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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关于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六则劳动法典型案例的解读(六)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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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关于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六则劳动法典型案例的解读(六)


作者:胡庆海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这六则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时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然旨在通过具体案例来配合、支持司法解释的抽象条文,以便统一大家对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从而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本人认为,这六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有助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本人转载这六则典型案例,并尝试结合自己的业务经验进行解读,希望能帮助有兴趣的朋友们深入理解这些案例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二: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五: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

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协议、以补助等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胡庆海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非劳动者直接享受的一种福利,而是双方依法共同向国家承担的缴交义务,当然不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私下的协议予以免除。实践中,由于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能够降低用人单位的短期用工成本,或提升劳动者当下到手的实发工资,而退休后的长期利益容易被双方忽视,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面都有一定的违法违规动机。这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能够就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私下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因,尽管双方通常都明知这种协议只是所谓“君子协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其实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典型案例明确贯彻了这些规定,并未超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有助于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

但是,如上所述,就特定的工作月份而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一种是没有依法依规地按照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这两种情况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差别很大。本典型案例涉及的应该是完全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不是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

与本典型案例一致,《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人理解,本条司法解释同样只涉及完全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那么,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月缴纳社保、但并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及所附典型案例并不涉及,本人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否则对用人单位就过于苛刻了,且在现实中并不可行。


文章作者
胡庆海
执行合伙人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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