(a)(6)条对先进计算芯片和含有这些芯片的计算机商品规定了许可要求。第742.6(a)(6)条中的许可要求不适用于视为出口或再出口。

此外,该区域稳定管控对从中国出口到全球任何目的地的用于设计、开发或生产先进计算芯片的技术(例如,3E001用于3A090)实施了许可要求,该技术由总部设在中国的实体开发,是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某些软件的“直接产品”,并用于“生产”某些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和计算机或包含它们的组件,与 第734.9(h)(1)(i)(B)( 1) and (h)(2)(ii)条规定一致。鉴于中国实体设计的芯片被转移到中国境内用于支持中国军事现代化的历史先例,以及这些先进计算芯片发生这种情况的内在风险,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实施了这一许可要求。此类交易的各方应考虑获得最终用途的证明,如第734部分第1号补编中所述的示范证书。从中国接收3A090技术的中国以外的实体应考虑确认已获得从中国出口此类技术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这种许可,通用禁令10(《出口管制条例》第736.2(b)(10)条)禁止任何人对没有必要的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许可而出口的这种技术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在《出口管制条例》新的第742.6(b)(10)条中增加了这一新的区域稳定管控的许可审查政策。根据这一区域稳定管控下的物项的大多数许可申请将被审查,其依据是这些物项的使用有可能违反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包括在全世界促进遵守人权的外交政策利益。推定拒绝的例外情况是针对位于中国(总部在美国)的,或者位于A:5或A:6国家组的国家的最终用户的半导体制造物项的许可申请;涉及这些最终用户的许可申请将被逐案考虑,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水平、客户和合规计划。

C. 对较低级别的计算集成电路和包含它们的计算机商品的反恐怖主义管控

在商业管制清单中,本规则还修订了ECCN 3A991,增加了新的第3A991.p段(特定的高性能集成电路),并修订了ECCN 4A994,增加了新的第4A994.l段(计算机、“电子组件”和“部件”,未在其他地方指明)含有3A991.p中的集成电路。这些ECCN,包括这些新的段落,由于反恐怖主义(AT第1栏)的原因而被管控。ECCNs 3A991.p和4A994.l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管控分别见于ECCNs3D991,3E991,4D994和4E992。对ECCNs3A991和4A994的相关管控说明进行了修改,以提醒读者注意相关的技术和软件ECCNs。如上所述,在《出口管制条例》的第742、744和746部分中确定了AT第1栏物项的许可要求。

以前不需要许可、但现在由于本规则实施的管控而需要许可的技术和软件的视同出口和再出口,只有在发布的技术或软件超出了外国国民在本规则实施管控之前已经合法获得的技术或软件的范围时才需要许可,例如,在生效日期前合法获取新出口管制分类号第3A991.p段或4A994.l项规定的技术或软件的外国公民,不需要新的许可来继续接受出口管制分类号第3A991.p段或4A994.l项的相同技术或软件,但需要许可来发布不同于以前发布的受管控技术或软件,即使该技术或软件归入相同的出口管制分类号。

本规则对ECCNs 3D001和4D994的标题进行了编辑上的修改,将“设备”一词改为“商品”。这是为了确保这些ECCNs不仅管控设备的软件,而且还管控零件、部件和组件。

D. 新的先进计算物项的许可例外资格

新出口管制分类号(3A090、4A090以及3D001、3E001、4D090和4E001中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管控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可获得的唯一许可例外情况列于《出口管制条例》新的第740.2(a)(9)款。与现有的(a)(8)段类似,这一新段包含了本规则中实施的许可要求中的适当的许可例外清单。这种对许可例外可用性的限制也适用于任何符合新的ECCN3A090和4A090性能参数、但在商业管制清单中被归类为其他类别的集成电路、计算机或组件(例如,由于加密功能而被归入ECCN5A002)。对于上述物项,仅有的许可例外是第740.10节规定的零件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RPL);政府、国际组织、《化学武器公约》下的国际检查以及国际空间站(GOV),根据第740.10节的规定限制资格。11(b)(2)(ii)(由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以及根据740.13(a)和(c)条规定的技术和软件不受限制(TSU)。许可例外情况RPL和TSU要求设备或软件必须是按照美国法律运到其当前的地点,并继续合法使用,因此这些许可例外将授权对合法出口的物项进行支持,即维修和软件更新。这些许可例外将同样受制于本临时最终规则中实施的新的第744.23条“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的最终用途“所规定的新的许可要求,因为没有许可例外可以突破《出口管制条例》中该条款的许可要求。正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新的744.23条对中国或在中国境内使用许可例外情况进行了限制。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估计这些新的许可要求将导致每年向其提交的许可申请增加1600份。

