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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114期: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用人单位可否终止用工?
2016-11-26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14期: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用人单位可否终止用工?

 申达劳动11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用人单位可否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就该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即使按照该条款,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伤残鉴定等级结果未确定之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案号为(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06号的案例中,上海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工伤人员未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应当顺延至鉴定结论下达日。”且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其停工留薪期的主张。

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列明为特别规定,因此,若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其它条款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随时终止用工。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用人单位已依法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若非全日制从业者发生工伤,且在其伤残等级结论下达之前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因在实践中社保部门将拒绝承担员工的社保待遇,相关社保责任将有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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