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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内地与香港司法互助进入全新阶段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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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内地与香港司法互助进入全新阶段

作者:沈鹏

 

前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同时生效。

《2024新安排》的生效标志着内地和香港的司法互助进入新的高水平阶段,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实现异地流通。《2024新安排》给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商事诉讼程序和跨境执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实质性便利,也节省了两地的司法资源。

笔者结合多年处理涉港纠纷的经验,在本文中对《2024新安排》内容进行了简要梳理并提出建议。

 

一、背景介绍

 

1997年香港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仍实行原有的法律制度。内地法院判决无法自动在香港获得执行。同样地,香港法院判决也无法在内地自动获得执行。

 

为提高内地与香港间司法互助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过去十多年间,签署并推进了多个涉及司法和仲裁领域相互协助的安排,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其《补充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等。前述多项安排有效提升了两地司法及仲裁领域的互助水平,但就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仍局限于存在排他性管辖条款的争议。

 

二、主要内容

 

1. 显著扩大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

 

根据《2008年安排》,只有存在管辖条款且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对纠纷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情况下,获得胜诉判决的一方才可以跨区域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而根据《2024新安排》,除了该安排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所有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原则上均可跨区域申请认可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估算,80%以上的在内地作出民商事判决可以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4新安排》,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及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不能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就是说,关于仲裁条款效力和仲裁裁决效力的判决,两地仍然无法互认。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要在内地或香港寻求承认和执行,仍应按照陆港两地各自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

 

根据《2008安排》,只有金钱性的判决内容才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而根据《2024新安排》,金钱性和非金钱性判决内容均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这一新规定,扩大了可以跨区域执行判决的内容。内地法院作出的确认判决、变更判决以及判令实际履行的判决可以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令实际履行的判决和宣告性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亦可在内地申请认可或执行。

 

2. 对平行诉讼作出了规范

 

《2024新安排》对于可能发生的平行诉讼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首先,《2024新安排》规定,就同一争议,被请求方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被请求方已经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被请求方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方应当拒绝认可和执行申请。

 

其次,《2024新安排》规定,在被申请地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认可和执行申请受理地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3. 明确了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法院文书范围

 

根据《2024新安排》,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可以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可以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

 

4. 对审理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特别限制

 

《2024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处理实体争议的法院(“审理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合该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拒绝认可和执行申请。

 

而根据《2024新安排》第十一条的内容,当事人在选择审理法院时除考虑案件审理地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外,还需要尊重执行地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案件审理地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5. 在相互认可和执行程序中规定了复议/上诉制度

 

《2024新安排》规定,执行地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提出上诉。

 

6. 关于新旧安排的衔接

 

只有在《2024新安排》生效当日(即2024年1月29日)及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才可以依照《2024新安排》的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而在此之前作出的判决(“旧案件”)无法依据《2024新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存在《2008安排》规定的排他性管辖条款的旧案件,当事人可以按照《2008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

 

三、我们的建议

 

考虑到《2024新安排》已经生效,我们建议涉及香港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考虑以下行动或事项:

 

1.    对于正在协商涉港交易或者谋划在港开展业务的当事人,可以考虑对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优化,包括选择与交易有实际联系的内地或香港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便利今后可能的跨境认可和执行。对于已经达成的协议,也可以考虑根据《2024新安排》对条款进行适当优化,以充分享受《2024新安排》带来的便利。

 

2.    对于打算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对起诉法院的选择和整体诉讼路径的设计进行慎重的重新评估。考虑到陆港两地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别且《2024新安排》对管辖法院的范围做出了一些特别限制,一旦在审理法院和诉讼路径的选择上出现误判,不仅可能造成案件成本增加,还可能导致实体权益受损。因此,当事人在涉港争议起诉前应考虑聘请具有处理跨境争议解决经验的律师,特别是同时熟悉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的律师或律师团队就审理法院和诉讼路径的选择进行分析。

 

3.    对于已经取得香港胜诉判决,希望到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选择不同的执行依据。对于2024年1月29日当日及之后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依照《2024新安排》的规定到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存在排他性管辖条款的旧案件,当事人可以依照《2008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不存在排他性管辖条款的旧案件,当事人可以考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尝试申请认可和执行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性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希望获取更多的信息或有任何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沈鹏律师(peng.shen@guantao.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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