E. 修订第734.9(e)条规定的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并根据第734.9(h)和(i)条为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制定两项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在第734.9条(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中,本规则修订了第734.9(e)条(外国直接产品实体清单规则),为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增加了新的产品范围和最终用户范围,并在《出口管制条例》中增加了新的(h)段(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和(i)段(“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其他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一样,这些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规定了某些外国制造的物项何时受《出口管制条例》的约束。与这些外国直接产品相关的许可要求见《出口管制条例》第742.6(a)(6)条,以及新的第744.23条,见下文介绍。对脚注4指定的实体清单实体的许可要求,见《出口管制条例》新的744.11(a)(2)(ii)条,以及744部分第4号补编中这些实体的条目,如下所述。

1. 修订后的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规定在第734.9(e)条的修订后的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现在在实体清单上确定了两个脚注标明适用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本临时最终规则所做的修订并没有改变适用于实体清单上脚注1指定的实体的现有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范围或要求,但这一修订要求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对现有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段落重新编号。该规则还修改了(e)(1)(i)(B)段的标题,以标明与该段不变的范围保持一致,即必须是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的完整的工厂线或工厂线的“主要设备”。这个新的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指出,任何外国生产的物项在以下情况下都要受到《出口管制条例》的约束:(1)它符合第734.9(e)(2)(i)条规定的产品范围(e)(2)(i)(A)或(B)段;以及(2)“知道”实体清单上脚注4指定的实体参与(e)(2)(ii)(A)段中的任何活动或为(e)(2)(ii)(B)段中所述交易的一方。

2. 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h)段下新的“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表明,任何外国生产的物项,如果符合第734.9(h)(1)段规定的产品范围(h)(1)(i)或(ii)段以及(h)(2)段规定的目的地范围,则应受《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h)(1)(i)段(“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规定,外国产品物项如果符合(h)(1)(i)(A)段中确定的条件(即,外国生产的物项是受EAR管制的某些“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也符合(h)(1)(i)(B)段中确定的条件(外国生产的物项(a)规定在新的ECCN 3A090或4A090中或者是商业管制清单上其他地方规定的集成电路、计算机、“电子组件”或“部件”,并且达到或超过ECCN 3A090或4A090的性能参数限制,或者(b) 是用于以下用途的物项,即:用于“开发”、“生产”、“使用”、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或翻新在中国境内用于“开发”或“生产”某些集成电路的任何物项。

第734.9(h)条规定的产品范围还包括ECCN 3A090或4A090规定的或者其他特定的外国生产物项,这些物项是一个完整厂线的或一条厂线的“主要设备”的产品,无论其是在美国还是在外国制造,其本身是某些特定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h)(2)段(目的地范围)规定,如果“知道”外国生产的物项被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在国内)到中国或在中国境内,或被装入运往中国的任何“零件”、“部件”、“计算机”或“设备”,则该物项符合本款的目的地范围。

3. 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出口管制条例》第734.9(i)条(i)(1)段((i)(1)(i)段或(i)(1)(ii)段)规定的产品范围,并且符合第734.9(i)条(i)(2)段规定的最终用途和国家范围,《出口管制条例》第734.9条使该物项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i)(1)(i)段(“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的新的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规定,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i)(1)(i)段中确定的条件,换言之,意味着该外国生产的物项是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某些特定“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则该外国生产的物项满足产品范围。产品范围还包括外国生产的物项,这些物项是一个完整厂线的或一条厂线的“主要设备”的产品,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外国制造的,其本身是某些特定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该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与《出口管制条例》第744.23条中新的“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规则的产品范围基本一致。

第734.9(i)条第(i)(2)段(国家和最终使用范围)规定,如果“知道”外国生产的物项将1)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或翻新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或2)纳入“开发”或“生产”任何“部件”、“组件”或“设备”,并将其用于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中,则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国家和最终使用范围。

本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最终用途范围与《出口管制条例》第744.23条中新的“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管控的最终用途要求基本一致。

由于本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最终用途范围和国家范围与《出口管制条例》第744.23条规定的许可要求基本一致,这意味着符合本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条款的物项也应要求获得《出口管制条例》第744.23条规定下的许可。

