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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知产观察 | 第44期——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递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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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知产观察 | 第44期——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 李泸 乔昱达


前言: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最高院结合历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每年持续发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最高院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总结,展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观点。


一、水印在著作权权属证据中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其主张于2016年8月13日起,作为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被告在其运营的“草庐蜂业”(caolufengmi)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4张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照片原图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据此,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令河南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Getty公司确认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但是,即使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汉华易美公司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观韬点评: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以作品上的“署名”推定著作权权属的规则,但对于作品中的“署名”应有一定“门槛”要求。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图片类作品上的水印,因为其可自行操作、随意性较大的特点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仍有差距,不得仅以此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另外,本案对国外公司对国内代理商的版权授权链条进行了严格审查,提高了代理商的维权门槛。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二、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的侵权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开发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7.0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建站软件)】,享有该款软件的著作权。该公司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建站软件的免费下载。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涉案用户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使用建站软件。涉案用户协议主要内容载明,米拓公司同意用户免费商业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米拓公司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米拓公司在网站上同时还另行提供收费版本下载,“买断”商业套餐价格为6999元,用户支付该费用后可以下载软件并去除版权标识,在该收费项目下米拓公司还提供网站维护、故障处理等服务。米拓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协会),主张工程建设协会未按用户协议要求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条款系米拓公司为推荐、许可不特定用户使用涉案建站软件而单方预先拟定并未与用户具体协商的条款,属于法定的格式条款。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米拓公司同意用户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该协议条款要求,属于其合法地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等软件著作权,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工程建设协会以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系格式条款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张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观韬点评: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二审法院对于该《用户协议》作为格式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以及违反该协议是否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该案对于用户在网站中下载权利人免费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所可能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适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三、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认定

案号:(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能够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对短视频进行编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脸萌公司)系剪映App的运营者。2020年,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微播公司、脸萌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该短视频相关著作权,其主张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影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Tempo App上传“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点击播放该短视频,亦可以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短视频模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短视频模板本质上属于短视频,其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性化元素的短视频。立足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短视频模板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本案中,涉案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对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而成,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明显差异。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诉侵权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观韬点评:

在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背景下出现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内容制作新产物。本案系全国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入选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参照判决对双方平台上的大量短视频模板进行了一揽子协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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