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生态环境法典》对农用薄膜产业的影响
作者:李洪江 贺云翔
我国作为全球农用薄膜生产与使用的第一大国,面临严峻的农田残留污染与微塑料挑战。笔者系统梳理了我国地膜与棚膜使用现状、材质分类及技术演进,重点解析了目前施行的核心国家标准在行业准入中的关键作用,结合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深入探讨了《生态环境法典》如何通过整合原有的环境、土壤、固废等多部单行法,建立起从源头标准控制到末端回收处置的闭环管理框架。
一、农用薄膜分类及使用情况
(一)农用薄膜分类
根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以下简称“地膜”)和棚膜。棚膜指用于温室覆盖的一种薄膜,它具有透明度高、柔韧性好、耐候性强等优点,可以有效地保护作物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提高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地膜指用于覆盖地面的一种薄膜,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壤水分蒸发、控制土壤温度、抑制杂草生长等。目前我国使用量比例为1:1.2。
农用薄膜根据化学属性与环保特性,可分为传统不可降解薄膜与新型可降解薄膜两大体系。
传统不可降解薄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聚乙烯薄膜(PE)凭借其显著的成本优势与化学稳定性,成为当前大田作物生产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性材料;聚氯乙烯薄膜(PVC)则以优异的光热性能见长,虽因质量较重且易吸附粉尘而具有局限性,但在秋茬黄瓜等对温度敏感的作物栽培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针对温室种植的精细化需求,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膜(EVA)依靠其高透光率与卓越的耐老化特性,成为茄果类蔬菜高质产出的关键保障,而聚烯烃膜(PO)作为新型高端膜材,通过先进的消雾流滴与快速提温功能,在越冬作物的高端栽培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
当前国内可降解地膜技术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生物降解地膜、光降解地膜、双解地膜。其中,生物降解地膜是行业主流技术方向,也是《生态环境法典》重点支持和倡导的技术类型。其以聚乳酸(PLA)、聚羟基脂肪酸酯(PHA)等生物合成高分子材料为核心,其环境友好属性源于其独特的代谢转化机制,在土壤温湿度及微生物群落的协同作用下,地膜可被微生物有效分解和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及绿色转型背景下,可降解地膜正逐渐成为行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其通过不同的降解机制,有效规避了传统残膜的回收困境,实现了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二)农用薄膜使用情况
中国农用薄膜使用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持续扩大,从1994年的88.7万吨增长到2020年的239万吨,增长近3倍,年均增长率为6.51%,根据相关机构预测,2025年使用量约为222万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历经四十载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演进,已进入高度成熟阶段,其在作物种类上实现了从最初局限于蔬菜、花卉等高价值经济作物,到稳步渗透至棉花、烟草、瓜果、花生、甘蔗等经济作物,再到目前深入应用至玉米、小麦、水稻育秧等50余种大宗粮食作物的跨越式扩展,其中棉花、玉米和蔬菜的覆膜面积稳居前三位;与此同时,地膜的使用范围涵盖了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到南方高山、冷凉地区,实现对全国各地的全方位覆盖。
传统地膜因成本低廉、化学性能稳定,目前仍是大田作物生产中应用最广泛的基础性材料。2017年我国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将地膜厚度下限提高到0.01mm,以增加残膜的可回收性。尽管有强制标准,但由于非标地膜(厚度小于0.01mm)成本极低,仍有大量农户违规使用。这种超薄地膜易老化、破碎,机械化回收率极低,导致土壤中残膜大量累积。这些残膜在自然环境下需要200—400年才能分解,其在土壤中的持续积淀,正从物理结构与化学成分两个维度改变耕地环境。物理上,残膜改变了土壤容重并形成“阻隔层”,阻断了水分与养分的有效循环,导致土壤物理功能衰退及作物根系发育受阻;化学上,伴随塑料分解释放的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的二次污染,对农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二、生物可降解农用地膜相关国家标准
