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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诉讼时效制度八大新看点
2017-03-27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诉讼时效制度八大新看点

诉讼时效制度八大新看点

最近,有条消息刷爆律师朋友圈,那就是2017年3月9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项下的仲裁庭就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争端案发布裁决,驳回安城公司的仲裁请求。中方胜诉的主要理由是代理中方的中国律师向仲裁庭提出,安城公司的诉请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曾经作为我们律师为客户赢得官司的神器,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可以说是对《民法通则》实施三十年以来中国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司法实践的总结。也许大家更多地关注到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改为了3年,其实,如果我们稍加深究,就会发现,这三十年来,我们的立法者、裁判者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观念上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立法者将这种变化叫“完善”,而笔者的看法是“宽松”,即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时候,让权利人最大可能地得到司法的保护。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的“宽松”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显得过短,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成为必然选项。

二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三是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诉讼时效制度关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四是原有的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为诉讼时效期间一年的规定,《民法总则》里不再有。

五是强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是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七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是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朱建岳

合伙人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zhujy@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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