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158期: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017-09-25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58期: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案件一:

A公司和B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于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其借用若干技术工人。A公司与工人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均由B公司支付。

用工期间,工人C受伤。经司法鉴定,伤情达到九级伤残。

B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小的劳务承接公司,其负责人支付了急救费和护理费,也确认A公司与工人C并没有劳动关系,反而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工人C还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认定其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以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工人C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案件二:

在A公司认为已经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工人C又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B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且主张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B公司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视作其放弃抗辩,认定两被告违反注意义务,认定A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承担主要责任;B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解读:

这个事件,其实通过两个不同案件组成。工人C通过劳动争议未达到目的,其又通过侵权诉讼关系获得了想要的赔偿。

A公司认为:工人C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B公司应承担工人C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二的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一仅判决工人C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对工人C与B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判定。在B公司未出庭的情况下,无法对劳动关系作出判断。但由于工人C在A公司厂房内受伤,故可以判决A公司和B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虽然,A公司守住了“劳动关系”的防线,可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所以,本案中一旦认定工人C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A公司可以无需承担雇主责任了。

但A公司的尴尬之处在于,从程序上其只能主张和工人C没有劳动关系(也被判决确认),却无法主张另两方(工人C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人C与B公司也无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工人C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但在本案中,B公司的负责人其实在案件一中,以“证人证言”与“情况说明”的形式,确认B公司与工人C存在劳动关系。案件一的承办法官就是依照该证据,判定工人C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且A公司在案件二审理过程,也将上述“证人证言”与“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但案件二承办法官却回避该关键证据。

尽管笔者对案件二的判决结果保留意见,但本案作为实务判例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审判机关的态度:出于保护受伤劳动者权益和使其获得合理救济的目的,A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要承担必要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就体现为用工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建议:

1、  在签订类似“项目承包协议书”时,要确认承包公司使用的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等;

2、  通过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来降低公司的赔偿风险。 

我们下期再见!


张勃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wenqiong@guantao.com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