与此相关的是,对《出口管制条例》第772.1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超级计算机”的定义,内容如下:“在41,600英尺3或更小的封套内,具有100或更多双精度(64位)千万亿次(petaflops)或200或更多单精度(32位)浮点运算的集体最大理论计算能力的计算”系统。”

F. 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第744.23条对“超级计算机”实行新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

在第744部分(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规定中,本规则增加了新的第744.23条(“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最终用途)。新的第744.23条规定了对基于商业管制清单的许可要求进行补充的最终用途管控,并在(a)和(b)段中增加了两项禁止性规定。(a)段规定,当你在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符合(a)(1)段产品范围的物项时,如果你“知道”该物项将直接或间接用于(a)(2)段的适用最终用途,则不得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此外,新的(a)(1)(iii)段规定,当你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时“知道”该物项将用于特定的最终用途,即,在位于中国的制造某些集成电路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则对任何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物项实行许可要求。

(a)(1)段规定了产品范围,与第734.9(i)条中新的超级计算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基本一致,但这一许可要求也适用于美国原产物项和其他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物项,而不仅仅是根据超级计算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外国生产的物项。

(a)(2)款规定了最终使用范围,其中包括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的设计、“开发”、“生产”、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或翻新;将符合(a)(1)款产品范围的物项纳入将用于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的任何“部件”或“设备”;在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该“设施”能够按照规定的参数制造集成电路,或者如果你不知道该半导体制造“设施”是否能够生产这种集成电路;或者在中国“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所使用的任何物项的“开发”、“生产”、“使用”、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或翻新。

本规则在新的第744.23条中增加了(b)段(对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通知的人的额外禁止),以包括一个类似于其他第744部分最终用途管控的“被通知”程序。新的(b)段规定,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可以通过单独特定的通知或通过对《出口管制条例》的修正来通知有关人员,由于存在用于第744.23条(a)(1)段规定的活动或转用于这些活动的不可接受的风险,某些向某个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任何物项需要有许可。与《出口管制条例》的其他“被告知”条款一致,本规则在(b)段中规定,具体通知只能由负责出口管理的副助理部长发出,或按其指示发出。此外,(b)段规定,当这种通知以口头方式提供时,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本规则还澄清,没有根据(b)段发出任何此类通知,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不遵守《出口管制条例》第744.23条(a)(1)或(2)段的许可要求。

本规则还在新的第744.23条中增加了(c)段,明确指出,没有任何许可例外可以突破第744.23条中的许可要求。与《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的其他最终用途管控一样,对许可例外的这一限制也适用,即使该物项在《出口管制条例》的另一条款下也需要许可,而该条款并无此限制。例如,即使被归入ECCN 3A001的物项在通常情况下有资格根据许可例外RPL(用于更换零件)向中国出口,但如果它是用于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它就没有资格获得许可例外RPL。

最后,本规则增加了(d)段(许可审查标准),规定对于符合第744.23条(a)(1)段的产品范围和该条(a)(2)段的最终用途范围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申请,推定为不予批准,但总部设在美国或A:5或A:6国家组的某些中国最终用户除外。即使受该最终用途管制的物项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向中国或其他目的地发放许可,包括因有更有利的许可政策(例如,3A001物项需要向中国发放许可,通常会根据第742.4(b)(7)条所述的许可审查政策进行审查,但对于新的第744.23条所述的最终用途,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根据上述的推定拒绝政策审查许可申请),这一许可审查标准也适用。新段落还规定,当《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第4号补编(即实体清单)中所列的实体和参考脚注4指定的实体是交易的一方时,对于需要许可的外国生产物项的许可审查政策在《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第4号补编中的该实体的条目中规定。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预估第744.23条规定的新的许可要求将导致每年向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提交的许可申请增加5份。

在第744.1条(通用规定)中,顺应对增加的第744.23条的修改,本规则增加了一句话,说明第744条中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也延伸到新的第744.23条中。

本段关于在中国的某些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的规定将在本序言第IV.B节中阐述。

G. 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第4号补编对实体清单的修订

1. 实体清单概述

实体清单(《出口管制条例》744部分的第4号补编)列明了一些实体,根据具体和明确的事实,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实体有曾参与、正在参与或构成参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的重大风险。《出口管制条例》对所列实体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规定了额外的许可要求,并限制了大多数许可例外的可用性。

实体清单上的“许可审查政策”一栏中确定了对每个被列入名单的实体的许可审查政策,并在将该实体列入实体清单的相关《联邦公报》中说明了对许可例外的影响。任何涉及实体清单上的实体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的许可申请,如果受制于额外的《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许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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