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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知产观察 | 第53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2023-08-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观韬知产观察 | 第53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观韬知产观察 | 第53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 闫笑男 李梦娇

【前言】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升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理解探讨案例指导意义。

案例:第52917720号“惠民南粤家政”商标异议案,该案规制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行为,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第45类第52917720号“惠民南粤家政”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4502,社交护送(陪伴);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遛狗服务;家务服务;(儿童的)保姆服务;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服务。

异议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被异议人:惠州市南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南粤家政”工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持续推进的重要民生工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损害“南粤工程”品牌权益,不利于“南粤家政”民生工程的贯彻落实,对社会公众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国知局观点】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指定使用于第45类“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南粤家政”工程系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经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的重要民生工程,并已经过媒体广泛报道。被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政府授权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或许可使用上述工程名称,被异议商标由“惠民”和“南粤家政”组成,“惠民”有“给人民好处”含义,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南粤家政”作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17720号“惠民南粤家政”商标不予注册。

【观韬点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上规定在最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审查审理编3.2.7、3.2.8中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但是,如果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本案中“南粤家政”工程系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经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的重要民生工程,并已经过媒体广泛报道,有一定公信力。被异议人在上述情况下注册惠民南粤家政”商标,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指定服务的来源产生是由政府主持提供的误认,有明显对政府公信力以及影响力进行“攀附”和“搭便车”的恶意。如果对此行为放任不顾,则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民生工程建设,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于情有理,于法有据。本案成功为打击恶意注册国家重大民生工程商标异议案件起到标杆作用,彰显我国维护国家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通过确立本案为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对商标注册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教育和警醒作用,促使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杜绝恶意注册商标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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