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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系列|并购重组(一)
2016-12-07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新三板系列|并购重组(一)

并购重组(一)

 

第一节 并购重组概述

一、并购重组的基本概念

随着新三板的持续升温,挂牌企业的估值快速飙升,部分原可能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中小企业转而选择登陆新三板。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激增,新三板也由A股公司的“并购标的池”,转变为主动出击并购的战场,成为中国并购市场新的亮点和新的投资机会。新三板并购的模式不再限于被动被上市并购,其中还有部分新三板公司通过定向增发主动出击,去并购其他实体企业,甚至还有新三板公司去并购A股公司的案例。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中旬,新三板市场已有超过100家挂牌公司被并购重组,超过70家的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主动并购其他的实体企业。

2015年上半年的股票市场呈现牛市状态,根据投行界的经验,牛市下半场的主角往往是并购重组。并且,A股IPO市场的历史性暂停,也使得并购重组市场成为资本市场的关注焦点。

从严格意义上讲,并购重组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涵盖了企业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回购、合并、分立等对公司股权机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利润,以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的类型

并购重组可以以多种形式展现出来,每种形式均基于各公司的特点和特定目的。了解并购重组的类型,对于公司制定并购重组方案奠定了基础。

(一)按行业关系划分

按行业关系划分,并购重组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及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减少和消除同业竞争,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拉长产业链,降低关联采购成本,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混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一主多辅、多元化经营,逐渐完成产业模式的切换。

(二)按出资方式划分

1、现金并购

现金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现金并购又分为两种情况:现金购买股权式并购和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

现金购买股权式并购指并购方以现金通过市场、柜台或协商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股权。

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方以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资产,使被并购方除现金外没有持续经营的物质基础,成为有资本结构而无生产资源的空壳。

2、换股并购

换股并购,指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换股收购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股票/资产,从而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也成了收购方的新股东。这种方式避免了收购所需要的巨大现金压力。

换股并购也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以股权置换股权式并购及以股权置换资产式并购。

以股权置换股权式并购指并购企业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标的企业的股票,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以股权置换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向目标公司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资产。

3、债务承担式并购

在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债务相等的情况下,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并购方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并购方式。

(三)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支付并购资金划分

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支付并购资金划分,并购重组分为杠杆并购与非杠杆并购。

杠杆并购指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大规模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即利用借入资本收购目标公司。收购方为了进行收购,大规模融资借贷去支付交易费用(通常为总价款的70%或全部)。同时,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为借贷抵押,借贷利息将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未来现金流来支付。在我国,收购方主要是用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借贷来完成收购的。

(四)按并购双方在并购完成后的法律地位划分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并购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并购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并购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并购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并购方)的资产、负债。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五)按照交易场所不同划分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即通过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的收购。通常情况下,持有一个目标企业已发行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时,依法要向该企业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并按照符合法律的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获得目标企业股权的收购方式。

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指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三、新三板并购重组的动因

新三板并购重组作为新三板市场一种活跃的资本运作方式,可以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最根本的动因是追求利润和迫于竞争,本书将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总结如下:

1、扩大生产规模,发挥规模经济优势

企业规模的大小对其竞争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容易赢得客户的信赖,更容易占领市场份额。企业通过并购,实现生产要素的互补,实现强强联合达到一定规模,有利于形成能降低单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规范经济优势。

2、取得税负利益,降低成本

企业并购会引起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对于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来说,以其在原企业的利益交换一家大企业的股份,而不是直接出售企业获得现金,可能获得都税负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的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特殊税务处理,即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企业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在符合上述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并购企业因无法持续经营而出售,由于亏损可以在若干年内税前弥补,一个高额盈余的企业并购亏损的企业,无疑会获得税收利益。

3、获得低价资产,赚取利润

企业并购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价值往往被低估。企业价值被低估的主要原因有三个:(1)受制于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潜能未被完全发挥;(2)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目标企业的股票市场价值低于重置成本;(3)并购企业知道一些外部市场所不知道的信息而认为目标企业价值被低估。如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当时拥有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而这些土地未能在前期经营中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其真实价值被低估,再加上我国目前在土地使用的审批上把持比较严格。因此,对于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通过并购获得这些被并购的企业的廉价土地。还有些企业以大量举债方式通过股市收购目标企业股权,再将部分资产出售,然后对目标企业进行整顿,再以高价卖出,从而实现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资产获取并购收益。

4、实现多元发展

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降低企业发展单一业务、回避业务萎缩和获得整体规模优势的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多元化发展,不仅可以使企业降低自身风险,而且能在一定条件下增强企业核心能力的稳固性和降低企业受益的不稳定性,以获得竞争优势。

5、克服行业壁垒,减少建设周期

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容易地进入一个新的领域,这样就可以直接绕过贸易壁垒,开展新的业务,开拓和占领新的市场。另外,企业在发展过程受建设周期的限制。并购企业通过并购获得目标公司的生产力和经营经验。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其规模做大,提高竞争能力,将竞争对手击败,这样就有利于减少竞争,避免降价的风险。尤其是在进入新行业的情况下,谁领先一步,就可以在原材料、区域、销售渠道、声誉等方面取得优势,在行业内迅速建立领先优势甚至是超越优势,这种优势一旦建立,别的竞争者就难以取代。

四、新三板并购重组的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本为一种物理化学现象,又称为增效作用,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分相加或调配在一起,所产生的作用大于各组分单独应用时作用的总和。在并购重组中的协同效应指并购后竞争力增强,导致净现金流量超过两家公司预期现金流量之和,又或合并后公司业绩比两个公司独立存在时的预期业绩高。简单地说,协同效应即“1+1>2”效应。新三板并购重组的协同效应体现在经营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及市场份额协同效应四个方面。

1、经营协同效应

经营协同效应指并购企业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并购后,依据经济的互补性及规模经济作用,可提供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获得经营协同效应需要满足两大前提:第一,产业中存在规模经济;第二,在并购前,并购方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经营协同效应通过规模经济给企业带来利益:

(1)企业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将多个生产主体置于同一领导之下,可以节省管理费用、节约营销费用、集中研究费用、扩发企业规模、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2)生产规模经济。企业通过并购可使其资源配置处于最佳的结构分布。能有效解决由于专业化引起的生产流程的分离,获得稳定的原材料原来渠道,降低生产成本。

2、管理协同效应

拥有高效率管理队伍的并购企业,可以通过并购缺乏管理人才而效率低下的企业,充分利用管理团队的剩余管理能力。利用管理能力超出并购企业需要的管理人才,通过提高并购后企业的整体效率水平而获利。

3、财务协同效应

并购企业实现并购后可在财务方面获得如下收益:

(1)财务能力提高

一般情况下,并购后的企业整体的偿债能力比合并前各单个企业的偿债能力强,有利于实现资本在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间低成本的有效再配置。

(2)合理避税

如前文所述,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允许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且其亏损后可递延以抵消以后年度盈余。同时国家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资产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规定,通过并购行为及相应的财务处理合理避税。

4、市场份额协同效应

市场份额指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所占份额,也就是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企业市场份额增大到一定程度,则会对市场达到某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可以带来垄断利益,同时又可以保持竞争优势。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宇
律师
观韬中茂广州办公室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电子邮箱:wangyu@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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