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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对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关于背靠背条款适用案例之解读与反思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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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对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关于背靠背条款适用案例之解读与反思


作者:于喜华 朱佳雯


前言: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3则有关背靠背条款适用的案例,本文认为,该3则案例所归纳的裁判要旨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的解读存在一定局限,在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如无其他因素(如条件已成就等)干扰,不宜直接否定背靠背条款的适用。

一、编号2024-08-2-115-002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甲方,总承包人)与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分包人)签订《某地块一期工程外墙保温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合同总价为8298772元”,第8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中第(2)项约定,“乙方所承包工程完工后,工程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乙方1个月内向甲方和业主提交最终结算书,业主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款付至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5年,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工程款付至97%,保修期满待业主返还质保金后扣除发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余款1个月内全额无息支付。”2015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某地块一期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如业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相应顺延,由此带来的资金压力及支付风险乙方应知晓并相应承担,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停工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 

2014年9月30日,某地块一期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6年9月25日,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单价审定结算金额为12772315元,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某某在结算表上签字并加盖“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XX项目部”印章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2月26日,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共计给付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743763.24元,余款未付。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将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028551.76元及利息553140.7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某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已对延期支付款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观韬视点 | 对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关于背靠背条款适用案例之解读与反思

该案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的裁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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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归纳的裁判要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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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了背靠背条款,生效判决最终认定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付款。但生效判决认定应付款的理由首要在于“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举证证明业主存在延期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即被告未举证证明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同时也认为“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限期延迟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因此,该判决未否定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也并非在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况下直接否定背靠背条款的适用。

而人民法院案例库总结的裁判要旨仅摘取了“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限期延迟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合理理由”的观点,副标题的结论同样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可能带来一定误导。

二、编号2024-08-2-084-011案例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为采购货物,与供货方广西某物资公司先后签订《临购钢筋买卖合同》与《钢筋买卖合同》。关于货款的支付,均约定在该两份合同的第六条,内容相同,具体为“第6.6条,甲方付款需要下列条件成就后付款:……第6.6.1条,甲方支付乙方价款的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如业主延误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弃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关于违约责任,《临购钢筋买卖合同》第11.1条约定:“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广西某物资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钢筋等货物,因某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西某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院再审改判某工程公司向广西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

生效判决的裁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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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归纳的裁判要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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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再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可知,首先,从合同约定内容的角度,法院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货款的支付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但并未明确约定该条款是付款条件之一,即双方并未约定明确的背靠背条款。其次,从合同目的角度,将业主支付款项作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不符合卖方即广西某物资公司的合同目的。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关于“进度款比例一致”的约定不能认定为货款支付条件,当然不能作为被告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因此最高院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而人民法院案例库总结的裁判要旨则未将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比例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致并未被明确是付款条件之一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说明,仅将风险承担的价值判断和目的解释角度的理由进行罗列,不足以全面反映裁判者的裁判观点和理由,对裁判观点的理解仍需结合裁判文书全文。

三、编号2024-08-2-115-001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上海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建设公司承包案涉项目。施工合同还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之间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施工合同无效,上海某公司向上海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的裁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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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总结的裁判要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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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法院仍判决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施工合同整体被认定无效,相应背靠背条款难以作为参照适用的范围;二是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业主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业主向总承包人付款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从公平角度看总承包人也应当向分包人付款。

人民法院案例库总结的裁判要旨中遗漏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关键因素,副标题内容同时忽略了案涉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支付能力严重下降等判决所考虑的因素,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的概述显然不够全面准确。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前述三个案例所附的裁判要旨对裁判理由的归纳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如读者不细细研读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的裁判说理,仅看裁判要旨总结的内容,可能会产生错误的理解。

从对前述三个案例的解读可知,在涉及背靠背条款的具体适用时,既要遵循民法基本理论,又要紧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而言,首先要考虑背靠背条款的内容是否是附条件、是否有效等问题。如个案中背靠背条款效力可以肯定,则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履行行为、是否存在干扰因素(如施工合同无效)、业主未及时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破产等明显无力付款的情况、是否前手承包人怠于向业主主张工程款)、工程项目是否早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等事实因素辅助判断。与此同时,在价值衡量方面,还应当注意分析当事人约定背靠背条款的目的是共担风险还是转嫁风险,该等约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在综合考量后方可得出裁判结论。在无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如仅依据价值判断就否定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过于简单、机械,亦有违民法基本理论,应当注意避免。


文章作者
于喜华
合伙人 |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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