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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国资委取消央企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
2016-08-30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国资委取消央企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

国资委取消央企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

 

2015年4月21日,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发出了《关于取消中央企业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央企金融衍生业务仍实行备案管理,但监管方式由事前的核准备案转变为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备案,将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的决策核准权下放至央企董事会或有关决策机构,而企业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所需外汇额度由国资委向外管局出具支持函。这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随着近些年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的提出,多数央企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董事会,境外衍生业务也开展的较为规范、运行总体稳健,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逐渐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

下面,我们对央企境外衍生品业务监管历程加以简单梳理和介绍。

l 证监会——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在2001年5月2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境外套保办法》”)以及2001年10月1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对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监管措施,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此外,央企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年度风险敞口经证监会核准后需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国家外汇局以开具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的形式核准央企外汇套保额度。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则由商务部核准,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企业在获得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开始实际开展期货业务时也有很多限制性要求,例如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需报证监会备案;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并说明理由;企业选择的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也需经过证监会核准;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证监会备案等。

l 国资委——金融衍生业务备案/核准制度

自《境外套保办法》发布后,先后共有31家国企获得了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在境外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自2007年起,证监会已经停止批准新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由于套期保值需求的存在以及国内相关衍生工具的匮乏,若干国企转向境外机构销售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由于央企开展除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之外的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法规和监管的空白地带,金融危机时期,有少数央企在使用复杂的境外衍生产品时遭遇巨额亏损。根据当时各大央企出具的报告显示,航空类企业在该轮“套保门”中被“套”最深。从2008年的情况看,东方航空截至2008年底浮亏62亿元;国泰航空则巨亏76亿元;国航在2008年10月底已浮亏31亿元,并在2008年11月发生了588万美元的实际赔付;上航到2008年10月底则浮亏近1亿元。继航空公司出现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亏损之后,中国远洋所属干散货船公司持有的远期运费协议(FFA)出现巨额浮亏,至2008年12月公司合计亏损39.5亿元。企业在能源矿产方面进行套保的遭遇似乎更加触目惊心,例如,在2008年,深南电与高盛进行的原油对赌协议,只要原油浮动价格低于62美元/桶时,深南电每月需按照(62美元/桶—浮动价)×40万桶的金额支付现金给对方。自2008年下半年起,国际原油价格持续走低,高盛于2009年12月向深南电索赔8369.99万美元。

金融危机发生后,国资委在2009年向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了相关法律函件,函件称国资委下属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但据我们了解,随着危机后市场的好转,这些交易的浮亏已经大大缩小,此事最终并未走向法律途径。

在对央企巨额浮亏进行深入调查后,国资委在2009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对央企从事的境外期货业务进行审核整改、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等,随后,国资委又于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针对央企金融衍生品业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其中包括对以前不受监管的境外场外交易进行监管。根据临时监管机制,中央企业在境内或境外、场内或场外所从事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均需要向国资委进行备案;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还应当每季度向国资委报告已开展业务的种类、持仓规模、资金使用、业务市值、浮动和实际盈亏及套期保值效果等相关情况。而中央企业进行境外商品衍生业务需要在业务开展前向国资委提交评议核准申请,国资委会同商务部、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议核准。

l 国务院——取消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要求,国务院于2013年5月15日公布了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取消了商务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进行核准的行政审批。这一举措满足了那些已获批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31家国企想要增加交易品种的新需求,同时有望推动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工作。

l 趋势——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期货业务/境内期货公司“走出去”

由于境外套保牌照仅停留在31家国企的水平,无法满足众多中小型国企和民营企业的海外套保需求,证监会开始研究放松境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及境内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模式和实施方式。尽管证监会已于2006年批准了南华期货等6家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从事期货业务,但它们不能代理境外资金进入内地交易,内地资金也不能通过它们在香港交易,它们只相当于香港的本地期货公司。证监会目前考虑的试点,是境内有套期保值需求的企业可以通过有资质的期货公司,直接与美国、英国等全球主要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建立中国期货与世界期货之间的通道。2011年,中国国际期货、中粮期货和永安期货三家公司已获准参与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工作。预计证监会将择时放开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不限于国企)参与境外期货交易。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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