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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实践要点——从上海法院典型案例谈起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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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实践要点——从上海法院典型案例谈起


作者:郝政宇 张聪聪 张帆 王亚坤

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水平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近年来,随着创新的加速和人才流动的增加,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1],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指引。

本文基于这些典型案例,并结合团队近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从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判定、侵权抗辩、侵权责任及救济、刑事保护五个方面,总结商业秘密诉讼的实务要点,并提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需同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形态多样,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信息。如何准确认定某些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核心问题。

(一)多份文件整合的信息可构成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1中,原告B公司长期从事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分散于多份研发记录中,这些记录均通过密级管理等措施进行了有效保护。法院认定,权利人对相关技术信息的总结、提炼和整合在技术资料中有对应内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程某某在离职后,将该技术信息披露并帮助竞争公司生产产品,其行为构成对B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本案表明,商业秘密的载体不局限于单一文件,对于多份文件中的分散信息,通过权利人的总结、提炼和整合形成的技术信息,只要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应系统保存技术研发的各类记录,并通过密级标注、访问权限控制等措施强化信息的保密性,确保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性。在维权时,可以主张不同载体中承载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二)技术含量低的信息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4中,T公司研发的麻辣烫汤底配方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能够为企业带来市场竞争优势,且T公司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虽然该配方的技术含量较低,但法院最终认定,该配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T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与竞争对手使用该配方生产相同产品,却不能提供自行研制获得被诉侵权配方的证据,因而法院认定其侵害了T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表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限于高新技术,即使是普通行业的独特商业信息,只要具备商业价值,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仍可受到保护。企业在保护类似信息时,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限定访问范围等方式强化信息的保密性。

(三)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均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5中,M公司针对某地铁项目的客户信息,包括其采购意向和产品需求,因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竞争优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客户信息仅是单个客户的信息。但是,法院仍然认为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方通过职务便利获取该信息后,为其他公司争取到该项目的合同,被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典型案例6中,代理商F公司为供货商G公司开拓市场时积累的客户信息,如客户联系方式、交易习惯和需求信息等,尽管供货商G公司更换了代理商,与F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但是,原代理商F公司通过一定成本积累的深度客户信息仍因具备商业价值并受到保密措施保护,这些深度客户信息对于F公司而言,可能不再能带来竞争优势,但对G公司和新的代理商而言,仍然具有商业价值,被法院认定为构成F公司的商业秘密。新的代理商Y公司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并非法使用这些信息,法院判决其构成侵权。

上述2个案件表明,对于市场上不容易获得的经营信息,如果其能为企业带来实质性竞争优势,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注意对此类经营信息的保护,例如,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等措施,同时完善客户管理和招投标信息的保护机制,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侵权方式、秘密信息的流转路径及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一)非法获取即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2中,Y公司授权其子公司Y上海公司使用技术秘密,孙某某作为Y上海公司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其后,孙某某将存储于公司网络中的大量技术图纸下载并转存至私人存储设备。Y公司和Y上海公司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使商业秘密面临泄露风险,即使其未将信息对外披露或使用,也已构成非法获取行为,从而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Y公司和Y上海公司已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孙某某未经授权将商业秘密转存至私人设备,导致权利人对该信息失去有效控制,增加了泄露和滥用的风险。尽管孙某某辩称涉案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表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以实际使用或披露为前提,若非法获取并转移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失去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或使其处于泄露风险,也可认定为侵权。企业应排查潜在的泄密风险,强化技术监控和内部管控手段,避免员工未经授权转移商业秘密。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

本案还应关注一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侵权人需举证证明涉案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或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孙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因而承担了相应侵权责任。本案提示企业应保存详尽的保密与研发记录,同时,在维权中可以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实现更好地维权效果。

三、商业秘密侵权抗辩

侵权抗辩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重要环节,通常由被诉侵权人提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常见的侵权抗辩理由包括: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主张涉案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或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信息来源合法: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或通过反向工程独立开发;未实施侵权行为或被诉行为合法获得授权等。

(一)主动交易抗辩与个人信赖抗辩需要提供详实证据

典型案例7,涉及主动交易抗辩。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担任S公司销售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客户信息,离职后通过其设立的W公司与S公司客户达成交易。被告辩称,涉案客户系主动联系W公司进行交易,并提交了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表明客户系经由业内朋友介绍后自愿与W公司开展业务。然而,该客户说明未明确相关“介绍人”,且客户未出庭作证。法院认为,仅凭客户说明,无法证明客户交易行为具有合法来源,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典型案例8,涉及个人信赖抗辩。本案中,被告吴某某离职后将R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至新公司L公司并促成大额交易。吴某某辩称客户因信赖其个人才选择与L公司交易,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然而,法院审理认为,R公司的客户信息是通过企业投入资源获取,并非因个人能力形成。同时,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从证人证言中并不足以得出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吴某某个人的信赖而与R公司进行交易,法院最终认定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

上述案例表明,无论是主张客户主动交易,还是反向工程抗辩,均需提供详实、具体的证据支持。法院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审查较为严格。例如,可以提交客户出具的明确记录交易过程的说明,以及能够证明客户基于对个人能力信赖而进行交易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且应由客户出庭作证,完成质证程序,确保其可信性和法律效力。

对于企业而言,在日常管理中,则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区分公司客户资源与员工个人能力的边界,并留存客户信息开发与维护的完整记录,强化与客户的合作合同中的保密约定,明确企业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为潜在侵权案件提供有力证据支持。例如,在典型案例8中,原告R公司保存了完整的与客户发生交易的证据,包括交易的电子邮件、买卖合同、报关单等,其中载有客户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价格、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内容,并通过某外贸管理云平台登记总结了以上客户信息,进入该平台需输入账号及密码,在涉案档案信息的右上角标注有“TOP SECRET”标识。

