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北京QFLP新规解读——兼谈较其他试点QFLP制度之优势
摘要: 2021年5月6日,《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QFLP 新规》”)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该办法是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本文将对《北京QFLP 新规》的内容变化进行解读,并对该新规中的QFLP制度较其他试点QFLP制度的优势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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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荣元 祝晓雅
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发达的大背景下,跨境股权投资已然呈现高发态势。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对于外商投资、外汇管制都采取较为严格的措施。近些年我国对外商投资采取开放态度,在既有外商投资、外汇管制相关制度体系下,通过设立QFLP试点制度拥抱境外资本,吸引境外资本在试点地区设立试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活动。所谓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早在2010年,上海便率先开展了QFLP试点,紧接着2011年,北京亦成为第二个试点城市,至今已然经过十余年的探索。
2021年5月6日,《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QFLP新规》”)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该办法是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北京QFLP新规》规制对象包括在北京设立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延续了原试点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支持 “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北京QFLP新规》在监管机制、试点基金组织形式、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设立条件、投资者条件、托管要求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且新增了受理流程、试点额度发放、投资领域等相关规定。
总体而言,《北京QFLP新规》放宽了要求,更加贴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需求,相较其他试点地区的政策,《北京QFLP新规》有诸多优势。
一、《北京QFLP新规》修订内容
《北京QFLP新规》较2011年之规定而言,大幅修订了诸多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机制
在监管机制方面,由原先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修订为包括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四部门联审”。
(二)试点基金组织形式
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在原先允许试点企业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制的规定,将契约型基金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方面,细化了设立条件,并取消了重点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限制,修订后,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为:
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金融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股东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4. 存续经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5. 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试点基金的设立条件
在试点基金的设立条件方面,将原先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标准下调为1亿元人民币。
(五)试点基金投资者的条件
在试点基金投资者的条件方面,细化了相关标准,修订后试点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2.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 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托管要求
在托管要求上,细化了托管银行的条件,要求“试点企业应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法人银行机构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二、《北京QFLP新规》新增内容及取消内容
相较于2011年的规定,《北京QFLP新规》也新增、取消一部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增受理流程规定
《北京QFLP新规》增加了设立试点企业的受理流程:新设试点企业,可持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试点企业,注册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新增试点额度规定
在试点额度方面,《北京QFLP新规》明确试点额度分配是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层面,允许同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多只试点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三)新增投资领域规定
《北京QFLP新规》增加了关于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1. 非上市公司股权。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3.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4. 参与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四)取消相关限制内容
除上述新增内容外,《北京QFLP新规》还取消了对试点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业务范围的限制,取消了七大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领域限制、取消了结汇金额上限比例、取消了试点企业禁止从事业务范围等内容。取消了外资认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50%的限制,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注册出资金额限制,且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不再加以限制。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包括上海、北京、重庆、天津、青岛、深圳、贵州、平潭、珠海、广州、厦门、苏州和海南在内的13个省市推出了当地QFLP试点政策。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2021年1月29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与近期出台的深圳、海南等地的QFLP制度相比,《北京QFLP新规》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试点基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允许试点基金采用契约制的组织形式。
第二,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也允许以FOF(Fund of Funds,即母基金)方式投资,可以作为其他基金的联接投资载体。
第三,采用核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的做法,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的多只不同基金之间可以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范围内调配额度。
第四,对试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较为宽松。
第五,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在前台为申请试点企业提供从注册投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一对一的专人服务,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
第六,《北京QFLP新规》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机制,适用统一规则一体化管理。
第七,《北京QFLP新规》相较其他试点的相关规定而言,在内容表述上更加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徐荣元,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MBA硕士生导师,在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资本市场等领域有丰富的项目实战经验,曾主导或参与完成多个在境内外市场上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交易案例。
Email: ronaldxu@guantao.com
祝晓雅,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现就职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与贸易部门,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跨境投资、商事诉讼与仲裁等。
Email: zhuxy@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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