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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84期:上海北京“三期”女职工假期汇总
2016-11-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84期:上海北京“三期”女职工假期汇总

申达劳动84:上海北京“三期”女职工假期汇总

 

孕期内:

·  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保胎假”——按病假处理,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产前假(仅上海)——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员工申请,公司同意,员工可享受2.5个月,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80%计算。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员工长病假的,不再享受;

·  每天工作时间内一定时间的休息——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上海规定1个小时。工资福利不变。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享受产假津贴。

·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享受产假津贴。

生育期间:

·  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的多一胎加15天;享受产假津贴。二胎新政:取消晚育假,增加“延长生育假”。目前北京草案为30天;上海为30天;

·  陪产假——目前北京草案为15天;上海为10天。

哺乳期内:

·  哺乳期限——孩子出生后1年内。

·  哺乳期延长——北京: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  哺乳期延长——上海: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员工应正常出勤,工资福利不变。

·  哺乳时间——每工作日内1小时,不得累计使用。工资福利不变。

·  哺乳假(仅上海)——哺乳期内员工申请,公司同意,员工可享受6.5个月,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80%计算。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员工长病假的,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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