(二)反向工程抗辩需提供拆卸、分析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的过程证据

典型案例10,涉及反向工程抗辩。被告李某某离职后,利用H公司技术信息与他人成立K公司,并生产与H公司类似的机械设备。李某某主张其技术来源于对第三方设备的反向工程,但未能提供完整的技术研发过程和证据支持。法院审理发现,H公司技术信息具有独特性,需经复杂计算和实验验证,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独立研发的合法性,反向工程抗辩不成立。

该案表明,反向工程抗辩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与技术创新自由的平衡点,需提供详实证据,例如,需要证明从公开设备到形成技术方案的独立研发过程,包括测绘记录、实验数据等。此外,反向工程不得涉及非法获取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企业而言,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应警惕因设备销售、展览等导致的潜在泄密风险,并通过技术加密、产品细节隐藏等方式降低技术外泄的可能性。

四、商业秘密侵权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依据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害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收益计算,当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实务中,损害赔偿的计算始终是一个难点。由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直接量化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存在困难;当无法查清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时,法院需结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此时,权利人需提交商业秘密的价值证据及防护成本的证明材料,若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导致赔偿额过低。

本次典型案例中,有2个案件涉及到仅非法获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值得关注。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计算

典型案例3中,M公司和K公司共同起诉其前员工王某某,指控其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195个技术文件并将其转存至未经授权的私人设备。尽管王某某尚未使用这些技术文件,但其行为已使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失去控制,导致商业秘密面临泄露和非法使用的风险。法院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参考K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规定,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4万元。

与上述典型案例2相似,该案例再次表明,即使侵权人尚未实际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只要其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即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此类仅非法获取型的案件,其赔偿金额的认定属于实务中的难点。笔者也曾代理此类型的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虽然权利人已经提交了一定的证明商业秘密价值的证据,但是,法院最终酌定的赔偿金额仍然较低。

为了争取较高的赔偿额,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日常管理中注意留存可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的证据,例如技术研发投入、市场竞争优势等相关证据,作为商业秘密价值的证明材料;第二,细化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标准,并确保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第三,保存防护成本证据,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投入的监控、防泄密等成本可作为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损失评估

典型案例9为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拆除硬盘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持有Z公司的两个技术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完全一致,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128万余元。虽然周某某尚未对外披露或使用该秘密信息,但权利人因防止秘密泄露已承担了高昂的成本,并因此遭受经营压力。鉴于权利人尚未对外许可使用涉案技术,也没有实际使用产生的获利数据,法院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本案表明,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企业可通过引入审计、合理许可费评估等机制,由审计或专业评估机构确定技术许可的市场价值,从而为侵权赔偿或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证据依据。总之,企业应借鉴这些司法实际案件的经验,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有效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的闭环体系。

五、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保护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针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侵权行为,能够有效威慑潜在侵权人。

(一)鉴定意见作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应经过严格审查和复核

典型案例11中,被告人张某离职后,未经许可使用原公司S公司的软件源代码,从事侵权软件的开发与销售。经鉴定,张某使用的源代码与S公司的源代码相似度高达90%以上。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鉴定方面,鉴定机构通过互联网检索、反向工程分析、保密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软件技术点对应的技术信息是该软件中不可或缺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技术信息未被互联网公开,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反编译技术获得。对于该份证据,法院采用了鉴定人员出庭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检索范围和鉴定方法、证据清洁性等复核。最终,法院判定张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案件情节对其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同一性的判断,通常都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是,对于此类鉴定意见的审核与质证,不应仅从鉴定资质和程序的角度考察,更应从实体上判断其意见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本案的做法,对于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给出了很好的示范。对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应经过严格审查和复核,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在刑事案件中,企业应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专业人员出庭、专家咨询等方式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积极赔偿与认罪认罚来减轻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12中,被告单位F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因非法获取并使用上海R公司的技术图纸,被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F公司不仅非法使用9项技术信息进行生产,还将其中5项技术信息以专利形式对外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尽管案件性质恶劣,但被告单位与相关责任人通过积极措施争取到从轻处罚,其中包括被告单位F公司与权利人上海R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权利人谅解;被告人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预缴罚金,展现出较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赔偿基础上,双方建立合作机制,权利人允许被告单位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上述情节,对被告单位F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的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表明,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人,可通过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认罪认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争取从轻处罚。对于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应加强法治意识,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在涉嫌侵权案件发生后,应及时与权利人沟通,争取和解赔偿,避免事态扩大。同时,企业应完善内部的法律合规机制,加强商业秘密的合规管理和证据保存,尽可能规避和降低刑事风险。

结语

上海典型案例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非常具有借鉴意义,企业应以此为指引,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法律维权能力,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1、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从保密技术措施到保密制度全面覆盖,确保商业秘密“能认定、能保护、能维权”;

2、强化员工保密管理与培训:通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措施减少员工的泄密风险,明确员工泄密行为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等法律责任,同时定期培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3、优化企业诉讼维权能力:日常做好维权证据的准备,例如,研发过程、采取保密措施、员工职权范围可以接触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等证据等,在侵权发生时快速反应,降低泄露损失,并充分利用司法保全、鉴定、审计、举证责任规则等法律工具,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应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应建立合规机制,在员工招聘、对外合作时完成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尽量规避或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犯罪风险,并提前建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时的应急处理预案。

总之,建议企业应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司法实践动态,不断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1] 依法高效保护商业秘密,上海发布12件典型案例,http://sh.people.com.cn/n2/2024/0419/c134768-40816904.html

 


文章作者
郝政宇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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