为减轻塑料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我国已初步建立涵盖定义、降解性能和标识的标准体系。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是我国可降解塑料领域最基础、最核心的通用标准,确立了基础判定准则。标准将降解塑料分为生物降解塑料、可堆肥塑料、光降解塑料、热氧降解塑料四大类,要求生物降解塑料需在微生物作用下完全矿化为二氧化碳或甲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5795-2017《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这是该领域最权威的国家标准,于2018年正式实施,规定了生物降解农膜的物理机械性能、降解率(≥90%)、水蒸气透过量等技术指标,适用于农业生产中可完全降解地膜的生产与应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28206-2011《可堆肥塑料技术要求》,规定了可堆肥塑料的生物分解、崩解性能、堆肥过程影响控制及堆肥品质等核心指标。标准适用于薄膜、包装材料等工业堆肥处理的塑料制品,要求堆肥残留物不得对植物生长和动物存活产生负面影响。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41010-2021《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规定了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的降解性能和标识要求。具体制品除降解性能外的其他性能应符合该产品标准的要求。
上述标准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技术基础,GB/T 20197提供了可降解塑料的科学定义,确保了法典第423条关于“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的鼓励政策具有明确的客体范围。GB/T 35795作为农业专项标准,通过对降解率等指标的量化,将法典第420条“农用薄膜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立法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红线。GB/T 41010确立的统一标识制度,为法典第1161条关于“未及时回收罚则”以及第1225条关于“禁限塑料制品罚则”的落地提供了直观的判别依据。它消解了行政执法中关于产品属性认定的技术难题,确保了高额罚金能精准打击违规主体,从而通过法律威慑促使产业向全生物降解方向加速转型。
三、农用地膜回收罚则对降解塑料行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农膜防治规范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规章中,缺乏一部专门针对农膜污染防治的主体法律。现有条款多为原则性、导向性的宣示性条款,缺乏程序性规范和刚性的量化指标。在农膜防治对象、回收义务主体、及时回收的时间界限以及追责行为类型上,中央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
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废止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10部单行法,将农膜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进统一的法典体系中。通过在“土壤污染防治”等分编中设置专门条款,法典建立了从源头控制、标准完善到末端回收的闭环管理框架。
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鼓励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法典第423条第4项明确将“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列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措施。第424条进一步强调,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这为可降解材料企业提供了长期且稳定的市场预期,鼓励企业增加相关技术的投入,提供具有更好的力学性能和降解周期的可降解膜。
法典第420条要求制定农用薄膜标准必须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这要求降解塑料行业必须严格遵循如GB/T 35795—2017等国家标准,有效防止了过去以“部分降解”或“添加淀粉”为名误导消费者的现象,确立了真降解材料的市场主导地位。
同时,法典通过严厉的处罚,从根本上纠正了传统塑料长期以来的“市场失灵”。法典第1161条设定了严格的回收义务,未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单位将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目前生物降解地膜成本约是传统聚乙烯(PE)膜的2倍。这一罚则实质上将传统农膜的回收责任转变为极高的合规成本。对于农户和农业企业而言,如果使用传统PE膜,必须投入大量人力进行机械或人工捡拾,否则将面临高额罚金。这使得生物可降解农膜“无需回收、可直接翻耕入土”的优势转化为显著的综合成本竞争力,从而驱动市场转向绿色替代品。
针对非标地膜,法典第998条和1225条规定了对不合格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单位违法使用将面临1万元至10万元罚款。这种高额罚则极大地提高了非标地膜的使用成本。当违规使用的风险成本远超省下的材料差价时,会迫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放弃廉价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总体来看,罚则的存在使得降解膜在总成本上开始具备对传统膜的竞争优势,并通过与国家标准的衔接,使得无法达到该标准的企业将直接面临法律追责,从而促使行业向具备可降解核心技术的高端产能集中。并通过规模化生产摊薄成本,进一步缩小可降解膜与传统膜的价差。
四、结论
《生态环境法典》的回收罚则不仅是一项惩罚措施,更是一个强大的市场筛选机制。它通过法治手段为以生物基材料为基础的降解塑料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缺口和发展红利。对于降解塑料企业而言,法典的实施意味着行业进入了从“政策驱动”向“法律保障”转型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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