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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系列|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2016-12-07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新三板系列|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一、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需要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视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正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当发生以下情况的时候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应在事件发生后两个转让日内进行披露的情形。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规则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临时披露

无特殊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只需向主办券商报备。当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视关联交易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披露方法,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然性关联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转系统中对《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披露。《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需要对关联方、交易协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阐明。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样需要在公告中对关联方、交易协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阐明。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规定了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情形:(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案例2.4.5.1

红山河披露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告

红山河(证券代码:831367)于2015年7月6日披露《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与宁夏红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山河置业”)签订《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将本公司名下车辆两部出售给红山河置业,交易总金额为 89,6.84 元人民币。

红山河置业为本公司控股东;红山河置业的控股东、董事长王占河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红山河置业的股东王占山为红山河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红山河置业的股东刘浩为红山河的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5 年 6 月 10 日、2015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的《关于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临时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专门一节对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列明,主要包括重大诉讼、仲裁;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异常波动;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股份解除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等。对于没有列明的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会对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也需要披露。

1、重大诉讼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2、利润分配、资本公司转增股本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案例2.4.5.2

美诺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公告

美诺福(证券代码:430764)于2015年4月23日披露《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司拟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审字第 60000007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本公积为 13,497,025.51 元,公司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9,000,000 股为基数,以部分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30股,共计转增股本 11,070,00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9,000,000 股增加至 20,070,000 股。

2015年6月5日,披露《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将转增事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披露。

3、股票异常波动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对新三板股票的异常波动情形进行了列列举。

首先,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

(二)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最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

(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4、股权激励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5、限售股份解除限制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案例2.4.5.3

花精新材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花精新材(证券代码:830829)于2015年7月16日披露《无锡花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对公司股权解除限制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票解除限售总体情况、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并对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说明:1、在本批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2、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3、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挂牌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4、不存在挂牌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挂牌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6、拥有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发生变动

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权益变动的披露格式进行了的详细规定。在进行权益变动的时候,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持股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及其他重大事项。

7、风险警示、终止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五、临时报告的违规处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2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案例2.4.5.4

泰谷生物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遭受处罚

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典军于2013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泰谷生物2014年1月22日或准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直至2014年4月16日,泰谷生物才就该事件进行《重大事项公告》。

新三板表示,泰谷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第46条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泰谷生物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对泰谷生物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以泰谷生物主办券商山西证券未能在1月22日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其在申报稿截止日到首次信息披露日期间的补充尽调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26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条、第3条的规定,对主办券商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解析:泰谷生物的上述情形属于未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包括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主办券商。各主体通力合作才能保证挂牌公司的顺利运营。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宇
律师
观韬中茂广州办公室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电子邮箱:
wangyu@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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