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17期: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雇?
2016-11-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7期: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雇?

申达劳动17: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雇?

 

北京朝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关于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据此解雇的案件中,发表如下观点: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应属无效。从商务拓展岗位的职责来看,张某的婚姻状况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也不会影响张某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因此张某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其应当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还特别指出,如果公司明确将未婚作为招录员工的条件,则构成就业歧视,不能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申达观点认为:关于员工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需要视员工隐瞒或虚构的事实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或是否损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可能获得的相关权益。上述案件中,员工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也不会导致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期待的权益受损,因此员工虽有隐瞒或虚构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人单位违背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