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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12期:从一个严重违纪案件来看我国的病假制度
2016-11-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2期:从一个严重违纪案件来看我国的病假制度

申达劳动12:从一个严重违纪案件来看我国的病假制度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2012年伊始,张某开始连续休病假。起初,他还能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流程,向公司提交疾病证明单原件及书面的休假申请。但在几次休假后,张某开始在家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疾病证明单扫描件的形式申请病假,并拒绝向公司提交书面原件以供审核,也拒绝提供书面的休假申请。

鉴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于休假流程具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在张某违规擅自休假后,向张某发出了警告信,要求其立即提交疾病证明单原件。张某接到警告信后,仍然拒绝提交原件,并继续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并休病假。为此,公司在此后的一个月中两度再次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并在第三次发送警告信后,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严重违纪,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承认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确实有要求员工提交疾病证明单原件的规定,并且也承认自己确实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做,还因此受到了公司的警告信,但是张某认为,其当时病休在家,身体状况并不适宜前往公司提交原件,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刁难。张某当庭出示了疾病证明单原件,经查,该等原件均为医院真实开具。

本案最终由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裁定恢复劳动关系。

分析:

笔者相信,本案的最终结果可能大出读者们的预料。诚然,休假应当事先获批,这是正常的公司管理流程,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事先列明了请假流程,并在最终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给予了员工长达一个月的改正期限,其可谓“仁至义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仍然被判定为违法解除,也无外乎有人为其喊冤。

然而,本案的裁决却有其法律依据,看似不合理之处,却有其合理之道。凭借对于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认识我国病假制度的本质。

1. 病假究竟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引发本案的原因在于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休病假,显然,员工休病假是否需要公司批准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事实上,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员工休病假无需公司批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由该条可知,员工休假进行治疗的条件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并不是员工得以休假的条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类似“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病假”的条款,是高于法律规定设置的额外条件,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判定类似条款无效并无不当。

除了上述“批准条款”外,以下条款通常也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如要求员工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卡等疾病证明单以外的材料以供复核等。原因同上,即员工提供疾病证明单后足以证明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应当提供休假治疗,任何由用人单位额外设置的条件或门槛均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综上,我们希望各位读者能够建立起这样一个概念,即员工在我国休病假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在员工已经提交疾病证明单的情况下,仍然以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理由限制员工休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违反法律。

2. 员工仅仅提交疾病证明单的复印件是否能够休假

如前所述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即可休病假。根据法律原文,这里所称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是一个事实状态,而没有任何对于材料或证据形式的要求,因此,理论上来说,员工只要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事实状态(如持有疾病证明单等),其即便不提供疾病证明单,也可以得到休假。所以,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员工未向用人单位提交疾病证明单原件,但当庭提供证明单原件的情况下,仍旧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如此说来,员工是否只要有了疾病证明单,其即便连复印件也不给公司,就可以随意休假了?我们认为也非如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员工至少应当给予公司得以复查疾病证明单真实性的可能,才可休假,如员工在向公司提供了疾病证明单复印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前往医院复核单据真实性,而员工如连复印件都未提供,致使公司根本无从核实病假真伪,则其仍应被认定为旷工。

3. 规章制度中关于额外设置的休假条件是否需要删除?

前文提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诸如要求员工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卡等疾病证明单以外的材料以供复核等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均对员工没有约束力,但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保留类似条款,以起到“过滤网”的作用。例如,员工在提交一张存疑的疾病证明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先根据规章制度要求其提供病历卡等材料。如员工的疾病证明单确为真实,则通常员工会配合公司提供材料;如员工的疾病证明单为伪造,则其很有可能会对于公司的要求进行推诿,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前往医院核实等手段做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员工。由此一来,公司可以通过规章制度中的要求“过滤”掉绝大多数真实的疾病证明单,避免了大量的核实工作。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本案使各位读者对于中国的病假制度拥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在之后的工作中能够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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